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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是否为共同侵权的必备要件向来争论不休,司法实践对共同侵权之“共同性”的认识演变是以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分水岭。《侵权责任法》出台前,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折衷说”认定共同侵权;之后则采《侵权责任法》第8条为法律依据,主张“主观共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