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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的这句话立刻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所谓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运营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为什么要让更多群体拥有财产性收入,我们要创造哪些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些都是必须要弄清楚的问题。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在计划经济年代,整个社会实行的是“一大二公”的政策,只承认劳动所得是正当收入,财产性收入视为非法。实际上,在那时老百姓根本就没有什么私有财产,更谈不上财产性收入。现在情况不一样了,改革开放使整个社会富裕起来了。不仅劳动是广大群众生活收入的泉源,而且民众财富也在劳动中不断地增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劳动者拥有财富的时候,他不仅可以通过劳动获取收入,还可以将货币转化为资本获取财产性收入,多重收入能使他尽快富裕起来。实际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老百姓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并在收入中占有的比重越来越大是必然的。一般说来,同一经济体中,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往往高于收入分布的基尼系数。如美国在1983-2001年期间总财产净值的基尼系数一般在0.8左右,金融资产的基尼系数在0.9左右。日本、瑞典和韩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总财产基尼系数也在0.5以上,都要比收入的基尼系数高出许多。在我国,从收入分配结构来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不断增加,工资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下降。职工工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1996年为13%,2000年下降到12%,2005年继续下降到11%。1990-2004年间,在各种收入来源中,年均增长最快的是经营性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149.64%;其次是财产性收入66.64%;排在第三位的是转移性收入,年均增长43.33%;增长最慢的是工资性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仅为37.30%。胡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把“增加居民家庭的财产,并且逐步让中等收入者占社会的多数”作为政策目标,很显然是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希望通过居民收入的多重增长来推动小康社会建设的进程。
让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意义是十分明显的。
第一,以往只有少数人拥有经营性和财产性收入,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和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只有劳动所得,无法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其他方式,这绝大多数人与少数投资人之间的财富差距会越拉越大。只有当越来越多的人除了劳动报酬以外,还有机会分享到经济事务总成果,分享到发展的成果,中等收入者占到社会的多数,才能改变贫富分化的状况。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国民财产性收入的比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化和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条件。目前,我国普通老百姓财产性收入所占比例较小,只有2%左右,这直接导致我国中等收入者比重相对较低,大概只有20%左右,而西方发达国家中等收入者比重已超过50%。我们只有进一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才能真正保证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从我国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中等收入者比重的增加,意味着民间资本积累的扩大和民间投、融资的活跃,这将促进社会各阶层的资本得以有效配置,提高整个社会资本的创富能力。同时,像中国这样的大国,拉动经济增长最关键的还是要靠内需,而中等收入阶层的存在是拉动消费的重要力量。这对我国经济健康和持续发展都是十分必要的。此外,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实际上是个人或者私人所有制的体现,“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不仅肯定和鼓励私人财产的存在,而且肯定和鼓励私人财产能够获利生息、保值增值。这一经济制度安排,对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必将产生长远的影响。
那么,我们要创造哪些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呢?首先,要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首先应该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提高群众的劳动收入,使其劳动收入减去必要支出后还有剩余,剩余部分才会转化为财产。对此,我们要特别注意胡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的一些论述。他强调了初次分配的公平性问题,提出要增加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让绝大多数人都能够分享到更多的改革成果。这些对收入分配制度的最新论述,必然对广大老百姓收入的提高产生深远的影响。其次,对公民财产权利必须以完善的法律体系给予切实保障。要让“财富”成为财产,成为资本,个人财富必须以法律方式明确界定产权,财富的隶属关系清楚,个人才有权利对其财富进行处置并得到法律保护而不被他人或其他组织所掠夺。当前,“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已经明确写入宪法,《物权法》等一批商法的修订施行,使公民拥有财产、赚取财产性收入的权利和义务在很大程度得以明确和规范。但是,仍不完善,仍有许多疏漏之处。例如,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大财产就是土地,但是,由于权属关系不明确,影响了土地的流转,也就使农民对从土地中获得财产性收入得不到保障。可见,相关的法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再次就是要创造条件拓宽投资渠道,为居民投资提供多种选择。特别是要积极发展资本市场,发展直接融资。同时,政府要注重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包括良好的政策环境,公平的市场环境和监管环境。
