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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高校开设税法这门课到现在的近二十年时间里,税法教育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甚至可能出现被边缘化的危险。改革旧的传统税法教学模式,创新税法教学的新思路。才能满足社会对兼具法律与财经人才的需要。
关键词:税法教学 现状 改革思路
一、税法教学改革的紧迫性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家无财不富,国无人不强”。温家宝总理曾说过:只有一流的教育,才有一流的国家实力,才能建设一流国家。目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制订工作已经列入议事日程,教育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公共事务之一,而教改是保证教育事业之树常青的重要手段之一。
当前,我国正处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宏观政策主要由财政、货币政策组成,财政政策中主要是税收政策。从2008年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法规:4月下调了印花税、取消房地产交易税、开征燃油税、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1月份开始全面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近日又颁布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至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的利好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必须靠税法来保障,而这一系列相互关联的问题的解决又需要大量的复合型人才,这样的人才是兼具法律与财经专门知识的专业人才,它已超越了法学领域,超越了财经领域。
新的形势对于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促进高等税法教育,推动高等法学教育达到一个新层面是法学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加快构建我国独立而完整的税法学体系,应对各种形式的经济冲击,从金融危机的泥潭中走出,已经成为税法学人所面临的一项紧急和艰巨的任务。把税法教育改革摆在突出位置,既有紧迫性,又有深远意义。
作为一门兼科学性、技术性、专业性、实践性与时效性于一体的多重复合型的税法课程,虽已在部分高等教育院校中开设,但并没引起应有的重视。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量的兼具法律与财经知识的专业人才的现实极不相符。目前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税法课程的教学出现了严重的瓶颈现象——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普遍存在不懂税法基本知识,就是一些最基本的税法知识,如“税率”“税种”“税制”“直接税”与“间接税”等概念都不懂,更不要提各种税的计算了,以至于“谈税色变”。这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是极不协调的。这些不争的事实都说明税法教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二、税法课程教学的现状分析
(一)对税法这门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我国高校从20世纪90年代前后开设税法这门课到现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但是如果以更高的标准来衡量、用社会经济发展的目光来要求,税法课程的教学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税法教育遭遇冷落。从法学专业的税法课程设置来看,税法并非法学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甚至不是必修课程,而且绝大多数高校的法学院系甚至不开设税法课程,仅有少数高校的法学院系将其作为选修课程。其次,从目前的司法考试来看,对于税法这一部分的内容鲜有涉及,即便是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也不懂税法,税额的计算更是望而生畏。再次,一般的研究生考试也不考税法科目,引不起学生足够的重视。最后,作为选修课的税法课程一般在大四第一学期开设,而大四的学生普遍面临求职、就业与考研的困扰,无心在税法上“恋战”,普遍存在到课率低的现象。即使来了,上课时也往往心不在焉。
另外,习惯文科思维的学生一听税法要计算,本能地就产生一种抵触情绪。这些现实都使得税法教育坐上了“冷板凳”。
(二)税法的教学模式单一
“教师授课用讲义,学生听课记笔记”的单一教学模式几乎成了税法课程的“杀手”。近些年来,高校的教育改革一直在不停的进行,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模式有了一定的改观,多媒体教学也在逐步推广,课堂气氛也在逐步地活跃起来,但总体效果并不理想。比如税法课的教学,在课堂教学中也引入了案例教学法,然而对于税法这门综合性学科来说,仅仅穿插几个案例是远远不够的。
