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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简称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丧失请求劳动争议机构保护其权利实现之权利的制度.(王全兴主编:<劳动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29页.)1995年的<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