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国外大学教师聘任对中国早期大学的影响

来源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iechunming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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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历史渊源看,近代中国大学本是西方大学理念舶入的产物。因此,分析近代欧美和日本大学在教师聘任方面的具体做法及其对近代中国大学教师聘任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影响,就成为理解中外高等教育文化交流方面有关问题的不可或缺的因素。
  
  一、近代欧洲大学教师分类与聘任概况
  
  近代意义上的大学,目前学界多以德国柏林大学为开端。德国大学的类型,除了研究型之外,还出现了一些工科大学和专门学院。如到1895年时,德国共有研究型大学10所,工科大学3所,专门学院16所。这些大学,虽然各自有着不同的办学方式与组织管理体系,然而从性质上来说,“概由国家建设”,即都是国立性质。而地方及私家所创设者,一般则称之为高等学校,在体例上也多仿照国立大学。
  民初,曾有研究者对德国大学进行考察时说道:“德国对于大学教员之采用,别有一种风气。凡欲在德国之大学为讲师者,须有唯一之条件,即得有铎克透之学位是也。(笔者注:铎克透即doctor)如无此学位,绝对不得在德国大学开讲。且凡在大学开讲之先,务须提出开讲论文。其论文须有对于学术上之特别研究,再经其担任学科之教授审查,依其结果,方能许其开讲。……其后数年间,以讲师之资格,随讲演,即研究,就其发挥研究之点,认为有才学者,始得为院外教授,遂次第进为正教授,以故凡大学教授于大学卒业后,益勤进修,以养成学者之资格。盖不积如斯之素养,不得为大学教授,此亦德国学术上不可轻视之根本原因也。”
  几乎同时,日本学者吉田熊次在撰写德国大学发展的历史时也曾写道:“凡由大学毕业,得有博士学位者,欲在大学任教,得先草拟开讲论文,呈于该学科之主任教授。主任教授审查合格,报告于教授会,始有开演讲义于大学之特权。所谓讲师(PrivotDozent)是电。……讲师无俸,唯得征收公众听讲费,其人如属有为之学者,则数年之后,即得被任为大学教授。教授有正教授及员外教授之分。员外教授者,无列席教授会议之资格者也。讲师之升任,大都先经此员外教授之一阶段。数年后,始进而为正教授。其直接即为正教授者,固亦有人,然非常例。凡教授就职之初,必为就职之讲演,其时之听众,除学生及与大学有关系者外,公众亦与焉。学者一任教授,其地位至为稳固,终身罔替。”从此处中、日学者对德国大学的考察可知,除了个别之处如对讲师之英译、教授有正教授与“员外教授”或“院外教授”之称等稍有不同外,余皆一样。
  这说明.在任职资格上,要想成为大学教师,必须是从大学毕业并获有博士学位才行。因此,仅从文凭上论,德国大学教师的起点是很高的。而这一点,恐怕效仿德国大学的国家如英国、法国、美国、日本诸围的大学未必都能做到。而最终要成为大学教师,仅有博士学位是不够的.还得经过一定程序的考察,过关以后始得人大学任教。
  而德国大学教师之种类,大致可分为教授、讲师两种。在教授一级中还有正教授与非正式教授之分,而这个非正式教授,似乎与副教授职位相当。但是,这也并不是绝对的。如“此外复有医科大学教授,助教授及讲师共六十一人,任看护员,以临前敌。法科大学助教授佐耶黑尔博士,则加入于通信部”。就表明在教授与讲师之外,还有“助教授”一级。此外,还更有论者说到,德国“大学校教员,因其所具资格不同,故其名称亦不一。曰正式教授,曰非正式教授,曰讲师。尚有介于教授与讲师间者,亦名为教授。又有教员及技师,此数者,皆为大学校教员。此外亦有数大学,因讲授大学范围以外学科,特别延聘教授者,但不带大学教员之性质”。即使除了“特聘教授”,此处对大学教师之分类,至少就有六种,比前述都多。