面对(一)中提到现实的问题,必须采取多种教学模式并进的方式把学生吸引过来,让他们感到学有所值,来激发他们学习税法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否则的话,即便是开设税法课也是形同虚设,法学毕业的大学生毕业后还是对税法知识不甚了了,这样的结果不仅仅是法学大学生的悲哀,也是税法教学的悲哀。
(三)税法教材没有反映本专业的特色,教师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我国税法学的研究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需清醒认识的是,我国税法学研究尚未完全步出低水平徘徊的局面,突出的表征是,税法学研究的‘法味’不浓,法学研究的独特视角和法学方法论尚未完全、充分和灵活地运用到税法领域,税法学的研究更多依附于税收经济学的理论成果,许多方面尚停留在对现行税收法律文件的浅层次注释和评价的层面。因此,严格说来,目前在我国法学界,一个完整而独立的、具有理论自足性的税法学体系并未建立。”反映在税法的教材上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在使用一些概念时直接引用税收经济学中的概念。
与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相比较,税法学上的概念可能是最为混乱和复杂的,(注:这可能主要是因为税法学是一个发展晚的新兴学科,专业性很强,且借用概念较多,而固有概念较少。不仅如此,从经济学或财政学、税收学中借用的一些概念本身仍在发展,仍存在争议,这更加剧了税法学上概念的纷乱和复杂。)以致于在展开具体的探讨之前往往需要先作出界定。比如像“税收”、“税权”是近些年来在税收学界和税法学界使用频率颇高的词,这两个词在经济学或财政学、税收学中的使用与税法学中使用时是具有不同涵义的,这就要求教师加以区别,而在教学中,由于教师本身不具备这些素质致使学生在学这些专业性较强的词汇时学不到位,产生理解上的偏差。这些都直接影响到税法的研究与学习。
三、税法教学改革的思路
(一)对税法课程进行重新定位
首先,应将目前法学院、系的税法选修课设为必修课。税法课程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内容晦涩,需要有前期其他学科和其他法学科的课程作铺垫。课程一般安排在本科三年级为宜,这样既可保证大三的学生对税法课程的学习,又可减轻大四学生因求职、考研、就业无暇顾及税法的学习的压力。足够的时间是保证税法课的教学质量的重要前提。其次,在考研及国家的司法考试中也应当适当加大税法的分值,以引起学生的高度重视,毕竟法学的学生几乎过半数都在围绕着司法考试的指挥棒转,另有相当一部分人要参加考研,分值加大后自然会引起学生的重视。
(二)多管齐下的教学模式并进 多管齐下的教学模式为国家培养能够适应国际风云突变的兼具法学和财经领域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辩论式教学、问答式教学、实验室教学、实践性教学以及课堂中穿插思想品德的教育,这些无一不是税法教学的好模式。比如说在讲财产税中的遗产税时,就可以进行思想品德方面的教育。关于遗产税,美国曾发生一件这样的故事:盖茨的父亲老威廉,曾与巴菲特(股神)、洛克菲勒等富豪在《纽约时报》上刊登请愿书呼吁政府不要取消遗产税。老威廉在请愿书中写道:取消遗产税将使美国百万富翁、亿万富翁的孩子不劳而获,使富人永远富有,穷人永远贫穷,这将伤害穷人家庭。也正是有这样的父亲,盖茨才能在不到20年时间就累积数百亿财富,才能在顷刻之间散尽家财给慈善基金。
与盖茨的父亲呼吁不要取消遗产税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的绝大多数人是为后代不断挖空心思地积累财富,唯恐下一代受穷。殊不知,越是这样做,他们的下一代就越是缺乏积极进取的精神,受穷几率就越大。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目的一个是为了调整贫富差距,其实另一个重要的因素也是为了激发年轻人奋发向上,艰苦创业的精神,站在战略的高度来看,这样我国的综合国力才会提高,国家才会繁荣昌盛,才会始终屹立于世界强国之林。
在税法的课堂教学中视具体情形,适时地采取不同的灵活方式必定使税法的课堂教学妙趣盎然、生气勃勃。当然,这样的教学模式对教师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老师教书的过程同时也是不断学习、提高的过程。
(三)关注税法内容的科学性与技术性
税收与税法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任何税种的开征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这是与税收的法定原则相符合的。但是,税收法律制度的设计中所蕴函的科学性与技术性确是非常丰富的。传统教学模式只注重教师的教而忽视学生的学,以至于学生知道“是什么”,而不知道“为什么?”。税法的课堂教学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教师与学生在税法课程教与学的过程中,只注重基本的法律规定,而忽视其法律制度背后设计的科学性与技术性,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尤其是税法,兼具科学性与技术性。例如税率的设计,里面所包含的科学性与技术性,如果教师在教学中只注重法律制度的规定,而不去探究税率设计的科学性与技术性,这样就会造成“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与我们高等教育改革目的相悖的结果。
