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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的是按劳付酬,你没有上班,怎么还能向单位要钱?”现实中,面对劳动者索要生活费的请求,人们往往会听到类似的回答。但事实真的完全如此吗?非也!
被“放长假”有权索要生活费
【案例】梁红艳所在的公司,因经营不善、管理不当,出现了严重亏损。2014年元月,为扭转局面,新班子上任后,决定首先调整经营方向,并从银行贷出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缩小生产规模。为此,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需要减少“富余人员”。梁红艳等22人最终被安排回家待岗,听候上班通知,实际上也就是“放长假”。由于长时间未得到公司的上班通知,而自己又一直没有生活来源,梁红艳曾多次向公司要求:要么安排上班,要么发放生活费。但公司却一再坚持:上岗,没有位置;发生活费等于是发工资,而你却没有上班。进而建议梁红艳在待岗期间自谋出路。
【点评】公司应当向梁红艳等发放生活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六十四条规定:“经济困难的企业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确有困难,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1)《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关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地方政府通过财产补贴,企业主管部门有可能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也要拿出一部分贷款,共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的稳定’;(3)《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即鉴于公司“放长假”并非是因为梁红艳等员工的个人因素所造成,也就决定了公司具有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向被放假员工发放生活费的义务。
已办内退 有权获取生活费
【案例】时至2014年2月,一家公司的女工朱小琴由于脑供血不足、甲状腺结节、心脏病等诸病缠身,难以胜任工作,加之年满47岁,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遂向公司提出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申请。公司经查证后,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了同意的批复。但朱小琴没有料到,此后公司却没有向她发放包括生活费在内的任何费用。甚至在朱小琴以无生活来源为由,多次要求公司给予解决的情况下,公司也以朱小琴没有为公司提供劳动,也没有为公司带来任何收益为由一再拒绝。“难道我真的只有等到了退休年龄,才能获得养老金这一生活保障吗?”朱小琴对此大惑不解。
【点评】朱小琴有权获取生活费。《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第一、三条分别规定:“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确实有困难并已足额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也指出:“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即公司不得拒绝朱小琴的请求。农民工失业有权领取生活费
【案例】农民工杜智萍在一家公司工作的四年间,公司一直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2014年3月,杜智萍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后,杜智萍由于身体原因没有再次就业,而是回到千里之外的农村休养。可当杜智萍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活费,并鉴于路途遥远不便每月前往领取,要求一次性发放时,却被告知其不能领取,理由是:一方面,《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而杜智萍只是农民工,没有城镇户口;另一方面,即使是城镇职工也只能按月领取,而不能一次性给付。
【点评】杜智萍有权一次性领取生活费。《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即农民工只要符合条件,同样具有获得失业保障的权利,表现方式是领取生活费,而不同于城镇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虽然城镇职工必须按月领取,但基于考虑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较大,国家允许农民工将其该得到的保险作为生活补助费一次性领取。正因为公司已经为杜智萍连续4年办理了失业保险,而杜智萍是在合同到期后失业,决定了其不应例外。同时,就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用的确定,则因区域不同有所区别,但总体要求是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被“放长假”有权索要生活费
【案例】梁红艳所在的公司,因经营不善、管理不当,出现了严重亏损。2014年元月,为扭转局面,新班子上任后,决定首先调整经营方向,并从银行贷出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缩小生产规模。为此,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需要减少“富余人员”。梁红艳等22人最终被安排回家待岗,听候上班通知,实际上也就是“放长假”。由于长时间未得到公司的上班通知,而自己又一直没有生活来源,梁红艳曾多次向公司要求:要么安排上班,要么发放生活费。但公司却一再坚持:上岗,没有位置;发生活费等于是发工资,而你却没有上班。进而建议梁红艳在待岗期间自谋出路。
【点评】公司应当向梁红艳等发放生活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六十四条规定:“经济困难的企业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确有困难,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1)《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关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地方政府通过财产补贴,企业主管部门有可能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也要拿出一部分贷款,共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的稳定’;(3)《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即鉴于公司“放长假”并非是因为梁红艳等员工的个人因素所造成,也就决定了公司具有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向被放假员工发放生活费的义务。
已办内退 有权获取生活费
【案例】时至2014年2月,一家公司的女工朱小琴由于脑供血不足、甲状腺结节、心脏病等诸病缠身,难以胜任工作,加之年满47岁,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遂向公司提出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申请。公司经查证后,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了同意的批复。但朱小琴没有料到,此后公司却没有向她发放包括生活费在内的任何费用。甚至在朱小琴以无生活来源为由,多次要求公司给予解决的情况下,公司也以朱小琴没有为公司提供劳动,也没有为公司带来任何收益为由一再拒绝。“难道我真的只有等到了退休年龄,才能获得养老金这一生活保障吗?”朱小琴对此大惑不解。
【点评】朱小琴有权获取生活费。《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第一、三条分别规定:“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确实有困难并已足额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也指出:“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即公司不得拒绝朱小琴的请求。农民工失业有权领取生活费
【案例】农民工杜智萍在一家公司工作的四年间,公司一直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2014年3月,杜智萍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后,杜智萍由于身体原因没有再次就业,而是回到千里之外的农村休养。可当杜智萍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活费,并鉴于路途遥远不便每月前往领取,要求一次性发放时,却被告知其不能领取,理由是:一方面,《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而杜智萍只是农民工,没有城镇户口;另一方面,即使是城镇职工也只能按月领取,而不能一次性给付。
【点评】杜智萍有权一次性领取生活费。《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即农民工只要符合条件,同样具有获得失业保障的权利,表现方式是领取生活费,而不同于城镇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虽然城镇职工必须按月领取,但基于考虑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较大,国家允许农民工将其该得到的保险作为生活补助费一次性领取。正因为公司已经为杜智萍连续4年办理了失业保险,而杜智萍是在合同到期后失业,决定了其不应例外。同时,就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用的确定,则因区域不同有所区别,但总体要求是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