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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于2003年开始进行社区矫正,至今,社区矫正工作受到广大社会工作者积极响应,在建设社区精神文明、提高社区居民素质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现实中,社会工作者介入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关系不明确的问题,尤其是矫正工作中的法律问题,严重限制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功能的发挥。因此,明确社会工作者介入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地位,是当前立法部门重点关注的话题。
关键词: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法律定位社区矫正这一模式最早出现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欧美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该模式已经大范围推广。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区矫正这一模式也逐渐在我国得到大范围的推广。然而,由于相应的法律配套没有跟上,社会工作者介入到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地位还不能明确,这严重影响社会工作者的价值发挥。所以,本文对社会工作者介入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 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矫正之间的联系
改革开放后,我国积极引进社区矫正这一模式,社会工作者进入社区的积极性明显提升。在我国沿海发达城市,许多社区兼有专门的社区矫正主管部门,向社会聘用大量的工作者,该模式得到社区群众的广泛认可,因而逐渐向内延伸至我国各内陆省份。社区矫正工作中,社会工作者作为矫正工作的主力军,可以说,如果缺乏社会工作者的加入,社区矫正工作也就无法正常进行。
但是,现实中,社区矫正工作与社会工作这依旧存在关系不明朗的问题,两者关系不明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社会工作者常常对自我定位模糊,工作重心偏移,影响最终矫正结果。
那么,如何正确定义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的关系?从现有的研究资料上来看,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借助《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一文进行进行界定:一是社区矫正的执法权由司法部门掌握,社会工作在其中具体起到什么作用;二是社会工作者与司法部门同属社区矫正工作的组成,两者如何实现有效的衔接;三是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部门与社会工作者在实施矫正工作时,两者的地位如何界定。这三个问题是明确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关系的重要参考,然而实际上,这篇文章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指示,只是从两者的功能、定位及工作主体上进行阐述,这实际上淡化了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地位。所以如何从法律角度或者行政角度界定两者的关系,是现阶段明确社会工作者法律权利的重要手段。
二、 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地位
明确了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后,社会工作者在矫正工作中的个人价值发挥依旧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已有的法律明确了司法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具有执法权利,但是社会共组者作为社区矫正的绝对主力,其法律地位又该如何确定呢?这是当前相关法律部门必须关注的问题。
同样作为社区矫正的重要参与人员,社会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如果不能明确,在矫正过程中就时常会出现权限不足的情况,并且在现实工作中工作者也会因为职责不明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将严重影响矫正工作进度。因此,明确社会工作者的法律地位就非常重要。当前,社会工作者往往属于弱势群体,做好该群体的法律保障,能够促使社会工作者发挥更大的价值。
三、 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时面临的法律问题分析
作为社区矫正工作重要参与人员,社会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常会面临一些法律问题,这对社会工作者能力的发挥带来一定的限制。
(一) 与社会相关结构的合作问题
以往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部门往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居民素质改造与刑事惩罚上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其权威性一直比较强。然而,社会工作者作为社区矫正的另一参与者,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势必需要与当地的司法部门进行合作。同时,从社会工作专业化的角度分析,社区矫正工作还要同社区居委会、公安、街道办事处等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但是实际上,由于我国社会工作刚起步,社会工作者的认同度还不是很高,社会工作者在协调各机构的关系是常常存在合作双方地位不对等的情况,这导致社会工作者很多工作环节缺失。
