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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仅是投资者私人逐利的经济工具或集合财产。它也具有法技术上的相对独立的团体人格,是社会大家庭的一分子。公司既是经济人、法律人,也是社会人。其设立、运营、解散、破产均会占用有限的社会资源,其营利性投机行为不仅会创造社会财富,也可能带来负面的影响甚至危害,公司的私人性与双重社会公共性的动态博弈,需要法律进行利益衡平,以修正公司私利性、契约性之不足,依法对其进行规制。公司多维本质观的规范价值在于它确证了公司法律规范、自治规范和社会道德规范的地位和功能,是理解和建构公司制度规范的前提和基础,而现实中对公司有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