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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原来在国土资源和政府法制系统体内循环的征地争议正式进入司法审查领域,于是征地诉讼受案及审查范围、管辖、诉期三大法律争议逐渐浮上水面,本文对此作一探讨。一、受案、审查范围与应诉机制之争——从征地审批的三大特性观察社会上通称的征地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