  在教师聘任程序与聘任的权限上,学科主任教授和教授会最为重要,因为他们具有初审之权。但是,这并不表明德国大学教师的聘任之权就完全掌握在大学自己的教授会,虽然洪堡极力提倡“孤独与自由原则”,即认为大学应该摆脱国家、教会甚至世俗压力的影响而“自行其事”。在教师特别是教授的最终任命上,还是政府说了算。即“大学自身之管理,则全为自治。校长及教授会,负完全责任。惟教授须经国家认可而任命之”。而此中原因,一方面与德国大学本身性质相关,德国“大学校直隶于教育部”,而且“大学校为公法人,其各科当遵守之规章,皆国王及教育部以命令定之”。实际即隐含教师聘任具体细则的制定,大学自己并无权力。
  而大学教师的性质,因“大学校正式教授,均由各科推荐,经部长呈请国王委任之”,所以“彼亦为国家官员。但其位置,与寻常职官少有不同,乃大学教员中之重要者”。这说明在制度上,一方面,因为国家已经规定教授是官吏中之一种,所以其最终任命权在于政府而不在大学自己。另一方面,因为“国家对教育和科学研究领域的控制和干涉不断加强”,所以对于作为官员之一的大学教授之最终任命权也牢牢控制。
  据上分析可知,德国大学教师之聘任,就形成了一个大学自己初审而政府最终决策任命的二级分权体制。
  而“法国之大学,以巴黎大学为最古”。其实,巴黎大学(1208年)不仅为法国最为古老之大学,而且也是整个欧洲最古老的大学之一。因此,探讨这一时段法幽大学教师之聘任制度,笔者欲以此典型大学为例
  从教师之分类来看,“巴黎大学的教员可分作三种:一是教授,他的职权是:(1)担任本科或本院之主要课程,(2)指导本科研究院或本院之学生预备论文,(3)出席本科或本院之评议会,(4)选举并被选为本科科长或本院院长,(5)选举或被选为学校行政委员会之委员。(6)代表巴黎大学某科或某院赴外国大学作宣传等等;二是讲师,他的职权是:(1)担任次要课程,(2)作公开讲演,(3)指导实习,(4)编辑丛书或定期出版物;三是助教Charge decours,其职权与讲师同。”实际上,这也仅为一种大致分法而已。
  如更有论者认为,巴黎大学教员可以分为5种:“正教授、副教授、特别教员、讲演员和助教员。特别教员专任讲演大学课程以外之事项,以补大学功课之不足,或于正教授不能到校时,代理其任务。讲演员主管实验功课,并用新教育法以补助大学学科之不及。”但是,这种讲演员并不是每个分科大学都设置。如“在医科、法科及药学校内,不设讲演员,而设助教员。其任命用竞争实验法择定之,其任期在法科内定为十年,在医科及药学校内,均定为九年,其职务则为补助正副教授而施其教育。在考试时间,亦得与于考试会,如教授请假时,得代理之。平时亦得于校中演说,并教授关于大学学科之功课。”以上5种,确实较之前面更多出2种。
  另外,“讲师”还不能算作教师之一种。如“有所谓自由讲演者,亦公开讲演之一种,惟此项讲师,并非本大学之教师,故须经大学会议许可后,乃任择何种论题、自由讲演”。此实与前论三分法相异。   从总体上看,法国大学教授之资格与聘任,也有特别规定。“法国大学的正式教授都是由教育总长聘任的。初从大学研究院或高等师范学院毕业的人,决不能立即做到教授,都要经过下列几种步骤:(1)国立或市立中学教员;(2)省立大学或巴黎大学讲师Maetre de Conference;(3)省立大学教授Professeur,巴黎大学的讲师或教授在声(身)价及薪金两方面都比省立大学的讲师和教授更为光荣,更为丰厚。所以省立大学的教授往往都希望被聘为巴黎大学教授,即或不可能,虽是巴黎大学的讲师他也愿意的。”以此中情景来看,如果具体到巴黎大学教师的聘任,那么条件就似乎要更高一些了。“从习惯上看来,做到巴黎大学讲师或教授要具有以下资格:(1)曾在巴黎大学研究院或高等师范学院毕业,并已考得国家博士学位者;(2)服务于中学或省立大学已在五年以上者;(3)教授功课确有经验者;(4)所治学科已有发明或已有著作者,以上这几条大概是最低的限度。”