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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时代,数据被誉为企业的石油,是企业竞争的重要要素,企业间基于数据资源的争夺而生发大量数据竞争类案件,而这些案件中常伴随着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但基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否可以依据"消费者标准"来判断指引性不足,常导致案件中的消费者利益未被关照。本文以域外竞争立法为借鉴,结合我国数据竞争司法实践,认为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引入"消费者标准",在加强消费者保护的同时使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更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