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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政府是人类最伟大的一项成果。但只有一部分人勉强能享受到,即使在这一理念推行的地方,它的存在地位也始终不能说是颠扑不破的。20世纪的经验说明了宪政政府的不稳定性,也说明不仅要有实现它的勇气,更要有维护它的警觉。
倡导有限政府的人并不像有些人所指责的那样,一定是反政府的。事实上,他们所反对的只是倚重强权并滥用权力来侵犯个人的正当权利。
在深刻理解历史教训与无限政府的危害之基础上,他们主张按照宪法对政府加以限制:政府应该获得委托授权,应该持有用来保护我们权利的种种手段,但却不能强大到足以消灭或否定个人这些权利的地步。
美国缔造者据此建立起的一套政府制度,其根本就在于权力之委托、被列明、有限制。他们对历史都曾做过认真的研究。
正如托马斯·杰斐逊于1772年在其力作《英属美洲权利综论》中指出的那样,“历史向我们昭示,人类组织与个人都很容易受到暴政精神的影响。”另外一名先驱帕特里克·亨利,也曾投入大量精力钻研历史。他对历史的重要性总结道:“指导我前行的只有一盏灯,这就是经验之灯。除了鉴往之外,我没有其他办法可以知来。”
在行宪、代议制和有限的政府下,要理解并捍卫个体自由就离不开借助于历史——经验之灯。
通过研究历史,美国人了解到司法、立法和行政的三权分立机制,了解到联邦主义、分属权力间的相互制衡、补救与代议制,也了解到通过法定的持枪权来保障抗议权,这种权利乃是自由人自古就有的一项权利。在1776年,自由与有限政府并不是被发明出来的,应该说是被重申和强化。美国革命为弘扬自由与有限政府的好处创造了条件。
追求有限政府就是争取自由、反对强权。在荷兰人英勇反抗西班牙帝国而发起的所谓“大反叛”中,宗教自由与财产保护的要求融合在了一起。关于人们获得自由时会如何,荷兰堪称光辉的典范:即便没有国王及其臣僚的指手画脚,一样可以实现繁荣;即便不强制推行宗教统一,也会实现社会和谐;即便去掉了不受限的绝对君权,法律和政府一样可以发挥作用。
荷兰人的业绩鼓励了英国人起而反抗斯图亚特王朝,该王朝竭力给英国人灌输一些盛行于欧洲大陆的专制主义。而美国革命也是争取自由的漫长历史链中的一环。
美国的缔造者既然是英属殖民地的居民,当然非常熟悉荷兰与英国试图灌输专制主义的那段历史。一个人倘若不了解英国历史,就不能理解美国要求构建代议制政府的奋斗。他们要着力反对的就是政府权力“不受限制”的原则、政府权力之外不再有权力空间。
有限政府意味着政府执行其委托权力是受限制的,同时在政府可用的手段方面也是受限制的,也就是要求这些手段一定是“必要且妥当的”。英国1640年革命、1688年光荣革命以及美国1776年革命的攻击目标就是无限政府。
美国人需要的是遵循法律的有限政府,执行受委托、被列明的权力。那才是保护公民平等自由的途径。
尽管美国在有限政府方面的实验所产生的自由与繁荣程度,在几百年前简直不可想象。不过,那种实验中自然也显露出一些瑕疵,其中最突出也最悖论的就是允许奴隶制,即自由意志论之论敌所谓的“偷人”,因为这种做法剥夺了个人对其人身的所有权。好在那种罪恶通过宪法第十三修正案得到肃清,反映出美国宪政体制自我纠错的性质和基本的弹性,从而经受住了内战的大考验。
然而,其他缺点还是不断显露。比如,联邦政府不断在侵蚀州政府的权威,联邦主义的基本原则遭到侵蚀。当代联邦法律越位的一个显著例子,是联邦政府就大麻使用对加利福尼亚等州施加管控,而这些州已经将毒品的医药用途合法化了。
另外,政府各部门间权力分割的规定也被违反。国会就非法越权将其立法权委托给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来行使,比如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联邦贸易委员会。
这些瑕疵是可以修正的。那就要求勇于将宪政秩序的健全与美国体制的未来置于短期的政治收益之上。最早美国立国者愿意“共同宣誓捍卫彼此的生命、财富与共同的荣誉”。今天的国会议员如果希望继续或响应美国宪法规定的有限政府体制,应该远远不必像立国者当时那样辛苦吧。