从社会工作专业理念上来分析,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性质属于服务类,其矫正对象往往选择社区中弱势或者贫困的群体,在这类群体矫正工作上,社会工作者要真正解决其问题,就需要从根本上改善其家庭贫困情况,为其争取社会救济、政府补贴及基础工作。在这一环节中,社会工作者必须与当时的民政部门与劳动部门接触,以便寻求帮助。但是实际上,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工作人员常常会因为法律地位不明,很难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可与批准。长此以往,社区人民不能感受到社会工作者带来的便利,就会很少求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这对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不利。
(二) 专业两难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存在的价值两难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中,价值很难具体表述,价值判断具有非常强烈的主观性,因此价值衡量没有具体的标准。就社会工作者所获价值判定而言,价值的确定需要综合社会工作者在矫正工作中发挥的个人价值大小与矫正主体进行判断。比如社区矫正工作中社会工作者虽然做出了很大努力与牺牲,但是由于收获的结果不佳,导致人们评价工作者价值时出现失衡。
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价值是确定社会工作独特的视角。单质专业价值也没有具体验证,专业价值观与非专业价值观往往存在信念上的冲突,社会工作者面临的价值模糊问题,在社区工作中也会出现。
社会工作者的价值两难问题实际上可以明确的认为就是法律问题,比如受工作者价值观的影响,社会工作者在矫正过程中可能存在对事实确凿的犯罪行为进行隐瞒或者视而不见,这种知情不报就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如果法律不能明确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势必容易导致社会工作者在矫正工作出现职责不明的问题,这对矫正工作的合法进行构成阻碍。
(三) 矫正过程的权益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就是矫正双方个人权益问题,社会工作者在参与社区矫正中,由于工作者与矫正对象同为公民,拥有一定的权益,因此双方的权益问题必须明确。比如,作为社会工作者,在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时就有可能面临一些安全问题,例如矫正对象患有精神失常或有严重暴力倾向,为了防止社会工作者受到危害,就要对其权益做出一些保障。同时,作为矫正对象,因其属于社会公民,具有一定的权益,权益保障矫正对象不受矫正工作者滥用执法权威做出侵害矫正对象利益的事情。
四、结语
总之,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为了更大程度的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价值,要求相关立法部门明确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法律地位,在坚持矫正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使社会工作者的价值得以发挥。
参考文献:
[1]李迎生,方舒,卫小将,王娅郦,李文静.社会工作介入社会管理研究——基于北京等地的经验[J].社会工作,2013(01):3-55.
[2]张丽芬,廖文,张青松.论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J].甘肃社会科学,2012(01):157-160.
[3]赵玉峰,范燕宁.“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述评[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3):49-53.
关键词: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法律定位社区矫正这一模式最早出现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欧美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该模式已经大范围推广。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区矫正这一模式也逐渐在我国得到大范围的推广。然而,由于相应的法律配套没有跟上,社会工作者介入到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地位还不能明确,这严重影响社会工作者的价值发挥。所以,本文对社会工作者介入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 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矫正之间的联系
改革开放后,我国积极引进社区矫正这一模式,社会工作者进入社区的积极性明显提升。在我国沿海发达城市,许多社区兼有专门的社区矫正主管部门,向社会聘用大量的工作者,该模式得到社区群众的广泛认可,因而逐渐向内延伸至我国各内陆省份。社区矫正工作中,社会工作者作为矫正工作的主力军,可以说,如果缺乏社会工作者的加入,社区矫正工作也就无法正常进行。
但是,现实中,社区矫正工作与社会工作这依旧存在关系不明朗的问题,两者关系不明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社会工作者常常对自我定位模糊,工作重心偏移,影响最终矫正结果。
那么,如何正确定义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的关系?从现有的研究资料上来看,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借助《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一文进行进行界定:一是社区矫正的执法权由司法部门掌握,社会工作在其中具体起到什么作用;二是社会工作者与司法部门同属社区矫正工作的组成,两者如何实现有效的衔接;三是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部门与社会工作者在实施矫正工作时,两者的地位如何界定。这三个问题是明确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关系的重要参考,然而实际上,这篇文章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指示,只是从两者的功能、定位及工作主体上进行阐述,这实际上淡化了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地位。所以如何从法律角度或者行政角度界定两者的关系,是现阶段明确社会工作者法律权利的重要手段。
