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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毒奶粉、地沟油、苏丹红、淋巴肉等事件的曝光,食品安全问题已然成为我国的热点问题。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了修改。同时,刑法修正案(八)还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进一步加强了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保护。但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构成仍有可提升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