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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法作为风险的管理与控制工具,若无法划出合理性的界线,极可能轻易以“法益保护的前置化”为名,终对“自由”形成危险。本文将针对风险社会下的风险/预防/象征刑法提出批判,并介绍“适格犯”的概念,作为具体化限制行为犯的解释学方法。透过“足生损害”的构成要件要素运用,一方面可以避免结果犯在证明上的困难,以实现立法目的,另一方面亦可透过对行为应具备特定危险特征的适格性要求,避免行为犯的过分罗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