或许正因为巴黎大学教师的聘任条件比其他大学为高,故要为巴黎大学所聘也较为艰难。如果一旦被聘,其地位与声誉自然也比其他大学教师为高。不过,虽然“巴黎大学教授在法兰西人民的心目中简直是成了一种学术界极珍贵的荣誉”,但是,这一切与教授本身却密切相关,“因为这是要完全靠思想和学术的努力方能得着这种报酬——愈是难得,方愈见其为可贵”。这说明,巴黎大学教授其实也包括另外的教师要想被聘任,学术成绩是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与前述德国大学教师之分类与聘任制度相比较,法国大学教师之分类与聘任也可以分为多种。但是,具体到称呼上又稍有不同。在聘任资格上,德国大学教师似乎要比法国简单,如德国大学很强调“获得博士学位”,而这一点,则只作为法国大学教师的条件之一。在聘任程序上,二者也稍异。德国大学教师特别是教授,由国王任命;而法国大学教授则由教育总长聘任。不过,二者之相同处则在于聘任之权都不在大学自己。
  除德法两国以外,欧洲其他国家如英国、意大利等国的大学,其历史也比较长,如意大利波隆那大学,就是欧洲出现最早的大学之一。而英国之传统大学则以剑桥大学与牛津大学为代表。这些大学在组织管理、办学模式、教师聘任等方面不尽同于德法二国。如剑桥大学的评议机关,“是为会员十六人所成之评议会(Council 0f the Senate)。凡重要问题,多由是会评议之。长学院者,称硕士(Master)或称院长(Provost)或称总统(President)”,而“大学中教习(Professor)之下,有助教员,谓之助读(Reader)。有大学之兼任教员(Universitylecturer)以任一切功课”。同样,“学院有兼任教员,专事功课之补习。然仅导以温习预备大学中未明之课,以备大学之试验而已”。表明教师之分类和称呼与德法大学就稍有不同。后还有论者亦言道:“剑桥大学与欧洲大陆大学之异者,不分设神法医哲四科,而四科之内容,则无所不备。故校生之分类,无所谓法科学生理科学生与其他科之学生。乃仅因其所研究之学科而有区别耳。各校中仅有保育者而无教授,教授则为大学中之职员。”
  然而在近代,因各国教育发展的不同步,特别是在大学教育方面,德法两国的大学在大学理念、组织建构、学术发展等方面较之其他国家又要稍为领先,所以德法两国大学又常成为欧洲其他国家大学模仿的对象。其实,不仅仅欧洲国家,即便是远隔重洋的美国与日本大学,在很多方面也颇受其影响。
  
  二、近代美、日大学教师之分等设级与聘任概况
  
  1876年,约翰·霍普金斯大学(Johns Hopkins University)的创办,才真正象征着美国进入大学时代,美国大学之近代化也才由此始。“它几乎完全仿效德国洪堡型大学的体制,并从格廷大学聘请教授任教。”向德国学习,主要是“建立以科学研究和研究生教育为主要任务的研究型大学”。此后,直到20世纪初的十几年中,在大学的发展上,“在美国最早把大权交给教授的主要大学是耶鲁”。这之中包括了对教师的聘任和资格审查与认定诸项事务。
  美国大学教师之种类,一般可分为正教授、副教授、助教授与教员,而此四种人,都可以加入大学教员会议。
  具体选聘教师的方法一般有三种。“大学教员之补充办法,最好不仅限于一途。如任用本校毕业生,则其职务须自最低者始。必毕业后经过三四年之专门研究,再加以每年聘任,先后凡三四年之任务。再任三四年任期无限之教员,再任五年至十年之助教授,然后乃得升任为正教授。故往往毕业七八年后,方执教鞭;二十年后,方充教授。如校中遗缺甚多,或发达甚速,则升迁之期,每可较短,此则今日常有之事也。聘请教员之第二种方法,即请他校之教员来任本校教员是也。如大学之规模宏大者,正不必骤聘之为教授,使任助教授或任期无限之教员即可矣。此种教员,尚在试用时代,故不必任为教授而为本校永久之人才。如教授无方,学校可随时辞退之,不负永远任用之责也。聘请教员之第三种方法,即聘请有名学者任本校正教授。一旦就聘,即为本校永久之教员矣。”而且,“以上三种方法,均宜并用”。
