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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我省实施意见及《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的通知》《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三个配套文件,将用两年的时间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改革工作。
今年完成人员过渡和首次评审,明年实现常态化评审,新制度完全入轨。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可参照执行。新制定的《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职称评审时向特别优秀教师、一线教师、农村教师适当倾斜。
目前,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工作的通知》等,就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条件、适用范围,如何评聘操作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对象:凡在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装备教育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教师职称(职务)的在编在职教师,均应按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进行过渡,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二、对应关系:原中学高级教师和小学特、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对于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任到相应岗位的人员,按照上述对应关系保留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三、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学校统一收集过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等相关材料,并填写《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需经本人核对签字,存入教师个人档案。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可参照执行。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在学校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学校制订竞聘工作方案,竞聘方案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1.个人申报
学校按照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公布拟聘岗位数额及竞聘条件,竞聘条件不低于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小学教师对照竞聘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2.考核推荐
学校组建推荐委员会,通过多种方式,对参加竞聘教师的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推荐意见,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3.专家评审
评委会按层级分别由省、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建,由同行专家组成。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确定拟聘教师人选。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4.学校聘用
学校根据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结果,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一、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
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二、制定执行新的职称评价标准
1. 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我省教育发展情况,按照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统筹兼顾其他系列评价标准,向特别优秀教师、一线教师、农村教师适当倾斜,研究制定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三、改革创新评价和监督机制
1.形成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评审的公信力。
3.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要全面推行评聘公示制度,实行“六公开”,即:向教师公开岗位数额、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评聘程序、参评人员业绩、评聘结果、监督电话。要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评聘工作的客观公正、规范透明。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衔接
1.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严格执行聘用合同,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有空岗的情况下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竞聘高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
3.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应给予适当倾斜,根据新办法第十条,可由学校直接使用,不需再经过评委会评审。
4.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按照《关于调整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92号)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暂按国家下达的指标数控制。
今年完成人员过渡和首次评审,明年实现常态化评审,新制度完全入轨。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可参照执行。新制定的《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职称评审时向特别优秀教师、一线教师、农村教师适当倾斜。
目前,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工作的通知》等,就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条件、适用范围,如何评聘操作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对象:凡在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装备教育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教师职称(职务)的在编在职教师,均应按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进行过渡,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二、对应关系:原中学高级教师和小学特、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对于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任到相应岗位的人员,按照上述对应关系保留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三、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学校统一收集过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等相关材料,并填写《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需经本人核对签字,存入教师个人档案。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可参照执行。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在学校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学校制订竞聘工作方案,竞聘方案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1.个人申报
学校按照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公布拟聘岗位数额及竞聘条件,竞聘条件不低于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小学教师对照竞聘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2.考核推荐
学校组建推荐委员会,通过多种方式,对参加竞聘教师的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推荐意见,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3.专家评审
评委会按层级分别由省、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建,由同行专家组成。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确定拟聘教师人选。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4.学校聘用
学校根据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结果,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一、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
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二、制定执行新的职称评价标准
1. 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我省教育发展情况,按照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统筹兼顾其他系列评价标准,向特别优秀教师、一线教师、农村教师适当倾斜,研究制定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三、改革创新评价和监督机制
1.形成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评审的公信力。
3.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要全面推行评聘公示制度,实行“六公开”,即:向教师公开岗位数额、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评聘程序、参评人员业绩、评聘结果、监督电话。要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评聘工作的客观公正、规范透明。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衔接
1.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严格执行聘用合同,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有空岗的情况下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竞聘高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
3.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应给予适当倾斜,根据新办法第十条,可由学校直接使用,不需再经过评委会评审。
4.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按照《关于调整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92号)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暂按国家下达的指标数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