(四)法学本科的税法教学应突出法学的专业性
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税法课程设置的基本目的就是让学生具备一定税法理论知识,掌握税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提高分析有关税收制度方面的具体问题和解决税收实践问题的能力,培养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的税法方面的专门人才,从而推动中国税收法治建设的发展。
然而,在税法的教学中,笔者发现,目前国内的许多税法教材中在使用一些概念时是直接引用税收经济学中的相关概念的。如“税收”这一概念,税收是一种重要的经济现象,经济学界对于税收概念的研究可谓由来已久,如英国的道尔顿、美国的西方经济学权威人物萨缪尔森、法国的孟德斯鸠及德国19世纪中叶的历史学家、财政学家瓦格纳都对税收的概念有着深入的研究,并且做过精辟的论述。因此,税法学界在一定范围内对其加以借鉴本来是无可非议的,但由于税法学与税收学毕竟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即使是观察同一个社会现象,他们也应该有不同的视角。税收学里税收的概念更多地关心作为财政收入的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特别是可以利用其研究领域的广阔的特点包含有课税依据的表述;而税法学则应该更多地着眼于税收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定位,从宪法学国家权力来源的角度设计出纳税人主权的实现过程,以体现对征税权制衡和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如果将两者完全混同,就等于取消了税收学与税法学的学科界限。也就等于取消了税法学存在的价值。
因此,完整的法律上的税的概念应当是从纳税者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角度构造的概念。
(五)税法的课堂教学应注重实践性与时效性
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与时效性非常突出的课程,其教学目的是培养复合型人才,作为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不仅仅是要明确国家的有关税收法律基础知识,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它与国家的金融法律制度共同承担着调节经济的作用),还要懂得一些税务知识。目前高校法学专业的税法教学方法一般以传统的讲授教学法为主的,课堂中虽也穿插有案例教学,但这一教学方法已远远不能满足当代社会对于税法人才的现实需要。税法的学习更应注意其实践性的特点,比如在增值税法的学习中,由于学生平时没有接触过增值税发票,这使得大多数的学生对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就是企业应纳的增值税的理解产生障碍,如果向他们展示真实的增值税发票或者带领他们到一般纳税人的公司去实地考察一下,这样对于他们的理解就更为直观一些。
另外,税法是一门与时俱进的课程,尤其是在目前的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我国更是把税法作为调节经济的主要杠杆,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下,不仅仅是大学生,就是其他公民一提到“税”几乎到了耳熟能详的地步,国家从2008年4月份开始下调印花税、燃油税的开征、增值税的调整,无一不体现税法的时效性。而目前普遍存在着税法教材滞后的现状,不能适应税法课堂教学。
(六)高水平的教师素质是税法教学的“东风”
以上我们陈述的内容都具备后,需要具有法学和经济学多学科领域的知识的老师做“东风”。“要想给学生一滴水,老师就得有一桶水”是我们作为教师最基本的素质,税法是一门综合性学科。综合性的学科呼唤综合性的人才,这对于税法教师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挑战:税法教师不仅仅是精通法学的“专家”,也应当是谙熟税收经济学的“学者”,更应当是运筹帷幄的“会计师”,各种知识的交融渗透集中体现在税法的教与学中,但又不失“法味”。这样的要求似乎有些高了,但确实是一个合格的税法教师应当具备的素质。
但现实是由于税法教学起步较晚,而前期培养的专门人才有限,后续力量严重匮乏,高素质的教师梯队难以在短期内形成、税法师资短缺、税法教学中存在师资结构不合理的状况非常严重,面对这一现实,教师该何去何从,笔者认为这并不是解决不了的难题,要坚定一个信念:任何先天的不足都是可以通过后天来弥补的。关键就在一个“勤”字。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就需要我们教师以“勤”为本,不要有“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在具备了法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同时,更应当探究一下税收经济学的基础知识,挖掘法学与经济学的结合点与异同点。与时俱进、“活到老,学到老”、学而时进之,不也其乐无穷吗?