  而在对教师进行具体聘任的过程中,大学董事部与大学校长和大学选聘委员会都起着重要作用。董事部之职务包括,“如不动产之管理,大学收入之支配,大学职教员之进退,薪水之增减,及一切大学校章之规定,皆是。”“大学校长或选聘委员会欲聘新教授,如能慎于审查,必得良好结果。审查要点有五:第一,须注意其在求学时代之成绩;第二,如曾任教员者,须注意其过去之名誉;第三,须注意其在各学会中之活动;第四,须注意其著作之多寡;第五,注意其品性及人格。校长之有经验者,对于介绍书,可不注意,盖不甚可靠也。美国人喜代人介绍,每有言过其实之弊。负审查之责者,除非其人之名誉已甚宏大,切不可专恃介绍书,以定去取,当以面谈为最好。”其实,上述五点简言之即为求学成绩、任教经历、社会活动、学术成果、品行人格,实际上也是对被聘者的资格要求。所以,“选聘教员,无论长幼,应注意于特重何种资格之问题——如学识也,教授能力也,著作也,研究能力也,人品也,性情也,气貌也,感情也,皆选聘时应注意之点也”。而且,特别强调不要仅仅看重“介绍书”,说明“推荐”的作用并不大,最关键的还是受聘者必须具备上述几个条件。
  而董事部、校长与选聘委员会在聘任教师上都为重要之一环,表面上看三者各不相同,三者都参与其中,似乎很矛盾,实则不然。因为三者各自有着不同的工作与权限,对教师进行初审和决定是否聘任等具体事宜是由选聘委员会和校长负责,而教师聘任的细则规定等制度方面事宜就由董事部掌管。三者责权较为分明,各自负责自己的事务。而且,对大学校长来说,除了决定教师之聘任与否, “教职员之升降”,也“乃大学校长应有之权”。而解聘教师方面事宜,则由董事会负责,一般是举行听证会进行表决。但是后来则普遍不再举行听证会,如从1860~1914年的54年中,美国122所高等院校进行的68次解聘教授行为,仅有4次举行过听证会。
  从聘任资格上比较,美国大学比前述德法两国大学似乎对受聘者所进行的考察要更为全面一些;而从教师聘任权限上比较,美国大学与德法两国大学有根本性的区别,即教师之最终聘任权在大学自己而不在政府。“已经受到社会承认的学院和大学,无论公立或私立,都有权不经政府审查自行任命教授”即为此意。如从这个角度论,美国大学之自治程度比德法等国大学还稍高一些。这说明近代美国大学也是以德国为师,如1815~1914年赴德学习的美国年轻学生就有一万多人,而仅19世纪60年代十年间就有1000多美国人在德国高等学校学习,但是在经验上并没有完全照抄德国,而是有所变通。正如有论者所言:“例如,美国坚持高等学校的自治,各高等学校竞争雇用教师,而没有像德国那样把教师作为国家公务员”。
  但是,随着美国大学教育的不断调整与发展,这种“选聘委员会初审、校长决定、董事会立法”的形式,在20世纪初的十多年中发生了一些改变。特别是1915年1月,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成立以后,聘任与解聘教师的权力就逐渐为各系和教授会掌握,校长与董事会几乎不再参与其中。其状况正恰如曾为斯坦福大学校长的卡斯帕尔所言:“各校正在令人难以置信地分权。安排课程和聘教师的权力已不在大学校长手中,而由各系和各学院决定。”这也是美国大学“教授治校”理念更深层次的体现。
  而日本近代性质的大学是在“明治维新”以后出现的,如1877年,由数校合并成立的东京大学,就是第一所仿欧美形式的大学,1886年更名为“帝国大学”。
  近代日本大学教师之分类,大致可分为教授、助教授与讲师三种,不过,有时还有“助手”一级出现。如日人桑木严翼在论如何改正大学制度时就曾说道:“人或以此为民主共和政体而非难之,此乃非常之谬论。不知选举校长之团体,以教授为限。助教授与讲师既不在内,何况助手与学生乎?”将“助手”与学生并列,说明其虽为教师之一种,但级别较低,一般情况下似乎未将其视作正式教员。实际上,讲师也属非正式教师,其地位与俸给和教授与助教授是有区别的。
