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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在城镇化必然发展的趋势下产生了并将持续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与此同时伴随而来的是严峻的失地农民问题。在失地农民问题越来越成为当今中国急需迫切解决的难题的今天,对这庞大的群体予以关注,并且找到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平衡点。
【关键词】:城镇化;失地农民;利益诉求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速度不断加快,城镇化和城市向周边郊区扩展的速度不断的加快,农村征用土地的速度不断的加速,大片田地被征用成为开发商盈利的工具,造成了大量的土地流失,使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生活没有得到保障、权益受到了损失,成为了特殊的弱势群体。我们要研究的是城镇化过程中,土地产权模糊、征地制度的缺陷、政府管理不完善等原因造成失地的农民群体。失地问题是由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城乡建设中存在的巨大社会问题。从城镇化的角度分析喜洲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从中发现了我们现行的制度以及政府机构应该加强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投入、子女教育、失地农民再就业的研究和失地赔偿安置等几个方面入手缓解失地农民问题,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权益使他们成功融入城市生活。
1中国城镇化的概念
由于立场的不同和研究领域的差异,目前对城镇化的概念界定尚未得到统一,公认的观点。姜爱林认为,城镇化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既是物质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精神文明前进的动力。城镇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农村人口空间上的转化;二是非农业向城镇化聚集;三是农业劳动向非劳动农业的转化;四是城市意识、文明等城市生活方式的扩散过程。
2城镇化进程及失地农民现状分析
2.1失地农民的产生
失地农民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从理论上说,失地农民指的是城镇化进程中失去部分或所有土地的农业劳动农民。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土地的需求趋势日益增长。政府为了破解这一难题从而走上了征地之路,原本农业经济谋生的农民现在被政府、开发商强制征地后失去了土地,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许多农民只能游走与城市与郊区之间从事底层的体力劳动。社会保障、就业、子女入学等都遭到了严重的歧视。
2.2.失地农民的规模和趋势
目前失地农民的比例已经直线上升。可以说原本的农耕时代已经不复存在了。滥用征地权是造成失地的主要原因之一。土地征用权具有垄断性,非国家、非为公共利益不得行使。在经济转型的促使下,地反政府的在权利的分权后权利得到强化,拥有了更多的经济行使权,日渐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行为主体。在經济利益的驱动下为了更多的财政收入。大规模的土地征用使之成为了政府提高财政收入的惯用手动,很多非公共利益用地通过公共利益用地的名义来满足。
失地农民在经过快速上升的失地时期后,现在已经所剩无几的可征土地,但从城镇化的进程来看将来喜洲的失地农民数量还会经历一段缓慢的增长期,最后达到其失地农民数量的峰值。
2.3失地农民的工作、生活和收入变化
失地农民众多,是城镇化进程的必然结果。随着城镇进度的提速和经济结构、交通基础设施的全面建设的开展,失地农民的增长趋势已成为发展城镇化的一个难题。就业条件差,原本务农的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在选择再就业更加困难。由于年龄因素以及受教育程度的制约和缺乏劳动技能,在激烈的就业市场上处于被动的局面。失地农民工只能在最底层的服务业、制造业、销售、建筑业的体力劳动范围内在就业。
3失地农民的利益诉求
3.1经济利益问题
从近几年来,积累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大城市,成为农民工。通过随机的抽样调查可以发现,土地被征用后家庭收入结构及收入均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生活水平总体上有所下降。土地被迫征收后,很多农民事实上已无田可种、无业可就、无社保、无权维权的四无人民。通过调查发现:失地的年轻农民靠体力在城市中打零工勉强维持生技,而年老体弱的弱势全体突然断了生活来源,境况较为穷迫。
从人力资源角度看,失地农民的文化程度较低,技术类技能较差导致了大部分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局限。在快速的城镇化进程的情况下,政府给与失地农民就业培训以及创业培训迫在眉睫,帮助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和农民向长夜技能的转变,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收入。
城镇化建设中失地农民负出了土地,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谋生方式。城镇化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发展城镇化是为了更好的提升人民的生活质量,但是目前因征地而生活穷迫的人数众多。
