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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概念行政法学认识事物的一般逻辑考察,轮作休耕的本质乃土地利用行政规划,而非行政指导或者管制性征收。这种对财产权的限制并未构成“特别牺牲”,在理论上属于“财产权社会义务”之范畴;而中国宪法第1条第2款的“社会主义原则”,第51条的“不得有损公益原则”和第10条第5款的“合理利用土地原则”则从一般财产权和土地财产权两个维度为“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提供了规范依据。在耕地保护土地法律秩序内部,轮作休耕弥补了传统的土地用途管制、耕地总量平衡和基本农田制度的先天缺陷,将耕地保护从原有的“数量、空间”转向了“数量、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