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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在谈到中国古典法律解释问题时,曾总结出了它在目的方面的“四个相位”,它们分别是“不可言说”、“无穷之辞”、“以法为教”、“并无异说”。尽管其中有些论断放在法律解释学的立场上进行剖析还有些勉强,但他的分析,给笔者在这里的展开开启了一个基本的思路:中国古典法律解释中的目的向度,乃是在对某种实用路向的追求中完成的,介绍了法律解释下的伦理性、可接受性、实践互动、人们的交往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