就业难是决定喜洲失地农民能否长期持续谋生的关键所在,古人言“授之鱼不如授之以渔”,国家政策的帮助不是无限的是短暂的。国家乃至政府应该积极培养失地农民自我赋能角度作为出发点。帮助农民自主创业的能力和意识,实现长期的自主就业能力。]
合理分配土地征用的收益是失地农民最大的保障,但我国目前土地征用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土地补偿费制度的确定不合理,造成低价征用。第二,在土地所有制下,县、乡、镇各部门成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同时又是征用土地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土地管理部门要听政府,政府集多种职能与一体而无有效的监督,致使很多土地被违法征用,严重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征地前没有询问农民的意见没有与农民讨论,往往有少数人做决定,协议也是政府干部代签,农民散失了参与权与申诉的权利。
归纳总结全国各地失地补偿模式,可以发现当前的失地农民安置模式有货币补偿模式和非货币补偿模式。货币有可分为一次货币模式和分期货币模式,非货币模式包括土地换取社保、土地入股、组合补偿三种模式。
3.2政治利益问题
目前,我国征地实践中依然出现假参与、象征性参与,征地主要通过告知性的参与模式。参与程度弱使弱势群体排除在决策之外,是弱势失地群体的利益进一步受损。征地基本上都是从上级到下级的传话过程,决策信息不得公开,农民只能得到一个征地结果。 征地人报送有关资料,进行公告,启动征地程序,征地基本上就是这样的单方面行为。失地农民无从知道征地的具体内容,所有文件是否到位;强制征地不与居民协商。特别实在征地补偿费用上,弱势的农民无法有效的监督费用补偿是否符合标准,只能被动的接受一个没有标准的既定价格。
依法对征地开发商的方案及其补偿方案做一个合理的评估,进行讨论、建议、预审、监督;向征地农民提供传达征地的相关信息;全过程的进行征地监督;接受弱势失地农民的建议与利益诉求;参与专家的评审评估活动;建立征地协调小组对发生利益冲突进行公平的调节;特别是关系到补偿方案的落实和发放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同时完善相关的征地程序造福与民。
我国的土地的征用是直接有政府征收的,禁止土地使用者直接与开发商交易,由政府批发给开发商。政府固然是国家人民的代表,但是政府也是一个组织有时会因私人利益而借用职权的便利各自谋利,政府有时充当理性经济的角色,为了组织的利益最大化,从而给农民的补偿肯定远远低于补偿标准这也是失地农民得不到保障的原因所在。
3.3受教育、文化利益问题
切实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升农民的文化素养和生存能力,缩小农民与市民的文化差距。统筹城乡教育,针对教育落后的农村制定相关的教育制度,加大对农村的教育力度,优化落后的各类人、财、物等各种资源。
教育是为了明天的事业,农村孩子的希望在于教育。教育公平是最基本的公平。发展教育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义务教育是农村最大的公共事业,因为历史的发展问题导致了城乡的教育发展差距不断拉大。]
要不断地增加农村的投入,特别是卫生、教育、财政、文化事业的投入。政府征用的土地收益应该增加份额的投入到农村的建设之中,健全基础设施让所有居民享有公共物品的权利。
4失地农民利益落实的障碍
4.1土地征用程序的缺陷
我国土地征用权的法律主要来自《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地产管理法》我国现行的法律征用权的规定相矛盾,从而导致了征地用权的滥用。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第十条第二款则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就引发了一个矛盾:农村集体土地转化为城市土地,按《宪法》第十条规定,其所有权应该归为国有;然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征地权的行使只有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是合法的,如果这种从农地向市地的转换并不具有公共利益性质,如开发房地产、开发旅游景点等纯属盈利行为,这种征用权属于滥用,这就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4.2土地征用补偿低
目前的征地还停泻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征地补偿极其低,补偿的内容方式也存在不合理,扭曲了征地补偿的愿景。在这样的情况下失地农民的生活不升反降。
4.3补偿不及时
土地的流失意味着赖以安生立命的生存方式的改变,目前国家还不能在农村建立现代化社会化保障制度。农民只能靠自己养活自己,土地是农民养活自己的生产资料,离开土地就失去了生产的机会。农民因常年务农而导致对其他行业技术较之技能缺乏,因而转行成本颇高对于只能满足生产的农民来说,支付这一成本及其困难。
4.4分配不合理
失地补偿权益的损失,我国现有的政策、法律的缺陷导致了失地农民的利益必然收到侵害,目前我国的征地还处在计划经济时期。规定了补偿的各种限高标准而没有最低方面的限制制度。
4.5就业安置制度缺陷
再就业的难度不断增强下,农民失去了原本的生产方式,由于安置制度的缺失,特别是安置途径的缺失,导致了农民在就业的权益收到了极大的损害。
4.6社保缺陷
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原本務农生产资料散失的牺牲使之散失了农民的特性,但散失的同时未获得市民的社会保障权利。从而使他们成为了非农非市民的尴尬处境。
5落实失地农民利益的保障措施
5.1有序推进城镇化
