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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的规定,涉及人民法院的上下级关系、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关系,由于混淆了“上级人民法院”与“上一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与“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因此出现了错位问题,使相应的诉讼制度有失科学、严谨。希望在第二次修订时能够注意从这方面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