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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制度是一项完全不同于产品责任制度的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前者属于公法,后者属于私法。抗辩作为对请求权的对抗,是民法中的概念,不可能在公法中存在。产品召回制度的主要任务是消除产品中存在的系统性缺陷,保护公共安全,而发展缺陷是一种最为典型的系统性缺陷,其中不可能有发展缺陷抗辩存在的空间。发展缺陷抗辩有助于厂商免除或减轻其产品责任,而不可能免除或减轻其召回义务。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发展缺陷抗辩的成立与否还须以产品召回义务的严格履行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