  如文部省在编制日本《学制五十年史》时就说道:“帝国大学之总长(笔者注:实际上就是校长),乃一等或二等之高官者,其俸给从来为五千元或五千五百元,……教授系从高等官六等起至一等正,其俸给从来为千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助教授为从高等官九等以上三等以下,其俸给从来为四百元以上,千二百元以下。”其中无讲师俸给之规定,只是把讲师当作临时教师来看待。那么,日本大学正式之教师也就仅教授与助教授两种而已。
  上引资料还表明,在日本大学中,教师皆为国家官吏。所以,其俸给是按国家官员等级分别给予的。既然教师为国家官吏之一种,那么,自然也就由国家任命。虽然从日本大学之组织结构看,大学之中设置有评议会与教授会,但是前者仅是作为校长的咨询机构出现的,而后者所管理之事务,主要是审议课程、审查学生申请学位的资格等,二者都无对教师进行任命之权。校长亦无此项权力。即使是“高等学校之教员”,也“须有文部大臣所授与之高等学校教员免许状,又依文部大臣之所定得以未得有免许状者充之”。说明高等学校本身同样也无教员任免权,一切皆由文部大臣(笔者注:相当于教育部长)掌管。
  上述状况在日本大正七年所颁布《帝国大学令改正之敕令》中亦可见,“帝国大学按官制所规定者,设总长、学部长、教授、助教授及其他必要之职员。遇必要时,帝国大学总长得聘请讲师。”说明教授、助教授是按官制设定的官员之一种,而讲师只是遇必要时才由帝国大学总长聘请。同年12月颁发的新《大学令》,虽然对教师之种类未作明确规定,但是却同样规定其性质是与官员同。该令第十七条与第十八条分别规定:“公立私立大学应设相当名额之专任教员”,“私立大学延聘教员须经文部大臣认可,公立大学教员未受官吏待遇者亦同”。此外,高等学校教员之任免等,还是由文部大臣决定。
  从教师之聘任权来看,近代日本向欧洲国家特别是德国大学学习的痕迹较为明显,但是与之也并不完全相同。与美国大学教师之聘任状况似乎没有多少共同之处,这与近代东方诸国向西方主要是欧洲学习的大趋势是一致的。而在近代中国,比日本近代大学更晚出现的京师大学堂,虽然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但也同样存在学习借鉴西方国家有关经验的做法。
  
  三、中国早期大学教师聘任状况——以京师大学堂为例
  
  如果详加考查的话,在京师大学堂正式创建以前,即李端棻上《请推广学校折》时,其奏折中就已有关于学堂教习聘任的论述了。“或又疑所立学堂既多,所需教习亦众,窃恐乏人堪任此职。臣以为事属创始,学者当起于浅近,教者亦无取精深。今宜令中外大吏各举才任教习之士悉以名闻,或就地聘延,或考试选补,海内之大,必有可以充其任者”。笔者认为,虽然李端棻的奏折后被搁置,京师大学堂此时亦仅属开始议筹时期,但李端棻此言却可被视作有关中国近代大学教员聘任最早的建议。
  由此可知:一是近代中国虽风气日开,兼具中西学问者已渐有,但能确实充任教习者不多。而且,各类学堂林立,各类教习的需要与供给不平衡,需要远远大于供给。这种凸显的矛盾,在民国建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未得到解决。二是聘任教习的办法是举荐乃至考选,但是具体以何种标准聘请何种人任教习,未详加论列。
  之后,1898年由光绪皇帝谕示总理衙门奏拟、梁启超执笔而成的《总理衙门奏拟京师大学堂章程》之中,在具体聘任什么样的教习等方面,渐有条例可循。同时,此章程也是京师大学堂这段历史中所颁发的第一个建校章程。
  此章程规定,只有具备“中国通人”、“学贯中西”、“能见其大”、“品学兼优”、“通晓中外”等条件者,才能充任总教习或分教习。而同时又说明,任职时“不论官阶”、“不论年齿”,则表明了用人者“唯才是用”的意图。在一个专制特征尚未完全消失、等级色彩依旧浓厚的社会中,这一做法更是拓宽了教习遴选的范围,把选拔的标准尽量地扩大,使更多有才之士入围并可能被聘用。
