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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加强互联网短视频行业的规范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2019年1月9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正式发布《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100条,从诸多层面对短视频的薄弱环节进行了细化管理。
关键词:规范;短视频;多方联合
一、规范管理细则逐渐明晰
早在2008年,国家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就实施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其中第八条对从事视听节目服务的资质条件和监管内容做出了严格限制。文化部2016年颁布《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其中第六条对音视频的内容管制范围进行了补充。同年11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对视听服务从规制主体到对象到内容都进行了规定:对运营平台的主体提出了“双资质”要求(即“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直播视听许可证”);互联网直播平台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进行身份信息备案。
今年1月出台的《细则》100条则更加明晰:比如对“丧文化”“虐待动物”“自杀游戏”“非主流婚恋观”等内容进行限制,且审核机制更加全面:除节目的标题、简介和评论外,连弹幕也要审核.惩罚更严厉:对一周内三次以上上传含有违法违规内容节目的UGC(用户原创内容)建立“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细则共21类100条,堪称史上最严新规。
二、规范细则背后暗藏隐忧
(一)行业规范的威慑力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新出臺的《细则》和《规范》属于行业内的规范,由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所提出。行业协会作为社会自治的“社会中介机构”,具有“民间性”或“非政府性”,对本行业的经营活动具有协调和指导作用,但不具备强制行政效力,且约束力只局限于行业协会内的成员。这种微弱的约束力不像法律具有强制力,或者像行政处罚可以开具罚单。由此看来,此两个文件扮演指导性纲领的角色大于威慑规制的角色。
(二)侵权成本低,维权周期长的问题
《视听节目著作权司法保护实务综述及大数据分析白皮书( 2013-2017)》共收集了4万余件相关案件,数据显示,法院审结的视听节目著作权侵权案件两审的平均审理时间长达6个月以上,而平均判决赔偿金额却仅为1.5万元左右。侵权成本低,维权周期长,侵权行为泛滥已经成为视听节目行业所面临的主要痛点。
(三)社会投诉举报渠道不健全的问题
当用户发现不良信息或举报不良直播平台时,想举报却投诉无门,这个问题一直存在,早在2016年《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就要求,互联网视听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但落实情况并不乐观,多数应用服务软件( APP)根本没有客服电话,只能通过软件内部逐级寻找反馈途径,且大部分都是机器人客服,提交举报内容后只会收到一个机械的固定回复,且被举报的违规视频仍能被正常搜索和播放。
(四)平台方如何对海量内容进行预先审核的问题
朱巍教授表示: “短视频平台跟普通平台不一样,它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是提供技术服务,视频都是网民、用户自己上传的,所以这是一个难点。”理论上有多少个手机用户,就会有多少个短视频内容生产者,海量内容给审核带来了极大困难。
三、多方联合规制成为必要
除了平台自律不够,他律威慑力又有限之外,短视频的媒介特性也使得监管困难。与电视相比,短视频的运营模式有很大的差异,比如其生产者更多元(专业媒体、自媒体和普通用户)、生产方式呈现非线性(可逆向编辑)以及消费方式更加个体化(算法推荐的分发模式)。莫妮卡·阿里诺(MonicaArino)指出:电视之所以受到严格规制,是因为频谱资源的稀缺性和共有性以及电视作为大众媒体的强效果论。基于短视频的运营模式特殊,用电视产业强规制的方法来套用短视频的管理显然是行不通的, “多方联合规制”应成为短视频规制的主要方式。
一方面,政府和行业协会要多头并举,比如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以及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和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等机构都需积极加入进来,履行各自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也要适时调整政策,充分认识到网络时代自身监管能力的边界,以及多重生产者和网络传播的流动性,更多地扮演媒介素养的教育者,启发用户网络文化的觉醒。这样上下联动,短视频的行业秩序才有可能真正建立。
关键词:规范;短视频;多方联合
一、规范管理细则逐渐明晰
早在2008年,国家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就实施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其中第八条对从事视听节目服务的资质条件和监管内容做出了严格限制。文化部2016年颁布《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其中第六条对音视频的内容管制范围进行了补充。同年11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对视听服务从规制主体到对象到内容都进行了规定:对运营平台的主体提出了“双资质”要求(即“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直播视听许可证”);互联网直播平台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进行身份信息备案。
今年1月出台的《细则》100条则更加明晰:比如对“丧文化”“虐待动物”“自杀游戏”“非主流婚恋观”等内容进行限制,且审核机制更加全面:除节目的标题、简介和评论外,连弹幕也要审核.惩罚更严厉:对一周内三次以上上传含有违法违规内容节目的UGC(用户原创内容)建立“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细则共21类100条,堪称史上最严新规。
二、规范细则背后暗藏隐忧
(一)行业规范的威慑力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新出臺的《细则》和《规范》属于行业内的规范,由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所提出。行业协会作为社会自治的“社会中介机构”,具有“民间性”或“非政府性”,对本行业的经营活动具有协调和指导作用,但不具备强制行政效力,且约束力只局限于行业协会内的成员。这种微弱的约束力不像法律具有强制力,或者像行政处罚可以开具罚单。由此看来,此两个文件扮演指导性纲领的角色大于威慑规制的角色。
(二)侵权成本低,维权周期长的问题
《视听节目著作权司法保护实务综述及大数据分析白皮书( 2013-2017)》共收集了4万余件相关案件,数据显示,法院审结的视听节目著作权侵权案件两审的平均审理时间长达6个月以上,而平均判决赔偿金额却仅为1.5万元左右。侵权成本低,维权周期长,侵权行为泛滥已经成为视听节目行业所面临的主要痛点。
(三)社会投诉举报渠道不健全的问题
当用户发现不良信息或举报不良直播平台时,想举报却投诉无门,这个问题一直存在,早在2016年《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就要求,互联网视听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但落实情况并不乐观,多数应用服务软件( APP)根本没有客服电话,只能通过软件内部逐级寻找反馈途径,且大部分都是机器人客服,提交举报内容后只会收到一个机械的固定回复,且被举报的违规视频仍能被正常搜索和播放。
(四)平台方如何对海量内容进行预先审核的问题
朱巍教授表示: “短视频平台跟普通平台不一样,它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是提供技术服务,视频都是网民、用户自己上传的,所以这是一个难点。”理论上有多少个手机用户,就会有多少个短视频内容生产者,海量内容给审核带来了极大困难。
三、多方联合规制成为必要
除了平台自律不够,他律威慑力又有限之外,短视频的媒介特性也使得监管困难。与电视相比,短视频的运营模式有很大的差异,比如其生产者更多元(专业媒体、自媒体和普通用户)、生产方式呈现非线性(可逆向编辑)以及消费方式更加个体化(算法推荐的分发模式)。莫妮卡·阿里诺(MonicaArino)指出:电视之所以受到严格规制,是因为频谱资源的稀缺性和共有性以及电视作为大众媒体的强效果论。基于短视频的运营模式特殊,用电视产业强规制的方法来套用短视频的管理显然是行不通的, “多方联合规制”应成为短视频规制的主要方式。
一方面,政府和行业协会要多头并举,比如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以及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和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等机构都需积极加入进来,履行各自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也要适时调整政策,充分认识到网络时代自身监管能力的边界,以及多重生产者和网络传播的流动性,更多地扮演媒介素养的教育者,启发用户网络文化的觉醒。这样上下联动,短视频的行业秩序才有可能真正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