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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建筑业发展如火如荼。然而,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各种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了起来,并且已经逐渐显现出了对企业发展的负面作用,极为不利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和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合同纠纷风险成为了各建筑建设单位迫在眉睫的问题。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始终保持高速稳定的发展,而在各行各业的综合表现来看,建筑业始终保有巨大的发展活力和动力。直至今日,建筑业依然属于我国发展势头较好的行业之一,也是我国国民经济组成的重要部分。然而,近年来社会上出现大量的建筑合同纠纷,给各建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严重影响了项目建设工程进度,非常不利于建筑业的持续稳定发展,给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健发展埋下隐患。
据某地人民法院统计数字显示,仅从2010年初至2012年8月,该法院共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89件,立案标的达3100余万元。合同纠纷涉及范围广、牵涉利益方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损害了企业各方的经济效益。尤其所涉及案件多涉及居民住房建设项目,合同纠纷导致的建设工程多次延期严重影响了项目工程的交付使用,给业主带来了巨大的生活困扰,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加强对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积极运用有效技术手段来规避合同风险带来的损失成为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燃眉之急。
一、合同纠纷产生原因
我们根据相关司法渠道发布的统计信息来看,目前国内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主要集中于甲乙双方、甲乙丙三方甚至多方利益在合同制定、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冲突以及某方或多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从而损害到其他方的利益。如某住宅小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合同规定甲方(竞标单位)委托乙方(施工单位)对该项目进行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工程款200万元,但由于甲方在经营过程中资金链断裂使其无力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协商多日未果。因此乙方将甲方诉至仲裁所,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所有工程款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在实际生活中,这类合同纠纷层出不穷,经过研究分析,我们发现产生这些合同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不清
建筑工程合同是约定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在该文件中,双方应明确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享受的权利。然而,在实际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由于合同双方或一方法律意识不强或缺乏相应专业知识,导致在签署合同时过于强调一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忽略了合同的公平合理性,由此导致合同对双方的约束力产生巨大削弱,合同很少或根本不能约束另一方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导致合同纠纷的出现。
最常见的工程合同纠纷如农民工集体承包工程项目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知识,没有与发包方签署正式的工程合同或者签署的工程合同仅有自己应当负有的义务而没有严格规定自己应当享受的正当权益和发包方应当严格履行的义务,常常导致项目竣工时工程款无法得到及时支付。这便是近年来社会反响非常强烈、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二)阴阳合同的签订
所谓阴阳合同,便是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份以上的内容不尽相同的合同。签署双方因为各自利益关系,在工程施工之前,签订一份对外公布的权利、义务清晰的合同,即所谓“阳合同”,又称“账面合同”;但同时双方又签订一份秘密合同,合同重新制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该合同一般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为各自利益没有公开出来,即所谓“阴合同”。阴阳合同实质上是一种违规合同行为,如发包方与承包方主要负责人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签署一份“阳合同”公布给各自集体组织,但私下制定一份“阴合同”来为自己谋取更多更大的利益空间,这份合同一般包含有回扣、红包等为私人牟利行为。
但在实际合同履行中,由于“阴合同”一般由口头表述存在,并没有纸面依据来对双方进行约束,这就导致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因利益分配冲突而造成合同纠纷,且这种纠纷常很难找到确凿的证据。如某甲方在跟乙方签订合同时约定乙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使用劣质材料以次充好,由此谎报建设成本,高出的利润双方进行分成。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并没有跟乙方进行利润分成,且在工程验收不合格时甲方拒绝承认“阴合同”的存在。甲方认定乙方偷工减料从而造成质量不合格,需要对此负全部责任。如此,便造成了严重的工程合同纠纷。
二、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控制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发现,加强对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以应对由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而产生的风险成为建筑企业健康稳步发展的重要条件。通过对国内外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经验,本文认为,在实际建筑商业经营活动中,我们应当做到:
(一)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合同双方应当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在合同签订合同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违规、不越界,在合同的制定和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平等互惠的原则,不签订任何形式的阴阳合同,不在合同中动手脚、耍心眼。在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工程合同的制定需要标准化管理
合同的内容制定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标准,严格、明确规定双方所应享有的权利,所应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得合同对双方的活动具有真正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的规格要严格依照国家的有关标准,使得其能够准确的作为单方或多方违约时维权的有力证据。
(三)应当建立起强有力的索赔制度
各地政府部门、法律机构、公会、社会媒体舆论等组织需建立起强有力的索赔制度,使得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违约行为时,被侵权方能够通过有效的途径来对侵权方进行索赔,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目前社会上新建立起许多为农民工讨薪组织、协会,建立起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受理制度,建立起侵权追责组织和体系,但仍不能满足广大的社会实际需求。在这一方面,我国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四)发展建筑工程担保体系
在建设过程中,无可避免的会引起由于建设施工问题或者企业经营问题导致的资金不足或资源匮乏,在这个时期,如果企业能够获得足够的建筑工程担保来平衡自身的经济现状,会避免很多由于甲方资金链断裂而引起的工程款支付拖延等合同纠纷问题。在这方面,美国为我国树立起了表率。
美国建立有完善的工程保证担保和工程保险机制,使得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甲乙双方能够有充足的资本进行合同义务的履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也可以效法美国,在社会上广泛推广建筑市场保障体系,保障建筑工程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总结:
本文通过对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其引起的危害,研究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的控制措施,在实际建筑工程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双方应本着平等互惠、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證合同的透明与公正,并在严格的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自义务,推动项目建设施工的进行以及自身经济的发展。在本方利益受到损失时,应当以合同为依据依法向侵权方提出合理要求,在协调未果条件下,可以诉储法律武器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规避风险。
参考文献
[1] 江晋宁,浅析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及风险防范[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06.
[2] 张书巧,刍议建筑工程的合同风险与防范对策[J],江西建材,2014,02.
[3] 张云颜,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4,03.
[4] 朱忠权,新形势下工程合同管理的风险防范及控制措施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4,07.
[5] 贺心富,关于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策略[J],科技风,2014,01.
作者简介
胡弟弟,1963年10月,江西南昌人,研究市政工程方向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始终保持高速稳定的发展,而在各行各业的综合表现来看,建筑业始终保有巨大的发展活力和动力。直至今日,建筑业依然属于我国发展势头较好的行业之一,也是我国国民经济组成的重要部分。然而,近年来社会上出现大量的建筑合同纠纷,给各建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严重影响了项目建设工程进度,非常不利于建筑业的持续稳定发展,给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健发展埋下隐患。
据某地人民法院统计数字显示,仅从2010年初至2012年8月,该法院共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89件,立案标的达3100余万元。合同纠纷涉及范围广、牵涉利益方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损害了企业各方的经济效益。尤其所涉及案件多涉及居民住房建设项目,合同纠纷导致的建设工程多次延期严重影响了项目工程的交付使用,给业主带来了巨大的生活困扰,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加强对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积极运用有效技术手段来规避合同风险带来的损失成为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燃眉之急。
一、合同纠纷产生原因
我们根据相关司法渠道发布的统计信息来看,目前国内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主要集中于甲乙双方、甲乙丙三方甚至多方利益在合同制定、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冲突以及某方或多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从而损害到其他方的利益。如某住宅小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合同规定甲方(竞标单位)委托乙方(施工单位)对该项目进行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工程款200万元,但由于甲方在经营过程中资金链断裂使其无力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协商多日未果。因此乙方将甲方诉至仲裁所,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所有工程款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在实际生活中,这类合同纠纷层出不穷,经过研究分析,我们发现产生这些合同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不清
建筑工程合同是约定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在该文件中,双方应明确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享受的权利。然而,在实际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由于合同双方或一方法律意识不强或缺乏相应专业知识,导致在签署合同时过于强调一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忽略了合同的公平合理性,由此导致合同对双方的约束力产生巨大削弱,合同很少或根本不能约束另一方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导致合同纠纷的出现。
