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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3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首次提出,在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护农民利益,保证粮食市场供应。必要时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2005年中央1号文件决定,继续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制度和机制。由于稻谷需求不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