  1902年1月10日,清政府为了表示其行“新政”和励精图治之决心,下令“切实举办”已停办一年有余的京师大学堂。同时,命张百熙为管学大臣,筹划一切事宜。张百熙被任命为管学大臣后,为谋京师大学堂的建制完善,向清廷上奏了《进呈学堂章程折》。他奏道:“臣此次所拟章程,谨上溯古制,参考列邦,拟定《京师大学堂章程》,并《考选人学章程》,暨颁发各省之《高等学堂、中学堂、小学 堂章程》各一份。又蒙养学堂为小学始基,前奉谕旨令各省举办,谨再拟《蒙学堂章程》一份。共六件,一并开呈御览,恭候钦定颁行”。据此,清廷稍后即颁布了以这六件章程为总内容的《钦定学堂章程》。这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学制,并因该年旧历纪年称壬寅年,故又称此学制为“壬寅学制”。而《钦定学堂章程》所包括的《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也成为了京师大学堂发展历史中的第二个章程。
  而此章程主要体现了以下三个特点:(1)条款之规定,关于聘任何种教习充任何种功课者居多;(2)关于教习辞退与否,主要集中在教课之勤惰及是否违反课程之规约上,对于教习所教功课质量的考查比较忽略;(3)初聘的教习应具备何种资格,没有明确的说明。
  这表明,至少在文字叙述上,此章程中教习聘任内容并不是简单地对第一个章程中相关内容的一种役盖与超出,而是在文字和具体内容上的另一种表述。大学在初聘教师时,对于应聘者资格的审查应是一项比较重要的内容。而此时《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对于此事的“忽略”或者“未提及”,不仅说明京师大学堂确实属首创,无成例可循,该《章程》条款内容的不全面和“疏漏”在所难免,也表明经过戊戌政变后的清廷并没有立即从纷乱中理出清晰的头绪来,体现在上述文件规范中就没有了教习初聘时资格审查的详细规定。不过,在文件规范中虽是如此,但是在张百熙的治校实践中却有了另一种与此迥异的聘任行为。
  1902年张百熙奉命办理京师大学堂以后,“悉心考察,夙夜构思”,对于完善大学堂的建制和促进其发展,极为用力。他在《奏办京师大学堂情形疏》中说道:“今值朝廷锐意变法,百度更新,大学堂理应法制详尽,规模宏远,不特为学术人心极大关系,亦即为五洲万国所共观瞻。天下于是审治乱,验兴衰,辨强弱。人才之出出于此,声名之系系于此。是今日而再议举办大学堂,非徒整顿所能见功,实赖开拓以为要务,断非因仍旧制,敷衍外观所能收效者也”。表明了他决心整顿大学堂,并欲使其成为一所真正大学的治校理念。
  在坚持上述大学理念的前提下,张百熙认为,要办好京师大学堂,必须注意聘请有真才实学的教习,“学生之成就与否,全视教习。教习得人,则纲目毕举;教习不得人,则徒糜巨帑,必无成效”。无论是聘任总教习,还是各分教习,都不能马虎,都要慎简教习。关于总教习,他认为:“窃维大学堂之设,所以造就人才,而人才之出,尤以总教习得人为第一要义。必得德望具备品学兼优之人,方足以膺此选”。同时强调,“各教习之得力与否,尤全视总教习之得人与否”。因而,对于总教习的聘任,“非有学赅中外之士,不足以膺斯重任,非请皇上破格录用,不足以得斯宏才”。按此聘任标准,经过慎重选择,张百熙决定聘请吴汝纶为大学堂总教习。
  张百熙聘请吴汝纶时曾说吴“学问纯粹、时事洞明、淹贯古今、详悉中外,足当大学堂总教习之任”。后吴汝纶病死原籍,张百熙又推荐张鹤龄为总教习。而张鹤龄不仅是个古文家,对新学也极为重视,很具有革新精神。
  因此,张百熙所聘请的总教习,不仅要具备极其深厚的旧学功底,对新学也应是十分地明了。而兼具中西学识的吴汝纶和张鹤龄,自然是张百熙理想中的总教习人才之选。而学贯中西,自然也就成为了张百熙聘请总教习的具体而微的标准了。对于各分教习的聘任,张百熙也是同样的重视。仅以其所拟聘的中国经史教习孙诒让、陈黼宸、屠寄、蔡元培等人来看,无一不是旧学深厚,新学亦通的人物。虽然孙诒让、蔡元培二人事实上并未到校任教,但是已能说明张百熙聘任分教习之标准。