《实现自由:自由意志主义的理论、历史与实践》,(美)汤姆·G.帕尔默著,景朝亮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10月。本文选自该书第11篇,略有删改,标题为编者所加
倡导有限政府的人并不像有些人所指责的那样,一定是反政府的。事实上,他们所反对的只是倚重强权并滥用权力来侵犯个人的正当权利。
在深刻理解历史教训与无限政府的危害之基础上,他们主张按照宪法对政府加以限制:政府应该获得委托授权,应该持有用来保护我们权利的种种手段,但却不能强大到足以消灭或否定个人这些权利的地步。
美国缔造者据此建立起的一套政府制度,其根本就在于权力之委托、被列明、有限制。他们对历史都曾做过认真的研究。
正如托马斯·杰斐逊于1772年在其力作《英属美洲权利综论》中指出的那样,“历史向我们昭示,人类组织与个人都很容易受到暴政精神的影响。”另外一名先驱帕特里克·亨利,也曾投入大量精力钻研历史。他对历史的重要性总结道:“指导我前行的只有一盏灯,这就是经验之灯。除了鉴往之外,我没有其他办法可以知来。”
在行宪、代议制和有限的政府下,要理解并捍卫个体自由就离不开借助于历史——经验之灯。
通过研究历史,美国人了解到司法、立法和行政的三权分立机制,了解到联邦主义、分属权力间的相互制衡、补救与代议制,也了解到通过法定的持枪权来保障抗议权,这种权利乃是自由人自古就有的一项权利。在1776年,自由与有限政府并不是被发明出来的,应该说是被重申和强化。美国革命为弘扬自由与有限政府的好处创造了条件。
追求有限政府就是争取自由、反对强权。在荷兰人英勇反抗西班牙帝国而发起的所谓“大反叛”中,宗教自由与财产保护的要求融合在了一起。关于人们获得自由时会如何,荷兰堪称光辉的典范:即便没有国王及其臣僚的指手画脚,一样可以实现繁荣;即便不强制推行宗教统一,也会实现社会和谐;即便去掉了不受限的绝对君权,法律和政府一样可以发挥作用。
荷兰人的业绩鼓励了英国人起而反抗斯图亚特王朝,该王朝竭力给英国人灌输一些盛行于欧洲大陆的专制主义。而美国革命也是争取自由的漫长历史链中的一环。
美国的缔造者既然是英属殖民地的居民,当然非常熟悉荷兰与英国试图灌输专制主义的那段历史。一个人倘若不了解英国历史,就不能理解美国要求构建代议制政府的奋斗。他们要着力反对的就是政府权力“不受限制”的原则、政府权力之外不再有权力空间。
有限政府意味着政府执行其委托权力是受限制的,同时在政府可用的手段方面也是受限制的,也就是要求这些手段一定是“必要且妥当的”。英国1640年革命、1688年光荣革命以及美国1776年革命的攻击目标就是无限政府。
美国人需要的是遵循法律的有限政府,执行受委托、被列明的权力。那才是保护公民平等自由的途径。
尽管美国在有限政府方面的实验所产生的自由与繁荣程度,在几百年前简直不可想象。不过,那种实验中自然也显露出一些瑕疵,其中最突出也最悖论的就是允许奴隶制,即自由意志论之论敌所谓的“偷人”,因为这种做法剥夺了个人对其人身的所有权。好在那种罪恶通过宪法第十三修正案得到肃清,反映出美国宪政体制自我纠错的性质和基本的弹性,从而经受住了内战的大考验。
然而,其他缺点还是不断显露。比如,联邦政府不断在侵蚀州政府的权威,联邦主义的基本原则遭到侵蚀。当代联邦法律越位的一个显著例子,是联邦政府就大麻使用对加利福尼亚等州施加管控,而这些州已经将毒品的医药用途合法化了。
另外,政府各部门间权力分割的规定也被违反。国会就非法越权将其立法权委托给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来行使,比如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联邦贸易委员会。
这些瑕疵是可以修正的。那就要求勇于将宪政秩序的健全与美国体制的未来置于短期的政治收益之上。最早美国立国者愿意“共同宣誓捍卫彼此的生命、财富与共同的荣誉”。今天的国会议员如果希望继续或响应美国宪法规定的有限政府体制,应该远远不必像立国者当时那样辛苦吧。
《实现自由:自由意志主义的理论、历史与实践》,(美)汤姆·G.帕尔默著,景朝亮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10月。本文选自该书第11篇,略有删改,标题为编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