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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讨论了完全由政府提供教育所产生的政府失灵现象,由此证明民办教育作为公办教育补充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是由于教育的公益性,因此民间资本兴办教育应该采取一种“准市场”制度,而非完全的市场化运作。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政府在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高校当中的作用,确定政府管制与准市场化运作各自的边界,讨论了政府的管制范围和管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