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反商业贿赂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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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必须依靠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哲学观点,科学合理的制度规则必须是根据客观规律制定的,必须是客观规律的反映,所以建立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制度,必须要正确解读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律,把握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规律是反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前提。
  商业贿赂是个体把社会公共的利益内部化和个体的成本外部化的行为。商业贿赂从市场经济学的观点来说,其实质就是经济外部效应的一种表现。所以可以说,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必然产物。那么从市场经济理论的角度来研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将有助于我们了解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根源、了解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空间及其途径,并掌握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规律,进而为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提出对策。本文以市场经济理论的观点,结合政府采购活动的实践,探讨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根源和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
  
  一、商业贿赂的根源
  
  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是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一项公共消费活动,必然受到市场规律的制约。一般来说,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有效范围是产权明晰的私人物品领域,而对于公共领域,市场的基本规律之一就是——市场机制在公共领域有缺陷,甚至会失灵。由于公共物品和公共资源的非排他特征和公共资源的外部性、公共资源(含公共消费)的不可分性和产权虚置特征,政府采购领域成为商业贿赂的天然生存环境。政府采购制度如果不能适应上述规律、特征的要求,不能有效规制当事人个体的“搭便车”行为和倾向,不能有效地消灭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空间、阻断商业贿赂的途径,就必然导致“公共地悲剧”,这就是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根源。
  源于上述市场的基本规律、公共资源的特征、外部效应等规律和市场机制的基本前提——个体的经济人理性假设,政府采购活动中一般会存在以下特征和规律:
  (一) “搭便车”行为
  根据市场规律,公共资源具有“非排他性”、“竞用性”特征和外部效应。因为政府采购活动也是公共资源的使用和消费过程,所以政府采购活动中容易出现“公共地效应”和采购人等个体的“搭便车”行为(个体的利益内部化而成本外部化)。大家从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将近20位交通厅长“前仆后继”地在交通建设工程项目采购过程中落马,就可以看到什么是“公共地效应”和“搭便车”。出现“公共地效应”和“搭便车”行为正是政府采购活动等公共领域所固有的规律。
  (二)抵触动机和倾向
  政府采购的公共动机,是规范合理地使用财政资金,做到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用,并追求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效用和政治效用,具有明显的公共性质。按经济人假设,政府采购公共动机与采购人个体动机显然存在明显的差异。
  这种动机差异必然导致个体与整体之间形成一种矛盾,这种矛盾使采购人本能地消极对待政府采购制度,甚至形成抵触动机和倾向。找借口逃避、规避甚至抵制政府集中采购制度,成为采购人比较普遍的表现。比如,千方百计地要求自行采购;又如,若达不到自行采购的目的,就千方百计地要求委托社会中介代理采购(因为与社会中介代理的雇佣关系可以使其变相地实现采购权利的回归);再如,直接的欺上瞒下,违规操作。据了解,2005年某省一级政府集中采购总额约为138000万元,其中却有50%是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中介进行采购,其中不少是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违规采购。由此可见: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制度本能地存在着抵触的动机和倾向是目前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特征。
  (三)扭曲的动机与需求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会出现政府采购当事人为达到个体的目的,直接或间接地将个体的需求和倾向强加于采购过程,使采购方向甚至采购的结果被改变,导致政府公共消费活动的目的和需求容易被扭曲。因而又导致了目前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另一个特征——政府采购的公共动机消费需求容易被扭曲(这是个体的理性导致公共的不理性)。具体表现就是:在采购过程中千方百计地影响采购的方向或左右采购结果。如要求使用某种非公开的招标采购方式、指定某种商品品牌或增加歧视条款等行为经常出现。2005年某省政府采购中心所接受的1019个采购委托中,有626个采购委托存在采购人书面或口头提出了指定商品品牌的要求,约占61.4%。所以说,政府采购的公共动机消费需求易被扭曲是目前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特征之一。
  上述这些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律和特征从理论上的解释了为什么政府采购领域在市场条件下容易出现寻租腐败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以及形成这些规律特征的公共领域市场缺陷规律,再加上我们的制度尚不能适应上述规律和特征(存在缺陷或不够完善),就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容易产生商业贿赂的根源和主要原因。
  
