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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场是一个信息密集的市场,证券价格对信息的变化十分敏感,投资决策的有效性与投资者所获得信息的数量与质量高度相关,甚至市场的有效性也取决于信息的供给与传导机制。可以说,信息的经济意义在股票市场上得到了最强烈的表现。因此,股票市场在客观上要求上市公司将所有信息准确及时地披露给投资者,以求股票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上市公司可以合理保留部分重要信息,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信息都会及时披露(比如在美国,如果某一重要信息的披露会损害正常的商业交易,根据联邦证券法,该信息是可以延迟披露的),因此产生了具有“非公开”和“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两大特点的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的存在本身对股票市场是没有危害的,从某种程度上说,上市公司合理保留内幕信息有利于减少股票市场波动。但是,一些拥有内幕信息的人利用信息优势采取以下手段进行内幕交易:一是提前交易目标公司股票,获得超额利润;二是操纵内幕信息,通过传播虚假信息和散布谣言影响股价;三是通过控制信息发布的时间和完整程度来进行内幕交易。
杭萧钢构事件是典型的通过披露虚假信息影响股价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报告,2007年2月12日杭萧钢构董事长单银木在讲话中表示,公司赢得了国外的大项目,2007年将是一个新的起点。该公司员工立刻开始买进该股,从当天起该股连续5天涨停。2007年2月15日公司宣布获得了安哥拉价值300亿元项目的合约,价值300亿元人民币,是2006年全年收入的15倍以上。这一重大利好消息推动杭萧钢构股价大幅上扬,即便是在证监会以其在合同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法违规操作开出罚单后仍然上涨了106.72%。
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涉嫌内幕交易案则是通过控制信息发布的时间和完整程度进行内幕交易的代表。2006年6月5日延边公路发布公告披露广发证券拟借壳上市,但从2006年3月下旬开始,该股股价就已明显异动。其中5月11日,延边公路发布澄清公告称“未与广发证券就借壳上市事项有过任何接触”,但公司股价依然一路上扬。到2006年6月3日停牌前,该股票在一个多月里已经上涨了接近两倍。从股东数来看,2006年3月31日至6月30日期间,延边公路股东由38557户减至28964户,户均持股数较上期陡然增加了33.12%,而此前四个季度,这一数据的变化每个季度平均在2.5%以下。
这种基于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对市场危害极大:一是内幕信息拥有者违背股票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交易,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不知情投资者的利益,削弱了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二是内幕交易引发“衍生知情交易”,破坏了市场价格发现机制,削弱了股票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降低了股票市场的有效性。
我国内幕交易监管的特点
199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明令禁止证券内幕交易。从此,我国证券市场开始了遏制内幕交易的漫漫长路,在十几年的内幕交易监管过程中,逐渐显现如下特征:
一是以政府监管为主。政府在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发展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从最初的组织试点到市场规则的设计以及整个证券市场运作的监管都是由政府主导推进的。证券监管体制虽几经变化,但不论是初期的由政府多部门分散混合监管,还是到后期的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监管,都是以政府监管为基本特征。虽然监管手段已逐渐市场化,但作为主体依然是政府,遏制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全部由政府设立,证监会对内幕交易有绝对的查处和处罚权力;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的市场主体,由于没有对内幕交易的查处权,其作为空间很小;其他市场主体的自律监管作用更新。因为我国的证券监管采取的是一种刚性极强的以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
二是以立法为主要监管手段。长久以来,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都采取以立法为主的监管形式。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内幕交易及其法律责任作了初步规定。同年9月22日,证券管理委员会又发布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进一步对内幕交易的含义及其法律责任作了较明确具体的规定。1997年3月14日颁布的新《刑法》又将情节严重的内幕交易行为认定为犯罪。1999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扩大了内幕交易行为认定范围。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主体的认定标准和责任完善再次做出修订,2007年又开始试行《内幕交易认定办法》,这表明了我国立法机构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遏制各种内幕交易行为的态度和决心。
三是以事后为主要监管方式。现实中内幕交易行为的复杂性,和目前监管技术欠发达,对市场的现场监控能力不强等原因,我国证券监管部门还很难对内幕交易者事前的行为动机进行分析和识别。因此,监管部门能做的通常是在事中或事后,也就是在造成不良影响之后对相关人员进行惩戒,通过对内幕交易的处罚来警示投资者提高对内幕交易的认识,降低日后的内幕交易热情。
政府监管的缺陷
我国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新兴市场,内幕交易的存在成为市场低效的一个重要表现,由于市场的功能还没能完全发挥,不能自行解决内幕交易的问题,而政府监管可以弥补证券市场自身的内在缺陷,提高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因此,政府监管的存在是十分必要的。然而,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需求,而这一现实情况则是由政府监管固有的弱点造成的。