城镇化是人类进步的标志,但是,城镇化过程中的速度必须与城市吸收融入城市剩余劳动力的速度相一致,否则会进一步加大城乡之间的差距,甚至引起社会动荡。我们应该足够重视城镇化的速度与质量的协调,抑制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持续产生;城镇化进程中要更加注重统筹城乡的发展;重视城镇对失地农民的有效接纳能力;合理规划城镇化目标,促进土地的节约使用;重在解决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一系列的城镇化问题。
5.2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和征用制度
解决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就要从减少失地农民的利益诉求入手。失地农民的利益诉求基本上都是合理的,都是为了自身的生存以及发展的合理的经济利益诉求。但是现行的宪法、法律等对于农村的土地产权界定模糊,所以必须积极推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度的改革,明确集体土地与农民之间利益关系让农民具有土地征用的决定权利;完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明确征地目的以及约束征地的行为;创新发展征地补偿安置方式,通过农业生产安置、异地移民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等措施进行安置;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明确失地农民的保障资金投入、完善法律保障体制、实现失地农民的保障资金多渠道、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做到全方位的覆盖。
5.3失地农民的产权保护意识
失地农民权益受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失地农民的利益诉求表达不完善,表达低效加剧了矛盾的积累。提升失地农民的文化素养,增强利益诉求的表达的能力和利益表达的意识。
5.4提高失地农民的利益诉求表达的有效性
赋予并落实失地农民表达利益诉求的话语权和得到有效的回应的权利,有效监督政府部门的权利,建立失地农民利益诉求机制,减少失地农民的非制度化表达。减少集体上访不合法的冲击政府机构的暴力表达形式,同时抵制强征土地、地补偿、不安置的现象。既要帮助失地群体的经济利益又要给予他们一定的话语权,让失地人员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利益救济的期望,有效的治理失地农民权利贫困问题。 6总结
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对制约城镇化健康、和谐发展的因素不足,并且对城镇化的理性认识不足。城镇化使农民失去了土地,但城镇化并不是一定会产生失地农民问题。合理的推进城镇化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发展,但目前以不适当的速度与规模推进城镇化是矛盾产生的主要因素。由于现行的宪法、法律等制度的原因使失地农民的权益严重受损,所以就产生了农民多元化利益诉求。经济利益占主导,政治诉求、教育、文化利益诉求并存的格局。制度的供给不足使失地农民的权益严重受损,失地农民的利益诉求表达受阻源于权利的贫困。没有话语权、没有参与权、没有监督权、没有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等造成了失地农民无法获得应有的权益,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源于宪法、法律制度的缺陷,也有贫困的权利有关,与此同时政府职能的超前和泻后、不完整征地程序、落后的补偿安置措施、相关利益者的困境拖拽了相关机构为失地农民谋求更多利益的脚步。这就要要求失地农民提高自身的文化教育,学会用法律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和能力。当合法权益受损时,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与相关的部门进行对话、协商、博弈维护自身的权益。我们发展城镇化的目标最终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如果城镇化会导致失地农民的生活质量的下降,制造出大量的失地问题,我们就应该反思城镇化与相关的制度机构的建设。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但我们应该合理的规划城镇化的发展,及时做评估以及应对的策略,不能盲目的追求造新城和空城。城镇化不是简单的盖楼、一味的提升GDP的增长,最重要的是保障失地农民的户籍、土地、医疗、就业、子女教育等一切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这是我国目前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因地制宜的进行城镇化,合理有序的推进城镇化才能让我们早日实现中国梦。(指导教师 杨峰)
参考文献:
[1]王梦奎.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J].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2]王克强.中国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化运作与社会保障机制建设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出版社,2005.
[3]国土资源部.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制度和政策研究[M].北京:地贸出版社,2002.
[4]赵永军.中国农地征用问题研究治理、实践与国际经验[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3.
