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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调用处置权并非国家所有权之处分权能,而是国家在紧急状态下的权力(征用),即公法上的权力;国家统一调用处置权不能作为国家与企业双重所有权的证明;国家统一调用处置权在法律构造上存在重大缺陷。完善与补足之道在于明确其性质为征用,将征用的原理与规范,尤其是补偿请求权与返还请求权引入国家统一调用处置权的运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