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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社会法”在历史上的出现和使用,有两种情形。一是乔治古尔维奇所提出的“社会法”,从与国家对立的角度和法律多元主义的视角,提出所有的社会主体都是法律的制定者,社会法是任何一个团体或群体的自治和融入的法律。这种“社会法”观点没有被法律界所接受,没有得到广泛传播。二是由 1938 年创立的《社会法》杂志而发端的、作为对工业化产生的“社会问题”回应的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律规范总称的“社会法”概念。这一概念得到广泛使用,并形成共识。这一“社会法”也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方面的学术活动和学术目的上广泛使用。然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