[5]赵树枫.农村宅基地制度与城乡一体化[M].北京:中国經济出版社,2014.
【关键词】:城镇化;失地农民;利益诉求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速度不断加快,城镇化和城市向周边郊区扩展的速度不断的加快,农村征用土地的速度不断的加速,大片田地被征用成为开发商盈利的工具,造成了大量的土地流失,使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生活没有得到保障、权益受到了损失,成为了特殊的弱势群体。我们要研究的是城镇化过程中,土地产权模糊、征地制度的缺陷、政府管理不完善等原因造成失地的农民群体。失地问题是由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城乡建设中存在的巨大社会问题。从城镇化的角度分析喜洲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从中发现了我们现行的制度以及政府机构应该加强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投入、子女教育、失地农民再就业的研究和失地赔偿安置等几个方面入手缓解失地农民问题,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权益使他们成功融入城市生活。
1中国城镇化的概念
由于立场的不同和研究领域的差异,目前对城镇化的概念界定尚未得到统一,公认的观点。姜爱林认为,城镇化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既是物质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精神文明前进的动力。城镇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农村人口空间上的转化;二是非农业向城镇化聚集;三是农业劳动向非劳动农业的转化;四是城市意识、文明等城市生活方式的扩散过程。
2城镇化进程及失地农民现状分析
2.1失地农民的产生
失地农民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从理论上说,失地农民指的是城镇化进程中失去部分或所有土地的农业劳动农民。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土地的需求趋势日益增长。政府为了破解这一难题从而走上了征地之路,原本农业经济谋生的农民现在被政府、开发商强制征地后失去了土地,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许多农民只能游走与城市与郊区之间从事底层的体力劳动。社会保障、就业、子女入学等都遭到了严重的歧视。
2.2.失地农民的规模和趋势
目前失地农民的比例已经直线上升。可以说原本的农耕时代已经不复存在了。滥用征地权是造成失地的主要原因之一。土地征用权具有垄断性,非国家、非为公共利益不得行使。在经济转型的促使下,地反政府的在权利的分权后权利得到强化,拥有了更多的经济行使权,日渐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行为主体。在經济利益的驱动下为了更多的财政收入。大规模的土地征用使之成为了政府提高财政收入的惯用手动,很多非公共利益用地通过公共利益用地的名义来满足。
失地农民在经过快速上升的失地时期后,现在已经所剩无几的可征土地,但从城镇化的进程来看将来喜洲的失地农民数量还会经历一段缓慢的增长期,最后达到其失地农民数量的峰值。
2.3失地农民的工作、生活和收入变化
失地农民众多,是城镇化进程的必然结果。随着城镇进度的提速和经济结构、交通基础设施的全面建设的开展,失地农民的增长趋势已成为发展城镇化的一个难题。就业条件差,原本务农的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在选择再就业更加困难。由于年龄因素以及受教育程度的制约和缺乏劳动技能,在激烈的就业市场上处于被动的局面。失地农民工只能在最底层的服务业、制造业、销售、建筑业的体力劳动范围内在就业。
3失地农民的利益诉求
3.1经济利益问题
从近几年来,积累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大城市,成为农民工。通过随机的抽样调查可以发现,土地被征用后家庭收入结构及收入均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生活水平总体上有所下降。土地被迫征收后,很多农民事实上已无田可种、无业可就、无社保、无权维权的四无人民。通过调查发现:失地的年轻农民靠体力在城市中打零工勉强维持生技,而年老体弱的弱势全体突然断了生活来源,境况较为穷迫。
从人力资源角度看,失地农民的文化程度较低,技术类技能较差导致了大部分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局限。在快速的城镇化进程的情况下,政府给与失地农民就业培训以及创业培训迫在眉睫,帮助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和农民向长夜技能的转变,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收入。
城镇化建设中失地农民负出了土地,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谋生方式。城镇化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发展城镇化是为了更好的提升人民的生活质量,但是目前因征地而生活穷迫的人数众多。
就业难是决定喜洲失地农民能否长期持续谋生的关键所在,古人言“授之鱼不如授之以渔”,国家政策的帮助不是无限的是短暂的。国家乃至政府应该积极培养失地农民自我赋能角度作为出发点。帮助农民自主创业的能力和意识,实现长期的自主就业能力。]
