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权能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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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关于检察权的性质及定位问题,日益成为法学研究领域的热点话题,而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打击职务犯罪形势日益严峻与全社会反腐败意识的日益增强的大背景下,更是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务犯罪已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和趋势,人们对检察机关迅速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的需求也更加迫切,面对新的形势,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配置与运行确有进一步的优化与完善之必要,这也是目前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定位和判断是否准确是关系到改革与调整能否成功的关键。本文试以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调整与改革为出发点,对其权利归属问题进行理性分析,以期对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有所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检察权 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侦查权 法律监督权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58-02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公共权力异化的结果,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额外的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的行为。”一般来说,职务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具有一定管理职能的人员利用其管理的职务便利,滥用职权、逾越职权或不履行职务、不正确履行职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其犯罪主体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也包括公司、企业人员等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
  狭义的职务犯罪是负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国家公务人员和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或亵渎职责,侵害职务廉洁性,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管理职能的犯罪行为。(本文所称的职务犯罪,均指狭义的职务犯罪。)
  关于职务犯罪的具体内涵,国内外法学界的认识并不统一,从国外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定来看,通常叫做“公务员犯罪”。而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对职务犯罪的具体内涵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许多专家或学者虽然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对其做出了解释,却都是学理上的定义,而非法律概念,至今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职务犯罪的具体界定依然存在争议。其中较为普遍接受的含义是:“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职务要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的信誉,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作为或不作为。”
  二、职务犯罪侦查的概念
  职务犯罪侦查是指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查明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确定犯罪事实等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措施的活动。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是由检察机关享有的,“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具体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和执行监督权。”因此,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机关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其具体侦查手段与措施包括:传唤、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查询、冻结存款、鉴定、辨认、通缉等。
  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权力属性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性质:“权力的性质决定着权力的运行模式,侦查权的性质决定定着侦查权运行模式的选择”因此,有关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性质归属问题的探讨,并不是可有可无、无关痛痒的理论争议,其是否明确、清晰是关系到能否准确把握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作规律,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合理配置和高效运行的根本性前提。当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认识: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法律监督权
  该观点认为: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由检察机关行使,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国检察制度的宪法定位和理论基础是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机关的各项检察权能如职务犯罪侦查权、诉讼监督权等权力的来源都是法律监督权。自然,职务犯罪侦查权也就成为了法律监督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应然归属于法律监督权。
  (二)职务犯罪侦查权是行政权
  这一观点的理由是:一方面,检察机关在组织关系、人事管理上具有服从领导,有效执行的特性,这与行政机关相一致;另一方面,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一种实体性处分权力,追求实体上的效益和效率,其处断性和目的性明显,这与行政权一致。基于以上两方面的一致性,职务犯罪侦查权应定位为行政权。
  (三)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司法权
  主要有以下理由:享有独立判断权和司法裁决权并且具有鲜明的程序性是司法权的显著特征。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其职务犯罪侦查权能是刑事诉讼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有着明显的司法性特质。基于以上理由,应认定职务犯罪侦查权应从属于司法权。
  上述观点所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正确看待职务犯罪侦查权在权力配置中的定位。笔者发现,认同第一种观点,即主张“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性质应当是法律监督权”,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研究中形成的多数派观点。笔者认为,将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内容,进而定位为法律监督权,是较为科学合理的判断,同时,职务犯罪侦查权也并不是单纯的法律监督权。应结合其法律权力的征象和标志所在从两个方面进行具体的认定。
  (一)从职务犯罪侦查权所具有的同一性特征来看,应定位为法律监督权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其法定职责与宪法使命。而法律监督权作为我国检察机关所享有的全部职权的总和,是我国国家权力体系中一个相对独立的、具有特殊性的权力,同时法律监督权本身也不是一项单纯的权力,而是一个集多种检察权于一身的集合权力箱体。“每一项检察权都是法律监督职能派生出来的,体现的都是法律监督权的每一个侧面。”诸如公诉权、诉讼监督权等多元性权力都是其权能要素之一。而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隶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一项主要权能,当然也派生于法律监督职能,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从这一点上,其与其它法律监督权各权能要素之间具有法律监督的共同属性,不应超然于法律监督权之外而独立存在。同时,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点:“检察机关所侦查的犯罪主要是发生于国家管理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因而这种侦查本身就是法律监督的一种方式;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的时候,经过一定的程序便可直接受理和侦查各种犯罪案件,这种侦查权显然是对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等行政侦查部门的侦查权的一种制约和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对其犯罪特别是职务犯罪进行侦查,是对违法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司法弹劾的一种方式。正是由于检察机关通过运用职务犯罪侦查权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从而保证了国家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贿赂性,进而在一个侧面实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运行。
  (二)从职务犯罪侦查权所具有的差异性特质来看,兼具行政权、司法权的局部形式特征
  一方面,从权力归属的角度来讲,职务犯罪侦查权确实应归属于法律监督权,具有法律监督权的权能属性。另一方面,从权力形式的角度来讲,法律监督权并不可以完全涵盖职务犯罪侦查权权力特征的全部,职务犯罪侦查权还有着自身独特的内涵,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等多重属性,我们绝不能将职务犯罪侦查权简单的等同于单纯的法律监督权。之所以认为其还具有行政性,是因为:在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过程中,侦查一体化办案模式日趋成熟,对案件线索、侦查人才、侦查装备等侦查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调配的需要也更加迫切,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政性特质所决定的;同时,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之间上命下从的纵向领导指挥关系以及要且主动及时的侦查活动原则充分体现了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组织形式和行动机制上的行政化特性;此外以追求侦破职务犯罪案件为目的的侦查行为也与行政权所具有的行为目的性相一致。在具有行政性的某些特点的同时,职务犯罪侦查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内容,又兼具刑事司法的若干特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既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全面、客观、公正、正确适用法律,又要高效、独立地行使权力,此外司法权所体现出的程序性和中立性本质在职务犯罪侦查权中均有所反映。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究其性质,是具有行政权、司法权某些形式化特征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的案件侦查权是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中派生出来,直接从属于法律监督,是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服务的,侦查权是法律监督职能实现的手段,而法律监督职能是侦查行为的目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的层次上构建的,其根本属性应反映并决定于法律监督权的权力本质。虽然在某些特定的时候会突出表现出某些特征,如行政性、司法性等特点,但这也只是其部分个性表现而非本质属性。把握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性质,应当立足于法律監督这一根本出发点,同时兼顾形式上的行政性和司法性特点,只有如此,才能对当前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作出准确的定位和判断,从而进一步健全并完善科学配置与合理运行机制,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打击职务犯罪、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功效。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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