  从上述内容可知,清廷颁发的《总理衙门奏拟京师大学堂章程》有关教习聘任规定与京师大学堂聘请教习的实际操作是不一致的。清廷随后颁发的《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对聘任教习的规定与京师大学堂在此时的实际操作也是不一致的。前一个不一致中,京师大学堂的实际操作对章程规定似乎是一种倒退;后一个不一致中京师大学堂的实际操作对其相应的章程则似乎是一种进步。或者说,后一个京师大学堂的实际操作即张百熙的治校实践,在很多方面是与第一个章程中有关教习聘任精神相吻合的。
  在清廷颁发《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对教习聘任之事作出一些具体说明以后,1903年,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又呈奏《重订学堂章程折》,其中拟就《任用教员章程》一册。1904年,清廷颁布并执行了《奏定大学堂章程》,这是京师大学堂历史中的第三个章程。其包含的有关教员聘任内容,即《奏定任用教员章程》,不仅仅在表述上改“教习”为“教员”,在具体规定上也与上一个《章程》有差异。如“大学堂分科正教员:以将来通儒院研究毕业,及游学外洋大学院毕业得有毕业文凭者充选。暂时除延访有各科学程度相当之华员充选外,余均择聘外国教师充选。副教员:以将来大学堂分科毕业考列优等,及游学外洋得有大学堂毕业优等中等文凭者充选。暂时除延访有各科学程度相当之华员充选外,余均择聘外国教师充选。”
  《奏定任用教员章程》所制订的教员任用条款,有几个十分值得注意之处。一是在教员聘用资格问题上,第一次把“毕业文凭”作为教员聘用时的“硬性”规定,此处无论是正教员还是副教员,都各有相对应的规定。可以说这是中国近代大学教师聘任中,把聘任资格逐渐量化并使之更易于操作之始。二是因该时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才并不是很多,故用“各科学程度相当”之语作为教员选聘不足时之补充解释。和前面已援引的两个章程相关内容相比较虽然仍是比较笼统模糊,但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三是无论是正教员还是副教员,都有“暂时除延访有各科学程度相当之华员充选外,余均择聘外国教师充选”的文字规定,说明近代中国国立大学,自其创办开始就面临着国内人才不足、师资匮缺的困难,不得已只好以外国教师充选。
  而此处章程所规定的内容,对于大学堂教员的聘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具有指导意义。因为这个章程不仅对大学堂正副教员任用资格作了说明,同时还对高等学堂、普通中学堂、高等小学堂、初等小学堂、优级师范学堂、初级师范学堂、高等实业学堂、中等实业学堂、初等实业学堂等的正副教员任用资格也作了规定。因此,《奏定任用教员章程》之大学堂教员任用内容与《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中有关教习聘任内容不仅不相抵触,前者对后者还是一种补充,同时也因其互补而显得关系密切。
  此后至清廷灭亡的几年间,京师大学堂在聘请教员时大体依此标准而为。从以上三个章程拟订并批准实施这个角度来分析,尽管拟订或者执笔者如梁启超、张百熙等与具有批复权的清廷当权者各是一方,在某些具体细节的规定和理解上可能也未能一致,但是,这三个章程能出台并得以施行,就说明了他们双方在这三个章程内容的认定上,大体而言是各自让步或相互妥协的,同时,这也是京师大学堂在聘任教习时的实际操作和清廷在对教习聘任进行政策规范时最大的相同之处。而此二者尤 为明显的相异之点,主要还在于前面已经论述过的几个方面,一是表现在《总理衙门奏拟京师大学堂章程》(即第一个章程)规定的教习聘任标准在实际的操作中并未得到贯彻实施;二是《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虽然在文字和具体内容的规定上较第一个章程更为丰富与细致,但是,在张百熙具体聘任教习时,也未尽能按此标准执行,其标准反而与第一个章程所具内蕴相暗和;三是第三个章程在内容规定上与前二者有很大不同,其互补关系较为明显。造成此种状况的背景因素在今天看来或许多有令人不解之处,但以近代中国社会多歧性的特点来看,则根本不成问题,而且这种局面仅是近代中国社会多歧性的表征之一。