二、 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地位
明确了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后,社会工作者在矫正工作中的个人价值发挥依旧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已有的法律明确了司法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具有执法权利,但是社会共组者作为社区矫正的绝对主力,其法律地位又该如何确定呢?这是当前相关法律部门必须关注的问题。
同样作为社区矫正的重要参与人员,社会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如果不能明确,在矫正过程中就时常会出现权限不足的情况,并且在现实工作中工作者也会因为职责不明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将严重影响矫正工作进度。因此,明确社会工作者的法律地位就非常重要。当前,社会工作者往往属于弱势群体,做好该群体的法律保障,能够促使社会工作者发挥更大的价值。
三、 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时面临的法律问题分析
作为社区矫正工作重要参与人员,社会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常会面临一些法律问题,这对社会工作者能力的发挥带来一定的限制。
(一) 与社会相关结构的合作问题
以往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部门往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居民素质改造与刑事惩罚上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其权威性一直比较强。然而,社会工作者作为社区矫正的另一参与者,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势必需要与当地的司法部门进行合作。同时,从社会工作专业化的角度分析,社区矫正工作还要同社区居委会、公安、街道办事处等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但是实际上,由于我国社会工作刚起步,社会工作者的认同度还不是很高,社会工作者在协调各机构的关系是常常存在合作双方地位不对等的情况,这导致社会工作者很多工作环节缺失。
从社会工作专业理念上来分析,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性质属于服务类,其矫正对象往往选择社区中弱势或者贫困的群体,在这类群体矫正工作上,社会工作者要真正解决其问题,就需要从根本上改善其家庭贫困情况,为其争取社会救济、政府补贴及基础工作。在这一环节中,社会工作者必须与当时的民政部门与劳动部门接触,以便寻求帮助。但是实际上,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工作人员常常会因为法律地位不明,很难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可与批准。长此以往,社区人民不能感受到社会工作者带来的便利,就会很少求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这对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不利。
(二) 专业两难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存在的价值两难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中,价值很难具体表述,价值判断具有非常强烈的主观性,因此价值衡量没有具体的标准。就社会工作者所获价值判定而言,价值的确定需要综合社会工作者在矫正工作中发挥的个人价值大小与矫正主体进行判断。比如社区矫正工作中社会工作者虽然做出了很大努力与牺牲,但是由于收获的结果不佳,导致人们评价工作者价值时出现失衡。
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价值是确定社会工作独特的视角。单质专业价值也没有具体验证,专业价值观与非专业价值观往往存在信念上的冲突,社会工作者面临的价值模糊问题,在社区工作中也会出现。
社会工作者的价值两难问题实际上可以明确的认为就是法律问题,比如受工作者价值观的影响,社会工作者在矫正过程中可能存在对事实确凿的犯罪行为进行隐瞒或者视而不见,这种知情不报就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如果法律不能明确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势必容易导致社会工作者在矫正工作出现职责不明的问题,这对矫正工作的合法进行构成阻碍。
(三) 矫正过程的权益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就是矫正双方个人权益问题,社会工作者在参与社区矫正中,由于工作者与矫正对象同为公民,拥有一定的权益,因此双方的权益问题必须明确。比如,作为社会工作者,在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时就有可能面临一些安全问题,例如矫正对象患有精神失常或有严重暴力倾向,为了防止社会工作者受到危害,就要对其权益做出一些保障。同时,作为矫正对象,因其属于社会公民,具有一定的权益,权益保障矫正对象不受矫正工作者滥用执法权威做出侵害矫正对象利益的事情。
四、结语
总之,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为了更大程度的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价值,要求相关立法部门明确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法律地位,在坚持矫正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使社会工作者的价值得以发挥。
参考文献:
[1]李迎生,方舒,卫小将,王娅郦,李文静.社会工作介入社会管理研究——基于北京等地的经验[J].社会工作,2013(01):3-55.
[2]张丽芬,廖文,张青松.论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J].甘肃社会科学,2012(01):157-160.
[3]赵玉峰,范燕宁.“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述评[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3):4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