关键词:税法教学 现状 改革思路
一、税法教学改革的紧迫性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家无财不富,国无人不强”。温家宝总理曾说过:只有一流的教育,才有一流的国家实力,才能建设一流国家。目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制订工作已经列入议事日程,教育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公共事务之一,而教改是保证教育事业之树常青的重要手段之一。
当前,我国正处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宏观政策主要由财政、货币政策组成,财政政策中主要是税收政策。从2008年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法规:4月下调了印花税、取消房地产交易税、开征燃油税、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1月份开始全面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近日又颁布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至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的利好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必须靠税法来保障,而这一系列相互关联的问题的解决又需要大量的复合型人才,这样的人才是兼具法律与财经专门知识的专业人才,它已超越了法学领域,超越了财经领域。
新的形势对于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促进高等税法教育,推动高等法学教育达到一个新层面是法学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加快构建我国独立而完整的税法学体系,应对各种形式的经济冲击,从金融危机的泥潭中走出,已经成为税法学人所面临的一项紧急和艰巨的任务。把税法教育改革摆在突出位置,既有紧迫性,又有深远意义。
作为一门兼科学性、技术性、专业性、实践性与时效性于一体的多重复合型的税法课程,虽已在部分高等教育院校中开设,但并没引起应有的重视。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量的兼具法律与财经知识的专业人才的现实极不相符。目前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税法课程的教学出现了严重的瓶颈现象——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普遍存在不懂税法基本知识,就是一些最基本的税法知识,如“税率”“税种”“税制”“直接税”与“间接税”等概念都不懂,更不要提各种税的计算了,以至于“谈税色变”。这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是极不协调的。这些不争的事实都说明税法教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二、税法课程教学的现状分析
(一)对税法这门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我国高校从20世纪90年代前后开设税法这门课到现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但是如果以更高的标准来衡量、用社会经济发展的目光来要求,税法课程的教学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税法教育遭遇冷落。从法学专业的税法课程设置来看,税法并非法学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甚至不是必修课程,而且绝大多数高校的法学院系甚至不开设税法课程,仅有少数高校的法学院系将其作为选修课程。其次,从目前的司法考试来看,对于税法这一部分的内容鲜有涉及,即便是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也不懂税法,税额的计算更是望而生畏。再次,一般的研究生考试也不考税法科目,引不起学生足够的重视。最后,作为选修课的税法课程一般在大四第一学期开设,而大四的学生普遍面临求职、就业与考研的困扰,无心在税法上“恋战”,普遍存在到课率低的现象。即使来了,上课时也往往心不在焉。
另外,习惯文科思维的学生一听税法要计算,本能地就产生一种抵触情绪。这些现实都使得税法教育坐上了“冷板凳”。
(二)税法的教学模式单一
“教师授课用讲义,学生听课记笔记”的单一教学模式几乎成了税法课程的“杀手”。近些年来,高校的教育改革一直在不停的进行,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模式有了一定的改观,多媒体教学也在逐步推广,课堂气氛也在逐步地活跃起来,但总体效果并不理想。比如税法课的教学,在课堂教学中也引入了案例教学法,然而对于税法这门综合性学科来说,仅仅穿插几个案例是远远不够的。