首先,政府监管成本高。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的多样性和隐蔽性,对其取证的难度很大,监管部门只能从公开的信息中查找内幕交易的证据,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另外,内幕交易通常是与其他一些市场操纵手段联系在一起的,这就要求监管人员必须具备极高的专业素质,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又加高了政府监管的成本。
其次,政府监管的市场敏感性和灵活性差。由于政府监管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市场,从一定程度上说是独立于市场之外的,使得它们对市场上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存在时滞。
再次,政府监管者自身缺乏监管。一直以来,相关法律都是在赋予监管者权力,涉及到其自身行为受到监管的条款却极少。当权力缺乏监管时,就会滋生腐败,监管者作为推定内幕人,完全有可能利用自己掌握的监管权力谋取私利。事实上,也确实发生过政府监管人员泄露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况。
最后,政府监管过于刚性妨碍了市场主体自律监管的发展。在以政府监管为主的证券市场,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相关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使参与监管的机构职能划分不明确,政府监管内容过于宽泛、导致自律机制的发展空间极小,没有发挥出自律机构在一线监管中应当具有的信息成本低、对市场现场监控能力强等优势。
市场应如何作为
政府监管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导致内幕交易监管效率低下,这在客观上要求与市场主体自律监管机制相结合,从而形成优势互补的联合监管模式,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管功能,有效遏制内幕交易。
一是要注重市场主体诚信意识的培养。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要有效的遏制内幕交易,达到净化证券市场的目的,就必须要强调诚信义务和诚信责任。
二是要引入“中国墙”制度,建立事前防范机制。“中国墙”制度是指为防止内幕交易,在综合券商内部,把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各职能部门隔离开,禁止敏感信息在这些职能部门之间相互流动的一种制度。与作为补救措施的法律制裁相比,这种制度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三是要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功能。我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是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组织,并赋予它们制定行业规则,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因此,它们可以发挥熟悉市场结构及整体情况的优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的规定,制定出遏制内幕交易的具体实施细则。
四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其他群体的监督作用。一是新闻媒体,以其敏锐的洞察力,极有可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内幕交易的存在,引起人们关注,使监管机构及时介入,将内幕交易扼杀在萌芽中。二是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鼓励社会公众揭发检举内幕交易,从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监管取证难的问题。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经济学院)
内幕信息的存在本身对股票市场是没有危害的,从某种程度上说,上市公司合理保留内幕信息有利于减少股票市场波动。但是,一些拥有内幕信息的人利用信息优势采取以下手段进行内幕交易:一是提前交易目标公司股票,获得超额利润;二是操纵内幕信息,通过传播虚假信息和散布谣言影响股价;三是通过控制信息发布的时间和完整程度来进行内幕交易。
杭萧钢构事件是典型的通过披露虚假信息影响股价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报告,2007年2月12日杭萧钢构董事长单银木在讲话中表示,公司赢得了国外的大项目,2007年将是一个新的起点。该公司员工立刻开始买进该股,从当天起该股连续5天涨停。2007年2月15日公司宣布获得了安哥拉价值300亿元项目的合约,价值300亿元人民币,是2006年全年收入的15倍以上。这一重大利好消息推动杭萧钢构股价大幅上扬,即便是在证监会以其在合同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法违规操作开出罚单后仍然上涨了106.72%。
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涉嫌内幕交易案则是通过控制信息发布的时间和完整程度进行内幕交易的代表。2006年6月5日延边公路发布公告披露广发证券拟借壳上市,但从2006年3月下旬开始,该股股价就已明显异动。其中5月11日,延边公路发布澄清公告称“未与广发证券就借壳上市事项有过任何接触”,但公司股价依然一路上扬。到2006年6月3日停牌前,该股票在一个多月里已经上涨了接近两倍。从股东数来看,2006年3月31日至6月30日期间,延边公路股东由38557户减至28964户,户均持股数较上期陡然增加了33.12%,而此前四个季度,这一数据的变化每个季度平均在2.5%以下。
这种基于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对市场危害极大:一是内幕信息拥有者违背股票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交易,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不知情投资者的利益,削弱了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二是内幕交易引发“衍生知情交易”,破坏了市场价格发现机制,削弱了股票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降低了股票市场的有效性。
我国内幕交易监管的特点
199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明令禁止证券内幕交易。从此,我国证券市场开始了遏制内幕交易的漫漫长路,在十几年的内幕交易监管过程中,逐渐显现如下特征:
一是以政府监管为主。政府在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发展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从最初的组织试点到市场规则的设计以及整个证券市场运作的监管都是由政府主导推进的。证券监管体制虽几经变化,但不论是初期的由政府多部门分散混合监管,还是到后期的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监管,都是以政府监管为基本特征。虽然监管手段已逐渐市场化,但作为主体依然是政府,遏制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全部由政府设立,证监会对内幕交易有绝对的查处和处罚权力;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的市场主体,由于没有对内幕交易的查处权,其作为空间很小;其他市场主体的自律监管作用更新。因为我国的证券监管采取的是一种刚性极强的以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
二是以立法为主要监管手段。长久以来,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都采取以立法为主的监管形式。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内幕交易及其法律责任作了初步规定。同年9月22日,证券管理委员会又发布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进一步对内幕交易的含义及其法律责任作了较明确具体的规定。1997年3月14日颁布的新《刑法》又将情节严重的内幕交易行为认定为犯罪。1999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扩大了内幕交易行为认定范围。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主体的认定标准和责任完善再次做出修订,2007年又开始试行《内幕交易认定办法》,这表明了我国立法机构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遏制各种内幕交易行为的态度和决心。
三是以事后为主要监管方式。现实中内幕交易行为的复杂性,和目前监管技术欠发达,对市场的现场监控能力不强等原因,我国证券监管部门还很难对内幕交易者事前的行为动机进行分析和识别。因此,监管部门能做的通常是在事中或事后,也就是在造成不良影响之后对相关人员进行惩戒,通过对内幕交易的处罚来警示投资者提高对内幕交易的认识,降低日后的内幕交易热情。
政府监管的缺陷
我国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新兴市场,内幕交易的存在成为市场低效的一个重要表现,由于市场的功能还没能完全发挥,不能自行解决内幕交易的问题,而政府监管可以弥补证券市场自身的内在缺陷,提高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因此,政府监管的存在是十分必要的。然而,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需求,而这一现实情况则是由政府监管固有的弱点造成的。
首先,政府监管成本高。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的多样性和隐蔽性,对其取证的难度很大,监管部门只能从公开的信息中查找内幕交易的证据,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另外,内幕交易通常是与其他一些市场操纵手段联系在一起的,这就要求监管人员必须具备极高的专业素质,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又加高了政府监管的成本。
其次,政府监管的市场敏感性和灵活性差。由于政府监管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市场,从一定程度上说是独立于市场之外的,使得它们对市场上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存在时滞。
再次,政府监管者自身缺乏监管。一直以来,相关法律都是在赋予监管者权力,涉及到其自身行为受到监管的条款却极少。当权力缺乏监管时,就会滋生腐败,监管者作为推定内幕人,完全有可能利用自己掌握的监管权力谋取私利。事实上,也确实发生过政府监管人员泄露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况。
最后,政府监管过于刚性妨碍了市场主体自律监管的发展。在以政府监管为主的证券市场,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相关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使参与监管的机构职能划分不明确,政府监管内容过于宽泛、导致自律机制的发展空间极小,没有发挥出自律机构在一线监管中应当具有的信息成本低、对市场现场监控能力强等优势。
市场应如何作为
政府监管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导致内幕交易监管效率低下,这在客观上要求与市场主体自律监管机制相结合,从而形成优势互补的联合监管模式,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管功能,有效遏制内幕交易。
一是要注重市场主体诚信意识的培养。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要有效的遏制内幕交易,达到净化证券市场的目的,就必须要强调诚信义务和诚信责任。
二是要引入“中国墙”制度,建立事前防范机制。“中国墙”制度是指为防止内幕交易,在综合券商内部,把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各职能部门隔离开,禁止敏感信息在这些职能部门之间相互流动的一种制度。与作为补救措施的法律制裁相比,这种制度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三是要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功能。我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是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组织,并赋予它们制定行业规则,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因此,它们可以发挥熟悉市场结构及整体情况的优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的规定,制定出遏制内幕交易的具体实施细则。
四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其他群体的监督作用。一是新闻媒体,以其敏锐的洞察力,极有可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内幕交易的存在,引起人们关注,使监管机构及时介入,将内幕交易扼杀在萌芽中。二是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鼓励社会公众揭发检举内幕交易,从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监管取证难的问题。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