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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生产发展的同时,目前以村民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土地承包经营中。农民土地权益被侵害、农业生产积极性受挫的情况比较突出,同时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程度不高。产生这些现状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过于模糊,主体性质是组织还是自然人并不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应当明确为以村民个人为所有权主体,采取按份共有的实现形式。这一模式并不是对村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更或改革,而是对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形式的明确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农业规模经营,是建设民主自治、和谐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