面对(一)中提到现实的问题,必须采取多种教学模式并进的方式把学生吸引过来,让他们感到学有所值,来激发他们学习税法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否则的话,即便是开设税法课也是形同虚设,法学毕业的大学生毕业后还是对税法知识不甚了了,这样的结果不仅仅是法学大学生的悲哀,也是税法教学的悲哀。
(三)税法教材没有反映本专业的特色,教师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我国税法学的研究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需清醒认识的是,我国税法学研究尚未完全步出低水平徘徊的局面,突出的表征是,税法学研究的‘法味’不浓,法学研究的独特视角和法学方法论尚未完全、充分和灵活地运用到税法领域,税法学的研究更多依附于税收经济学的理论成果,许多方面尚停留在对现行税收法律文件的浅层次注释和评价的层面。因此,严格说来,目前在我国法学界,一个完整而独立的、具有理论自足性的税法学体系并未建立。”反映在税法的教材上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在使用一些概念时直接引用税收经济学中的概念。
与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相比较,税法学上的概念可能是最为混乱和复杂的,(注:这可能主要是因为税法学是一个发展晚的新兴学科,专业性很强,且借用概念较多,而固有概念较少。不仅如此,从经济学或财政学、税收学中借用的一些概念本身仍在发展,仍存在争议,这更加剧了税法学上概念的纷乱和复杂。)以致于在展开具体的探讨之前往往需要先作出界定。比如像“税收”、“税权”是近些年来在税收学界和税法学界使用频率颇高的词,这两个词在经济学或财政学、税收学中的使用与税法学中使用时是具有不同涵义的,这就要求教师加以区别,而在教学中,由于教师本身不具备这些素质致使学生在学这些专业性较强的词汇时学不到位,产生理解上的偏差。这些都直接影响到税法的研究与学习。
三、税法教学改革的思路
(一)对税法课程进行重新定位
首先,应将目前法学院、系的税法选修课设为必修课。税法课程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内容晦涩,需要有前期其他学科和其他法学科的课程作铺垫。课程一般安排在本科三年级为宜,这样既可保证大三的学生对税法课程的学习,又可减轻大四学生因求职、考研、就业无暇顾及税法的学习的压力。足够的时间是保证税法课的教学质量的重要前提。其次,在考研及国家的司法考试中也应当适当加大税法的分值,以引起学生的高度重视,毕竟法学的学生几乎过半数都在围绕着司法考试的指挥棒转,另有相当一部分人要参加考研,分值加大后自然会引起学生的重视。
(二)多管齐下的教学模式并进 多管齐下的教学模式为国家培养能够适应国际风云突变的兼具法学和财经领域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辩论式教学、问答式教学、实验室教学、实践性教学以及课堂中穿插思想品德的教育,这些无一不是税法教学的好模式。比如说在讲财产税中的遗产税时,就可以进行思想品德方面的教育。关于遗产税,美国曾发生一件这样的故事:盖茨的父亲老威廉,曾与巴菲特(股神)、洛克菲勒等富豪在《纽约时报》上刊登请愿书呼吁政府不要取消遗产税。老威廉在请愿书中写道:取消遗产税将使美国百万富翁、亿万富翁的孩子不劳而获,使富人永远富有,穷人永远贫穷,这将伤害穷人家庭。也正是有这样的父亲,盖茨才能在不到20年时间就累积数百亿财富,才能在顷刻之间散尽家财给慈善基金。
与盖茨的父亲呼吁不要取消遗产税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的绝大多数人是为后代不断挖空心思地积累财富,唯恐下一代受穷。殊不知,越是这样做,他们的下一代就越是缺乏积极进取的精神,受穷几率就越大。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目的一个是为了调整贫富差距,其实另一个重要的因素也是为了激发年轻人奋发向上,艰苦创业的精神,站在战略的高度来看,这样我国的综合国力才会提高,国家才会繁荣昌盛,才会始终屹立于世界强国之林。
在税法的课堂教学中视具体情形,适时地采取不同的灵活方式必定使税法的课堂教学妙趣盎然、生气勃勃。当然,这样的教学模式对教师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老师教书的过程同时也是不断学习、提高的过程。
(三)关注税法内容的科学性与技术性
税收与税法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任何税种的开征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这是与税收的法定原则相符合的。但是,税收法律制度的设计中所蕴函的科学性与技术性确是非常丰富的。传统教学模式只注重教师的教而忽视学生的学,以至于学生知道“是什么”,而不知道“为什么?”。税法的课堂教学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教师与学生在税法课程教与学的过程中,只注重基本的法律规定,而忽视其法律制度背后设计的科学性与技术性,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尤其是税法,兼具科学性与技术性。例如税率的设计,里面所包含的科学性与技术性,如果教师在教学中只注重法律制度的规定,而不去探究税率设计的科学性与技术性,这样就会造成“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与我们高等教育改革目的相悖的结果。
