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工与网络平台的劳动关系难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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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8年7月,熊某应聘到某家政公司工作,自行下载该公司的线上APP并注册为会员,在网上签约了合作协议:该家政公司通过APP为用户和商家提供保洁服务的信息匹配服务;用户下单后与商家通过APP达成独立的服务购买合同,并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商家与家政公司并非任何法律及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雇用关系;用户在平台上预约服务时,授权家政公司将其支付的服务费用代为支付至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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