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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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背景下,应更加注重法的价值对于规范社会主体实现利益的作用。若沿循中西方法律思想将法的价值与利益相互联系的思考进路,视法为规范社会主体实现利益的工具,则其关键价值在于正义、自由与秩序。正义作为社会主体实现利益的“可能性”,不仅维护了其既有利益,同时也保障了其继续拥有实现利益的机会。自由作为社会主体实现利益的“可行性”,既确认了社会主体的生存资格,赋予了社会主体的发展动力,又提供了社会物质资料生产与交换的行动方式。秩序作为社会主体实现利益的“可得性”,能确保社会主体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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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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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原理与技术研究”(18YJA82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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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背景下,应更加注重法的价值对于规范社会主体实现利益的作用。若沿循中西方法律思想将法的价值与利益相互联系的思考进路,视法为规范社会主体实现利益的工具,则其关键价值在于正义、自由与秩序。正义作为社会主体实现利益的“可能性”,不仅维护了其既有利益,同时也保障了其继续拥有实现利益的机会。自由作为社会主体实现利益的“可行性”,既确认了社会主体的生存资格,赋予了社会主体的发展动力,又提供了社会物质资料生产与交换的行动方式。秩序作为社会主体实现利益的“可得性”,能确保社会主体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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