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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李某是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合伙人,负责公司产品运营和内容审核等工作,公司旗下运营一款社交类App平台。2019年7月,李某发现市场上另一款App平台与自己公司的平台功能类似。为了打击竞争对手,李某授意下属、公司员工范某收集对方平台上的有害违规言论。由于迟迟没有找到该平台上的违规内容,李某开始授意下属通过“钓鱼”的方式收集:“如果在对方App平台上找不到违规内容,就使用自己注册的账号在他们平台上发布违规内容,然后再截图。”
2019年10月,员工范某分别用自己和同事的手机在对方平台上注册两个账号,并通过账号发布了自己公司平台上拦截下来的涉黄有害言论和图片发布在对方平台上,截图后向有关部门举报。2019年11月初开始,对方平台App陆续被主流应用商店下架,每日注冊用户量出现断崖式下降,造成公司运营停顿。
据被害平台公司负责人称,其实范某的账号发布的涉黄图片在审查过程中已被平台工作人员发现,立即将该信息删除,并未发布到网上,因此该信息是用户发布后,通过自己的账号截图,利用截图页面举报。之后公司又发现发布有害信息的两个账号都来自同一地址,且在发布有害言论图片后都迅速修改了头像,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9月18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被告人李某、范某提起公诉。
由于互联网App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传统商品,App下架期间用户下降数、单位用户产生利润、应用市场评级、投资人预期评估等虚拟资产应纳入损失评估。本案中李某、范某基于对同行恶意打压的目的,在被害公司已经审核做出删除或禁言的情况下,仍通过截图自身发布的有害信息的方式造成有害信息已公布的表象,导致被害公司App下架,损害了被害公司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商业运营陷入停滞,应当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尹波,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网络犯罪专业化办案团队成员。进入普陀区检察院以来,一直奋战在一线业务岗位上)
案件类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李某是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合伙人,负责公司产品运营和内容审核等工作,公司旗下运营一款社交类App平台。2019年7月,李某发现市场上另一款App平台与自己公司的平台功能类似。为了打击竞争对手,李某授意下属、公司员工范某收集对方平台上的有害违规言论。由于迟迟没有找到该平台上的违规内容,李某开始授意下属通过“钓鱼”的方式收集:“如果在对方App平台上找不到违规内容,就使用自己注册的账号在他们平台上发布违规内容,然后再截图。”
2019年10月,员工范某分别用自己和同事的手机在对方平台上注册两个账号,并通过账号发布了自己公司平台上拦截下来的涉黄有害言论和图片发布在对方平台上,截图后向有关部门举报。2019年11月初开始,对方平台App陆续被主流应用商店下架,每日注冊用户量出现断崖式下降,造成公司运营停顿。
据被害平台公司负责人称,其实范某的账号发布的涉黄图片在审查过程中已被平台工作人员发现,立即将该信息删除,并未发布到网上,因此该信息是用户发布后,通过自己的账号截图,利用截图页面举报。之后公司又发现发布有害信息的两个账号都来自同一地址,且在发布有害言论图片后都迅速修改了头像,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9月18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被告人李某、范某提起公诉。
主讲检察官尹波点评
由于互联网App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传统商品,App下架期间用户下降数、单位用户产生利润、应用市场评级、投资人预期评估等虚拟资产应纳入损失评估。本案中李某、范某基于对同行恶意打压的目的,在被害公司已经审核做出删除或禁言的情况下,仍通过截图自身发布的有害信息的方式造成有害信息已公布的表象,导致被害公司App下架,损害了被害公司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商业运营陷入停滞,应当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尹波,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网络犯罪专业化办案团队成员。进入普陀区检察院以来,一直奋战在一线业务岗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