  从以上论述可知,京师大学堂之教师有一个从“总教习”、“教习”到“总教习”、“副总教习”、“教习”再到“正教员”、“副教员”的过程。这说明,京师大学堂与欧美和日本近代大学一样,在教师之种类设置上并不是单一的,也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分法。只是,在称呼上未冠以“教授”、“副教授”、“讲师”甚或“助教授”之名,这或许正是当时中国大学所独具的特点。而在聘任教师的资格认定上,京师大学堂与德法美一样,都极注重受聘者之从学经历和真才实学。如《奏定任用教员章程》中所规定的正教员“以将来通儒院研究毕业”之“通儒院”,按某些学者之解释,此“即毕业后再习求硕士博士学位之学院”,说明对受聘者的实际要求就比较高,这在《奏定大学堂章程》的“通儒院章”中也有说明。这反映了中外各国对于大学教育都十分重视的态度。此外,京师大学堂之教师,也是国家官员之一种。1903年,张百熙、荣庆与张之洞在制定《学务纲要》时就明确说道:“学堂教员宜列作职官,以便节制,并定年限。……学堂讲习既列为职官,当有任期,或三年一任,或二年一任,或视该学堂毕业之期为一任。除不得力者随时辞退,优者任满再留,中平者如期更换,未满时不得自行告退,另就别差。”如大学堂校长拟定为三品,教员拟定为六品。其实,不仅京师大学堂之教师为政府所安排,就是其各分科大学的监督也多是一批政府高级官员。这与前文所述近代德国大学与日本大学教师作为国家官吏之一种也是极为相似的。如宣统元年,医科大学监督是花翎二品衔直隶补用道屈永秋,格致科大学监督为二品顶戴翰林院侍读汪凤藻。从对大学教师进行聘任的权限上看,与德日大学一样,京师大学堂本身并无对教师进行任免的权利。
  从上述比较看,京师大学堂在教师聘任的各个方面,与德美日近代大学都有不少相同点,但是如果同时考虑到近代中国教育师法近邻日本的因素,那么,京师大学堂在聘任教师方面的规定借鉴日本的做法就是比较明显的了。而实际上,在1903年的《奏定大学堂章程》中,即已多处以日本为例。“日本国大学止文、法、格致、农、工等六门,其商学即以政法学科内之商法统之,不立专门。”“泰西各国国内大学甚多,日本亦有东京西京二大学,现尚欲增设东北西南二大学,筹议未定”,而政法科大学之教材,亦多暂时采借日本。
  总之,近代中国早期大学在教师聘任方面直接学习的对象应是日本,但是由于日本师法德国,所以其远宗亦应是德国。而德日对于近代中国大学教师聘任的影响也主要表现于下述几个方面:(1)在教师种类的设置上,近代中国早期大学学习了欧美和日本近代大学,教师种类之设置并非单一,也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分法。(2)在聘任教师的资格认定上,近代中国早期大学与德国甚至法国、美国一样,都极注重受聘者之从学经历和真才实学。(3)与近代德国大学与近代日本大学教师作为国家官吏之一种一样,近代中国早期大学教师在身份认定上同样具有双重身份,即在作为大学教师之同时,同样也具有官阶,属于国家官吏之一种。(4)就大学是否具有对教师聘任的权利看,与德国、日本一样,近代中国早期大学本身并无对教师进行任免的权利。(5)在使用何种教材等方面,日本大学对近代中国早期大学影响也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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