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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一是为实施《物权法》的需要。我国自《物权法》颁布实行开始,才明确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而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大意义,在于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财产权。二是为适应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需要。随着农民流动数量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也在不断增加,根据政策,通过确权颁证流出去的是承包地的经营权,而原承包户仍然享有土地的承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