  二、商业贿赂的特征
  
  (一)途径: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要达到把社会公共的利益个体化、把个体成本外部化的目的,必须通过左右(操纵)采购过程、改变采购方向和采购结果等手段来实现。1.在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前:政府采购商业贿赂的主要途径是通过操纵采购过程的主要和关键环节来改变采购方向和采购结果。2.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政府采购商业贿赂的的主要特征是以次充好。
  (二)商业贿赂的空间
  要改变采购方向和采购结果必须要操纵采购过程的主要和关键环节,以下采购过程的主要和关键环节就是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生存空间。
  1.委托环节。由于政府采购制度使采购人个体自行采购权被集中或被约束,对于个体而言委托环节无疑是其重新获得采购支配权的关键。一旦采购人获得审批部门的特许之后,便等于重新拥有了采购的支配权,这实质上为“权利寻租”和商业贿赂预留了空间。
  2.审批环节。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审批、采购目录内的自行采购审批或委托市场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审批等环节对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效果至关重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容易出现“公共地效应”采购当事人个体的“搭便车”行为,存在采购人本能地存在逃避、规避和抵触政府采购制度的动机和倾向的情况下,采购当事人个体必然千方百计地争取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中介采购,以达到左右和改标采购指向和采购结果的目的。所以审批环节是采购当事人“攻关”的重点。
  3.采购环节。为达到左右和改变采购指向和采购结果的目的,采购当事人个体通常会采取以下手段:
  (1)在非法定的信息源上公布招标信息,限制投标机会。
  (2)通过不规范的资格审查使潜在的供货商丧失资格。
  (3)制定有倾向性的采购文件(如规范、技术参数和不正常的商务要求等)来左右和改变采购指向和采购结果。
  (4)串通专家评委操纵评审过程,改变采购结果。
  (5)向供应商泄露价格信息等机密。
  4.履行环节。如果供应商通过行贿或提供不切实际的很低的投、竞标价格来获得这个合同,他们弥补这些开支的机会只有来自合同的执行过程,当然,这也需要采购当事人的合作或同谋。
  (1)交货验收。供货商可能会用低质量的产品代替最初在他们的投、竞标中被要求或承诺提供的,以次充好。
  (2)售后服务。供货商也可能会提供态度差、水平低的服务来代替合同所承诺的优质服务,售后服务大打折扣。
  (三)形式
  回扣是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最直白的说法,支付回扣的名目繁多,往往借以各种“劳务费”、“酬劳费”、“好处费”的名义支付给个人,包括现金回扣、实物回扣、提供高级招待及其他报酬或服务等。其中危害最大的方式是以朋友或亲属名义向受贿者源源不断地提供各种好处。
  
  三、治理的基本策略
  
  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要依靠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按马克思的基本哲学观点,科学和合理有效的制度的必须适应客观规律的要求。把握好市场规律和公共领域的市场特征是治理政府采购公共领域商业贿赂的关键。
  如前所述,由于公共物品和公共资源的不排他特征和公共资源的外部性、公共资源(含公共消费)的不可分和产权虚置特征导致政府采购领域成为商业贿赂的天然生存环境等一般规律,采购当事人个体的“搭便车”行为、采购当事人个体对政府采购制度的抵触的动机和倾向和政府采购的公共动机消费需求易被扭曲等特殊规律与特征,对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制度强制性、政府机制介入性质提出了客观的要求。如果我们的政府采购制度和管理不能适应上述规律和特征的要求,则必然会导致商业贿赂行为在政府采购领域的滋生蔓延。为了有效防止和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政府采购的预防和反商业贿赂制度必须体现上述政府采购活动的诸规律和特征的要求——充分体现政府行为的强制性和规制个体利益服从公共利益的意志。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反商业贿赂的基本对策:
  1.强化政府集中采购的政府行为性质(非市场行为)及其强制性质。为适应上述市场失灵和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律特征的要求,防止出现“公共地悲剧”。一要明确政府机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强化政府的强制意志;二要明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执行机构性质及其采购代理的主导地位(例如,美国、加拿大及欧洲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作为世界上最崇尚市场力量和市场效率机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在主流上至今仍实行强制性的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保留着政府行为性质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来执行政府公共采购活动);三要纠正目前各地政府集中采购盲目市场化的现象和目前集中采购机构设置各行其是的状况
  2.以“集体选择”原则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机制。
  “集体选择”不仅是公共选择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公共性质和政府集中采购的政府行为和强制性质决定了“集体选择”应该也必须成为制度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也对“集体选择”原则提出了要求。以“集体选择”原则作为上述领域运行机制的核心内容可以避免个体的腐败而导致政府失灵。
  
