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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政办发[2007]224号2007年11月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55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