当然,只有政府方面提供更多的条件还不够,老百姓欲获取财产性收入,必须要了解相关的基础知识。目前,金融产品的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在为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渠道的同时,也增加了理解、使用和风险识别的难度。同金融业的发展速度相比,中国社会公众的基础金融知识和技能相对薄弱,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信用意识有待加强。如果这种局面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改变,就无法享受现代金融带来的便利,增加财产性收入,相反还有可能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和安定。推广普及社会公众金融知识,提高金融服务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重大意义。也是老百姓获取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条件。
这里需要特别讨论一下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问题。从面上情况来看,2006年,我国农民人均收入实际增长7.4%,增收的部分主要来源于工资性收入,对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量的贡献率为60.2%,财产性收入的来源几乎只有银行储蓄一种方式。在目前我国银行利率实际为负的情况下,农民获取财产性收入不仅变得十分困难,负利率还导致财富的缩水。但是,如果我们深入考察一下,农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途径还是多种多样的。报载,3年前,浙江省桐乡市乌镇镇白马墩村农户朱福明把家里9亩田地以土地入股的形式流转给了华庄现代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如今不仅每年有五六千元租金收入,而且还在这家公司打工挣1万多元,收入已是从前的好几倍。这里的土地入股产生的租金就是财产性收入。在长三角地区,以土地、房产入股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情况已经举不胜举。又如苏州市吴中区农村开发观光农业,农民以本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为“卖点”,从旅游餐饮中获取的不菲的收入也属于财产性收入。只要我们放下包袱,开动脑筋,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还是大有潜力可挖的。
据有关部门统计,在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中,财产性收入占比位置较小,占比大约在2%左右。测算来看,2006年,中国内地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40多元人民币。这说明我国老百姓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潜力很大。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投资渠道的拓宽,百姓财富的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速必定非常快。财产性收入快速提升,将是一个大趋势。我们正在迎来民富国强的新时代。□
(作者单位:江苏教育出版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邹宏仪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在计划经济年代,整个社会实行的是“一大二公”的政策,只承认劳动所得是正当收入,财产性收入视为非法。实际上,在那时老百姓根本就没有什么私有财产,更谈不上财产性收入。现在情况不一样了,改革开放使整个社会富裕起来了。不仅劳动是广大群众生活收入的泉源,而且民众财富也在劳动中不断地增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劳动者拥有财富的时候,他不仅可以通过劳动获取收入,还可以将货币转化为资本获取财产性收入,多重收入能使他尽快富裕起来。实际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老百姓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并在收入中占有的比重越来越大是必然的。一般说来,同一经济体中,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往往高于收入分布的基尼系数。如美国在1983-2001年期间总财产净值的基尼系数一般在0.8左右,金融资产的基尼系数在0.9左右。日本、瑞典和韩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总财产基尼系数也在0.5以上,都要比收入的基尼系数高出许多。在我国,从收入分配结构来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不断增加,工资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下降。职工工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1996年为13%,2000年下降到12%,2005年继续下降到11%。1990-2004年间,在各种收入来源中,年均增长最快的是经营性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149.64%;其次是财产性收入66.64%;排在第三位的是转移性收入,年均增长43.33%;增长最慢的是工资性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仅为37.30%。胡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把“增加居民家庭的财产,并且逐步让中等收入者占社会的多数”作为政策目标,很显然是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希望通过居民收入的多重增长来推动小康社会建设的进程。
让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意义是十分明显的。
