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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环境法义务观存在三方面不足:义务的规定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和宣示性;强调事先预防和事后治理的模式。缺乏事中控制;义务的架构缺失一种对自然的凰馈机制。环境回馈义务是指人类对环境负有的回报和补偿责任,具体表现为涵养水源、植树造林、防沙治沙等积极地对环境进行投入的行为。环境回馈义务是一种积极义务,它要求必须对环境为一种积极的投入。环境回馈义务是一种生态法域的义务,它旨在构筑人与自然之闻的和谐关系、维护生态系统整体的善。丰富和发展了环境保护义务的内容,体现了人类对自然内在价值的尊重。环境回馈义务的有效履行有利于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