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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票据的恶意抗辩的认定,我国《票据法》应采用“损害认识说”,恶意认定的时间点应以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为准,抗辩事由是否存在应以票据到期日或行使票据权利时为准。并且,在票据恶意抗辩制度中,“明知抗辩事由”不包括非法取得票据的情形;持票人明知债务人对其直接前手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仍取得票据的,债务人为恶意抗辩:恶意的内容不包括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