  四、以“集体选择”为利器,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建议
  
  “集体选择”应把握好以下三个基本要素是:(1)确定集体选择的参与者;(2)确定集体选择的标准;(3)确定集体选择的方式。以“集体选择”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核心机制和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的利器,还应从以下五个层次对目前的政府采购制度进行完善:
  第一,以“集体选择”为核心,完善政府采购的法规体系。
  以《政府采购法》为基本法,继续分类出台一些单项法规、条例,“集体选择”要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实行全覆盖,把“集体选择”的原则明确在这些法律法规中,使“集体选择”的原则体现在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对关键环节应建立“集体选择的标准”。现阶段应加强政府采购法规、条例的刚性,尤其是政府集中采购的强制性。
  第二,以集体选择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核心机制。
  我国目前政府采购活动的运行机制是实行双轨制,一方面对“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活动实行政府强制行为的运行机制;另一方面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项目实行采购人自行采购和自主委托市场中介代理的市场机制。
  政府采购市场化模式由于不能适应上述规律的要求,给商业贿赂留下很大生存空间。一是由于政府采购实行双轨制,给采购人个体预留了选择“市场机制”的空间,采购人个体很自然地会选择市场机制,政府采购代理的“市场机制”在客观上给个体预留了左右采购方向和采购结果、实现商业贿赂目的的空间和隐患。二是市场化的分散特征,加大了监督的难度和成本,实际上造成了监督无效的现状。因此,目前在未能解决政府采购活动的经济外部效应、“搭便车”和个体与整体的目标差异等问题的前提下,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化运行应该慎重,应以单轨运行为主——即以政府的集体选择机制为主,要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行为性质和“集体选择”原则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核心地位。
  政府采购代理的市场化运行应适度。在没有集中采购机构的地方,如果只能选择政府采购代理的市场化运行方式,应当重点控制好委托环节,宜将委托权实行“强制集中委托”取代采购人自行委托的一贯做法(避免被扭曲的需求进入市场,而社会中介机构为曲意迎合采购人的个体需求而损害公共利益,重蹈工程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频发的覆辙)。需要强调的是,“强制集中委托”必须贯彻“集体选择”的原则方法,建立“委托程序(标准)”,严格按“委托程序(标准)”办理委托作业程序。
  第三,完善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组织架构。结构决定系统的功能。调整和完善政府采购活动执行机构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建立与“集体选择”原则和公共的宗旨目标相适宜的组织结构基础,现阶段应进一步加强能独立于市场和利益关系的非营利性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建设,明确其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执行者的身份和实现“集体选择”不可或缺的地位。调整和完善政府采购系统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使采购权与使用权分离,使政府采购活动在组织架构得到完善,并使之具有防止个体或少数操控政府采购的过程的功能。
  第四,完善政府采购活动的具体操作规程。按政府采购的货物采购、工程采购和服务采购三大类别作出不同的制度规范,将“集体选择”原则体现到具体的采购操作规程中,明确参与政府采购“集体选择”过程的监督与采购执行的职责边界,并加强规范参与政府采购“集体选择”过程的各个参与者的行为。
  采购操作规程体现“集体选择”原则最关键的是能有效地消除政府采购活动中各个相关部门和各个关键环节出现“一言堂”、“个人说了算”、“一人说了众人附和”等情形和“集体选择”中的“集体”成员间的人身依附关系。重点关注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在审批环节。审批要体现“集体选择”的原则就要建立相应的论证、听证程序,严禁违反程序审批,尤其在现阶段在不能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经济外部效应内在化和“集体选择”原则得到有效贯彻的前提下,要进一步严格委托市场中介代理的审批。二是在委托环节。建立相关的“政府采购委托市场中介代理规程”,并严禁采购人直接委托市场中介代理,确实需要委托市场中介代理的,委托过程也要集中统一办理并按规程进行,委托要体现“集体选择”原则,杜绝权力进入市场。三是在采购环节。按政府采购的物品采购、工程采购和服务采购三大类别作出不同的制度规范,编写采购文件不仅要由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共同参与制定,还应该引入外部力量参与,如采购文件公示和听证等。对供应商的评审过程也要建立体现“集体选择”原则的规程,避免“一人说了众人附和”和个别操纵评审过程的现象,确保“集体”的每个成员能“独立表态”。
  第五,加强和完善监督评价体系的制度建设。这一层次的制度建设的关键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围绕政府采购的公共宗旨目标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活动评价体系,尤其要建立关键环节集体选择标准,实行对各个关键环节的标准化评价管理。二是建立供应商的诚信监督系统。三是建立采购信息公开系统。把采购计划,采购委托情况,采购审批情况,采购当事人违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对监督责任追究也要有详尽的制度安排。
  第六,“集体选择”机制的必要基础。
  总之,上述政府采购几个层次的制度建设都要围绕“集体选择”原则的实现来进行,同时相关的配套措施如专业知识、市场信息(商品信息、供应商诚信)和人力资本也应得到相应的保障,促进“集体选择”为核心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得进一步完善和健全,“集体选择”一定会成为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利器!
  综上所述,市场规律决定政府采购的公共性质,政府采购的公共性质又决定政府采购领域成为商业贿赂的天然环境。政府采购的公共目标与采购当事人个体目标差异又进一步形成了政府采购活动的个体行为特征,并强化了商业贿赂在政府采购领域的生存空间,从而又形成了政府采购过程、采购方向和采购结果容易被采购当事人个体所左右的特征与规律。把握好上述规律,是我们反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斗争成败的关键。
  本文入选“全国政府采购论文大赛优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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