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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立法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在形式和内容上均存在较大缺陷,并缺乏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有保护,现行监督机制过于原则且启动机制落后,制约了监督机制发挥作用.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立法进行完善,一是在立法形式上,建议由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进行统一立法.二是在立法内容上,建议将行政不作为全面纳入法律监督机制;明确确定行政不作为的特征和内容;设定国家公诉制度;建立非利害关系人启动机制;完善自然人主体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