第一,以往只有少数人拥有经营性和财产性收入,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和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只有劳动所得,无法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其他方式,这绝大多数人与少数投资人之间的财富差距会越拉越大。只有当越来越多的人除了劳动报酬以外,还有机会分享到经济事务总成果,分享到发展的成果,中等收入者占到社会的多数,才能改变贫富分化的状况。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国民财产性收入的比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化和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条件。目前,我国普通老百姓财产性收入所占比例较小,只有2%左右,这直接导致我国中等收入者比重相对较低,大概只有20%左右,而西方发达国家中等收入者比重已超过50%。我们只有进一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才能真正保证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从我国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中等收入者比重的增加,意味着民间资本积累的扩大和民间投、融资的活跃,这将促进社会各阶层的资本得以有效配置,提高整个社会资本的创富能力。同时,像中国这样的大国,拉动经济增长最关键的还是要靠内需,而中等收入阶层的存在是拉动消费的重要力量。这对我国经济健康和持续发展都是十分必要的。此外,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实际上是个人或者私人所有制的体现,“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不仅肯定和鼓励私人财产的存在,而且肯定和鼓励私人财产能够获利生息、保值增值。这一经济制度安排,对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必将产生长远的影响。
那么,我们要创造哪些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呢?首先,要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首先应该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提高群众的劳动收入,使其劳动收入减去必要支出后还有剩余,剩余部分才会转化为财产。对此,我们要特别注意胡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的一些论述。他强调了初次分配的公平性问题,提出要增加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让绝大多数人都能够分享到更多的改革成果。这些对收入分配制度的最新论述,必然对广大老百姓收入的提高产生深远的影响。其次,对公民财产权利必须以完善的法律体系给予切实保障。要让“财富”成为财产,成为资本,个人财富必须以法律方式明确界定产权,财富的隶属关系清楚,个人才有权利对其财富进行处置并得到法律保护而不被他人或其他组织所掠夺。当前,“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已经明确写入宪法,《物权法》等一批商法的修订施行,使公民拥有财产、赚取财产性收入的权利和义务在很大程度得以明确和规范。但是,仍不完善,仍有许多疏漏之处。例如,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大财产就是土地,但是,由于权属关系不明确,影响了土地的流转,也就使农民对从土地中获得财产性收入得不到保障。可见,相关的法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再次就是要创造条件拓宽投资渠道,为居民投资提供多种选择。特别是要积极发展资本市场,发展直接融资。同时,政府要注重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包括良好的政策环境,公平的市场环境和监管环境。
当然,只有政府方面提供更多的条件还不够,老百姓欲获取财产性收入,必须要了解相关的基础知识。目前,金融产品的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在为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渠道的同时,也增加了理解、使用和风险识别的难度。同金融业的发展速度相比,中国社会公众的基础金融知识和技能相对薄弱,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信用意识有待加强。如果这种局面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改变,就无法享受现代金融带来的便利,增加财产性收入,相反还有可能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和安定。推广普及社会公众金融知识,提高金融服务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重大意义。也是老百姓获取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条件。
这里需要特别讨论一下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问题。从面上情况来看,2006年,我国农民人均收入实际增长7.4%,增收的部分主要来源于工资性收入,对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量的贡献率为60.2%,财产性收入的来源几乎只有银行储蓄一种方式。在目前我国银行利率实际为负的情况下,农民获取财产性收入不仅变得十分困难,负利率还导致财富的缩水。但是,如果我们深入考察一下,农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途径还是多种多样的。报载,3年前,浙江省桐乡市乌镇镇白马墩村农户朱福明把家里9亩田地以土地入股的形式流转给了华庄现代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如今不仅每年有五六千元租金收入,而且还在这家公司打工挣1万多元,收入已是从前的好几倍。这里的土地入股产生的租金就是财产性收入。在长三角地区,以土地、房产入股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情况已经举不胜举。又如苏州市吴中区农村开发观光农业,农民以本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为“卖点”,从旅游餐饮中获取的不菲的收入也属于财产性收入。只要我们放下包袱,开动脑筋,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还是大有潜力可挖的。
据有关部门统计,在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中,财产性收入占比位置较小,占比大约在2%左右。测算来看,2006年,中国内地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40多元人民币。这说明我国老百姓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潜力很大。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投资渠道的拓宽,百姓财富的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速必定非常快。财产性收入快速提升,将是一个大趋势。我们正在迎来民富国强的新时代。□
(作者单位:江苏教育出版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邹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