(四)法学本科的税法教学应突出法学的专业性
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税法课程设置的基本目的就是让学生具备一定税法理论知识,掌握税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提高分析有关税收制度方面的具体问题和解决税收实践问题的能力,培养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的税法方面的专门人才,从而推动中国税收法治建设的发展。
然而,在税法的教学中,笔者发现,目前国内的许多税法教材中在使用一些概念时是直接引用税收经济学中的相关概念的。如“税收”这一概念,税收是一种重要的经济现象,经济学界对于税收概念的研究可谓由来已久,如英国的道尔顿、美国的西方经济学权威人物萨缪尔森、法国的孟德斯鸠及德国19世纪中叶的历史学家、财政学家瓦格纳都对税收的概念有着深入的研究,并且做过精辟的论述。因此,税法学界在一定范围内对其加以借鉴本来是无可非议的,但由于税法学与税收学毕竟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即使是观察同一个社会现象,他们也应该有不同的视角。税收学里税收的概念更多地关心作为财政收入的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特别是可以利用其研究领域的广阔的特点包含有课税依据的表述;而税法学则应该更多地着眼于税收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定位,从宪法学国家权力来源的角度设计出纳税人主权的实现过程,以体现对征税权制衡和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如果将两者完全混同,就等于取消了税收学与税法学的学科界限。也就等于取消了税法学存在的价值。
因此,完整的法律上的税的概念应当是从纳税者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角度构造的概念。
(五)税法的课堂教学应注重实践性与时效性
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与时效性非常突出的课程,其教学目的是培养复合型人才,作为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不仅仅是要明确国家的有关税收法律基础知识,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它与国家的金融法律制度共同承担着调节经济的作用),还要懂得一些税务知识。目前高校法学专业的税法教学方法一般以传统的讲授教学法为主的,课堂中虽也穿插有案例教学,但这一教学方法已远远不能满足当代社会对于税法人才的现实需要。税法的学习更应注意其实践性的特点,比如在增值税法的学习中,由于学生平时没有接触过增值税发票,这使得大多数的学生对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就是企业应纳的增值税的理解产生障碍,如果向他们展示真实的增值税发票或者带领他们到一般纳税人的公司去实地考察一下,这样对于他们的理解就更为直观一些。
另外,税法是一门与时俱进的课程,尤其是在目前的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我国更是把税法作为调节经济的主要杠杆,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下,不仅仅是大学生,就是其他公民一提到“税”几乎到了耳熟能详的地步,国家从2008年4月份开始下调印花税、燃油税的开征、增值税的调整,无一不体现税法的时效性。而目前普遍存在着税法教材滞后的现状,不能适应税法课堂教学。
(六)高水平的教师素质是税法教学的“东风”
以上我们陈述的内容都具备后,需要具有法学和经济学多学科领域的知识的老师做“东风”。“要想给学生一滴水,老师就得有一桶水”是我们作为教师最基本的素质,税法是一门综合性学科。综合性的学科呼唤综合性的人才,这对于税法教师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挑战:税法教师不仅仅是精通法学的“专家”,也应当是谙熟税收经济学的“学者”,更应当是运筹帷幄的“会计师”,各种知识的交融渗透集中体现在税法的教与学中,但又不失“法味”。这样的要求似乎有些高了,但确实是一个合格的税法教师应当具备的素质。
但现实是由于税法教学起步较晚,而前期培养的专门人才有限,后续力量严重匮乏,高素质的教师梯队难以在短期内形成、税法师资短缺、税法教学中存在师资结构不合理的状况非常严重,面对这一现实,教师该何去何从,笔者认为这并不是解决不了的难题,要坚定一个信念:任何先天的不足都是可以通过后天来弥补的。关键就在一个“勤”字。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就需要我们教师以“勤”为本,不要有“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在具备了法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同时,更应当探究一下税收经济学的基础知识,挖掘法学与经济学的结合点与异同点。与时俱进、“活到老,学到老”、学而时进之,不也其乐无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