最常见的工程合同纠纷如农民工集体承包工程项目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知识,没有与发包方签署正式的工程合同或者签署的工程合同仅有自己应当负有的义务而没有严格规定自己应当享受的正当权益和发包方应当严格履行的义务,常常导致项目竣工时工程款无法得到及时支付。这便是近年来社会反响非常强烈、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二)阴阳合同的签订
所谓阴阳合同,便是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份以上的内容不尽相同的合同。签署双方因为各自利益关系,在工程施工之前,签订一份对外公布的权利、义务清晰的合同,即所谓“阳合同”,又称“账面合同”;但同时双方又签订一份秘密合同,合同重新制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该合同一般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为各自利益没有公开出来,即所谓“阴合同”。阴阳合同实质上是一种违规合同行为,如发包方与承包方主要负责人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签署一份“阳合同”公布给各自集体组织,但私下制定一份“阴合同”来为自己谋取更多更大的利益空间,这份合同一般包含有回扣、红包等为私人牟利行为。
但在实际合同履行中,由于“阴合同”一般由口头表述存在,并没有纸面依据来对双方进行约束,这就导致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因利益分配冲突而造成合同纠纷,且这种纠纷常很难找到确凿的证据。如某甲方在跟乙方签订合同时约定乙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使用劣质材料以次充好,由此谎报建设成本,高出的利润双方进行分成。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并没有跟乙方进行利润分成,且在工程验收不合格时甲方拒绝承认“阴合同”的存在。甲方认定乙方偷工减料从而造成质量不合格,需要对此负全部责任。如此,便造成了严重的工程合同纠纷。
二、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控制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发现,加强对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以应对由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而产生的风险成为建筑企业健康稳步发展的重要条件。通过对国内外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经验,本文认为,在实际建筑商业经营活动中,我们应当做到:
(一)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合同双方应当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在合同签订合同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违规、不越界,在合同的制定和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平等互惠的原则,不签订任何形式的阴阳合同,不在合同中动手脚、耍心眼。在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工程合同的制定需要标准化管理
合同的内容制定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标准,严格、明确规定双方所应享有的权利,所应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得合同对双方的活动具有真正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的规格要严格依照国家的有关标准,使得其能够准确的作为单方或多方违约时维权的有力证据。
(三)应当建立起强有力的索赔制度
各地政府部门、法律机构、公会、社会媒体舆论等组织需建立起强有力的索赔制度,使得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违约行为时,被侵权方能够通过有效的途径来对侵权方进行索赔,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目前社会上新建立起许多为农民工讨薪组织、协会,建立起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受理制度,建立起侵权追责组织和体系,但仍不能满足广大的社会实际需求。在这一方面,我国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四)发展建筑工程担保体系
在建设过程中,无可避免的会引起由于建设施工问题或者企业经营问题导致的资金不足或资源匮乏,在这个时期,如果企业能够获得足够的建筑工程担保来平衡自身的经济现状,会避免很多由于甲方资金链断裂而引起的工程款支付拖延等合同纠纷问题。在这方面,美国为我国树立起了表率。
美国建立有完善的工程保证担保和工程保险机制,使得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甲乙双方能够有充足的资本进行合同义务的履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也可以效法美国,在社会上广泛推广建筑市场保障体系,保障建筑工程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总结:
本文通过对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其引起的危害,研究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的控制措施,在实际建筑工程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双方应本着平等互惠、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證合同的透明与公正,并在严格的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自义务,推动项目建设施工的进行以及自身经济的发展。在本方利益受到损失时,应当以合同为依据依法向侵权方提出合理要求,在协调未果条件下,可以诉储法律武器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规避风险。
参考文献
[1] 江晋宁,浅析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及风险防范[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06.
[2] 张书巧,刍议建筑工程的合同风险与防范对策[J],江西建材,2014,02.
[3] 张云颜,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4,03.
[4] 朱忠权,新形势下工程合同管理的风险防范及控制措施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4,07.
[5] 贺心富,关于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策略[J],科技风,2014,01.
作者简介
胡弟弟,1963年10月,江西南昌人,研究市政工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