合理分配土地征用的收益是失地农民最大的保障,但我国目前土地征用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土地补偿费制度的确定不合理,造成低价征用。第二,在土地所有制下,县、乡、镇各部门成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同时又是征用土地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土地管理部门要听政府,政府集多种职能与一体而无有效的监督,致使很多土地被违法征用,严重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征地前没有询问农民的意见没有与农民讨论,往往有少数人做决定,协议也是政府干部代签,农民散失了参与权与申诉的权利。
归纳总结全国各地失地补偿模式,可以发现当前的失地农民安置模式有货币补偿模式和非货币补偿模式。货币有可分为一次货币模式和分期货币模式,非货币模式包括土地换取社保、土地入股、组合补偿三种模式。
3.2政治利益问题
目前,我国征地实践中依然出现假参与、象征性参与,征地主要通过告知性的参与模式。参与程度弱使弱势群体排除在决策之外,是弱势失地群体的利益进一步受损。征地基本上都是从上级到下级的传话过程,决策信息不得公开,农民只能得到一个征地结果。 征地人报送有关资料,进行公告,启动征地程序,征地基本上就是这样的单方面行为。失地农民无从知道征地的具体内容,所有文件是否到位;强制征地不与居民协商。特别实在征地补偿费用上,弱势的农民无法有效的监督费用补偿是否符合标准,只能被动的接受一个没有标准的既定价格。
依法对征地开发商的方案及其补偿方案做一个合理的评估,进行讨论、建议、预审、监督;向征地农民提供传达征地的相关信息;全过程的进行征地监督;接受弱势失地农民的建议与利益诉求;参与专家的评审评估活动;建立征地协调小组对发生利益冲突进行公平的调节;特别是关系到补偿方案的落实和发放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同时完善相关的征地程序造福与民。
我国的土地的征用是直接有政府征收的,禁止土地使用者直接与开发商交易,由政府批发给开发商。政府固然是国家人民的代表,但是政府也是一个组织有时会因私人利益而借用职权的便利各自谋利,政府有时充当理性经济的角色,为了组织的利益最大化,从而给农民的补偿肯定远远低于补偿标准这也是失地农民得不到保障的原因所在。
3.3受教育、文化利益问题
切实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升农民的文化素养和生存能力,缩小农民与市民的文化差距。统筹城乡教育,针对教育落后的农村制定相关的教育制度,加大对农村的教育力度,优化落后的各类人、财、物等各种资源。
教育是为了明天的事业,农村孩子的希望在于教育。教育公平是最基本的公平。发展教育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义务教育是农村最大的公共事业,因为历史的发展问题导致了城乡的教育发展差距不断拉大。]
要不断地增加农村的投入,特别是卫生、教育、财政、文化事业的投入。政府征用的土地收益应该增加份额的投入到农村的建设之中,健全基础设施让所有居民享有公共物品的权利。
4失地农民利益落实的障碍
4.1土地征用程序的缺陷
我国土地征用权的法律主要来自《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地产管理法》我国现行的法律征用权的规定相矛盾,从而导致了征地用权的滥用。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第十条第二款则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就引发了一个矛盾:农村集体土地转化为城市土地,按《宪法》第十条规定,其所有权应该归为国有;然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征地权的行使只有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是合法的,如果这种从农地向市地的转换并不具有公共利益性质,如开发房地产、开发旅游景点等纯属盈利行为,这种征用权属于滥用,这就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4.2土地征用补偿低
目前的征地还停泻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征地补偿极其低,补偿的内容方式也存在不合理,扭曲了征地补偿的愿景。在这样的情况下失地农民的生活不升反降。
4.3补偿不及时
土地的流失意味着赖以安生立命的生存方式的改变,目前国家还不能在农村建立现代化社会化保障制度。农民只能靠自己养活自己,土地是农民养活自己的生产资料,离开土地就失去了生产的机会。农民因常年务农而导致对其他行业技术较之技能缺乏,因而转行成本颇高对于只能满足生产的农民来说,支付这一成本及其困难。
4.4分配不合理
失地补偿权益的损失,我国现有的政策、法律的缺陷导致了失地农民的利益必然收到侵害,目前我国的征地还处在计划经济时期。规定了补偿的各种限高标准而没有最低方面的限制制度。
4.5就业安置制度缺陷
再就业的难度不断增强下,农民失去了原本的生产方式,由于安置制度的缺失,特别是安置途径的缺失,导致了农民在就业的权益收到了极大的损害。
4.6社保缺陷
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原本務农生产资料散失的牺牲使之散失了农民的特性,但散失的同时未获得市民的社会保障权利。从而使他们成为了非农非市民的尴尬处境。
5落实失地农民利益的保障措施
5.1有序推进城镇化
城镇化是人类进步的标志,但是,城镇化过程中的速度必须与城市吸收融入城市剩余劳动力的速度相一致,否则会进一步加大城乡之间的差距,甚至引起社会动荡。我们应该足够重视城镇化的速度与质量的协调,抑制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持续产生;城镇化进程中要更加注重统筹城乡的发展;重视城镇对失地农民的有效接纳能力;合理规划城镇化目标,促进土地的节约使用;重在解决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一系列的城镇化问题。
