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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由于资产规模小,服务对象广,抗风险能力十分脆弱,这些特点要求农村信用社必须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安全性是前提,只有保证安全性,才能确保信用社得以存在和发展。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把安全性放在首要位置,突击表现国家对金融安全性的高度重视。根据目前农村信用社的现状,由于多种原因,贷款粗放经营,不良贷款长期难以消化,存在严重的金融风险。因此,提高安全性必须要引起农村信用社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