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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确立的新罪名。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及关系密切的人。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正当性。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了其影响力并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