5.2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和征用制度
解决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就要从减少失地农民的利益诉求入手。失地农民的利益诉求基本上都是合理的,都是为了自身的生存以及发展的合理的经济利益诉求。但是现行的宪法、法律等对于农村的土地产权界定模糊,所以必须积极推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度的改革,明确集体土地与农民之间利益关系让农民具有土地征用的决定权利;完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明确征地目的以及约束征地的行为;创新发展征地补偿安置方式,通过农业生产安置、异地移民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等措施进行安置;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明确失地农民的保障资金投入、完善法律保障体制、实现失地农民的保障资金多渠道、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做到全方位的覆盖。
5.3失地农民的产权保护意识
失地农民权益受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失地农民的利益诉求表达不完善,表达低效加剧了矛盾的积累。提升失地农民的文化素养,增强利益诉求的表达的能力和利益表达的意识。
5.4提高失地农民的利益诉求表达的有效性
赋予并落实失地农民表达利益诉求的话语权和得到有效的回应的权利,有效监督政府部门的权利,建立失地农民利益诉求机制,减少失地农民的非制度化表达。减少集体上访不合法的冲击政府机构的暴力表达形式,同时抵制强征土地、地补偿、不安置的现象。既要帮助失地群体的经济利益又要给予他们一定的话语权,让失地人员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利益救济的期望,有效的治理失地农民权利贫困问题。 6总结
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对制约城镇化健康、和谐发展的因素不足,并且对城镇化的理性认识不足。城镇化使农民失去了土地,但城镇化并不是一定会产生失地农民问题。合理的推进城镇化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发展,但目前以不适当的速度与规模推进城镇化是矛盾产生的主要因素。由于现行的宪法、法律等制度的原因使失地农民的权益严重受损,所以就产生了农民多元化利益诉求。经济利益占主导,政治诉求、教育、文化利益诉求并存的格局。制度的供给不足使失地农民的权益严重受损,失地农民的利益诉求表达受阻源于权利的贫困。没有话语权、没有参与权、没有监督权、没有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等造成了失地农民无法获得应有的权益,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源于宪法、法律制度的缺陷,也有贫困的权利有关,与此同时政府职能的超前和泻后、不完整征地程序、落后的补偿安置措施、相关利益者的困境拖拽了相关机构为失地农民谋求更多利益的脚步。这就要要求失地农民提高自身的文化教育,学会用法律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和能力。当合法权益受损时,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与相关的部门进行对话、协商、博弈维护自身的权益。我们发展城镇化的目标最终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如果城镇化会导致失地农民的生活质量的下降,制造出大量的失地问题,我们就应该反思城镇化与相关的制度机构的建设。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但我们应该合理的规划城镇化的发展,及时做评估以及应对的策略,不能盲目的追求造新城和空城。城镇化不是简单的盖楼、一味的提升GDP的增长,最重要的是保障失地农民的户籍、土地、医疗、就业、子女教育等一切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这是我国目前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因地制宜的进行城镇化,合理有序的推进城镇化才能让我们早日实现中国梦。(指导教师 杨峰)
参考文献:
[1]王梦奎.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J].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2]王克强.中国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化运作与社会保障机制建设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出版社,2005.
[3]国土资源部.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制度和政策研究[M].北京:地贸出版社,2002.
[4]赵永军.中国农地征用问题研究治理、实践与国际经验[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3.
[5]赵树枫.农村宅基地制度与城乡一体化[M].北京:中国經济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