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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金融体制还不完善,一些农村信用社的竞争力还比较弱,部分农村信用社的潜在风险还比较高,尤其是 现在我国农村信用社正面临重大改革的转轨时期,监管体制、监管范围和监管重心应及时调整。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有效监管的路径选择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 要向“三管一提高”的监管理念转变 。(1)管法人:要重点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县级法人的监管。要在法人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加强监管,努力使监管工作和改革工作协调推进。第一、严格准入是前提。对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严格把关,不仅要审查学历、资历等基本条件,更要注重审查思想品德、经营行为、工作业绩的考核。第二、管住法人代表是关键。要全面推行联社主任与理事长分任制,进一步明确职责。第三、加强行为管理是保障。通过制度安排使农村信用社代理人遵守行为规则,执行共同的行为规范。(2)管风险:第一,突出贷款风险管理。把不良贷款列为农村信用社风险监测的主要指标,建立不良贷款按季分析和考核制度。督促落实不良贷款“双降”工作主任负责制,社要实行重点监控,不断创新清收不良贷款的方法和手段,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不良贷款的处置方法和手段,通过拍卖、“打包”出售、置换等多种形式,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第二,强化资本约束。应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积极制定增资扩股计划,按照股权结构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大力吸收各类专业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入股,增强农信社的自我抗风险能力。第三,加强风险评价。当前重点加强对县级联社的风险监测和预警,对其风险指标和内控制度等进行综合评价。(3)管内控:即严格监管农村信用社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培养农村信用社防范风险的内在积极性。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必须引起够的重视。通过深化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将出现多样化,组织形式也将多样化,既有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银行,还有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和实行两级法人的农村信用社。这些不同产权制度、不同形式的机构,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上有不同特点和要求。我们对其要制定不同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的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实施分类监管;要督促农村信用社按照各自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切实提高自身防范风险的能力。(4)提高透明度:让监管部门知情,让存款人知情,让社会公众知情。建立统一、科学、规范化的非现场监督体系,将谨慎和弹性原则相结合,合法性与风险性指标相结合,提高风险计量水平,这是增强透明度的重要基础。同时,信息共享,各有侧重,建立非现场监控数据库;加强非现场监督的法制性,对监管人员审核、编制、报送监管报告实行问责制;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严禁自行对外披露农村信用社经营与风险的相关信息。
二.要坚持“三讲一改进”的监管原则(1)处罚要讲求合法性。要划清责任,区分性质,行政处罚一定要重事实,要证据确凿,运用法律条款要正确适当。(2)处罚要讲求合理性。在坚持依法处罚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人的处罚还应讲求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有三种情况是应依法严处重罚的:一是违法、违规经营造成重大资金损失的。二是不服从金融监管,违规债券投资和违规拆借的。三是违规经营有个人行为和以权“寻租”的。(3)处罚要讲求效果。在对人的处理上,应逐步由严处重罚,严防死守,转向科学监测、引导督促和利用市场机制、实行市场淘汰上来,这种监管是一种科学的、人本的、行为规范的、目标引导的、相互协作的“聪明”监管;要保留处罚的权威性,不轻易做出处罚决定。(4)要改进现场检查方法。要拓展广度、提高效率,避免重复检查,并整合现场检查力量。
三.要搭建“三扶一联动”的服务平台 (1)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要支持宣传、新闻等部门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正面宣传力度,为农村信用社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2)加大业务创新的政策扶持。重点要支持农村信用社在经营理念、经营品牌、抓降方式、盈利模式、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进行创新。(3)争取综合改革的政策扶持。监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呼吁扩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以尽早解决农信社历史包袱沉重,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风险与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4)建立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相互联动的机制。监督干部要逐步从封闭型走向开放型监管,通过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合作、联动,促进监管效率提高。
作者单位:河南焦作大学
一、 要向“三管一提高”的监管理念转变 。(1)管法人:要重点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县级法人的监管。要在法人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加强监管,努力使监管工作和改革工作协调推进。第一、严格准入是前提。对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严格把关,不仅要审查学历、资历等基本条件,更要注重审查思想品德、经营行为、工作业绩的考核。第二、管住法人代表是关键。要全面推行联社主任与理事长分任制,进一步明确职责。第三、加强行为管理是保障。通过制度安排使农村信用社代理人遵守行为规则,执行共同的行为规范。(2)管风险:第一,突出贷款风险管理。把不良贷款列为农村信用社风险监测的主要指标,建立不良贷款按季分析和考核制度。督促落实不良贷款“双降”工作主任负责制,社要实行重点监控,不断创新清收不良贷款的方法和手段,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不良贷款的处置方法和手段,通过拍卖、“打包”出售、置换等多种形式,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第二,强化资本约束。应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积极制定增资扩股计划,按照股权结构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大力吸收各类专业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入股,增强农信社的自我抗风险能力。第三,加强风险评价。当前重点加强对县级联社的风险监测和预警,对其风险指标和内控制度等进行综合评价。(3)管内控:即严格监管农村信用社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培养农村信用社防范风险的内在积极性。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必须引起够的重视。通过深化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将出现多样化,组织形式也将多样化,既有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银行,还有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和实行两级法人的农村信用社。这些不同产权制度、不同形式的机构,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上有不同特点和要求。我们对其要制定不同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的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实施分类监管;要督促农村信用社按照各自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切实提高自身防范风险的能力。(4)提高透明度:让监管部门知情,让存款人知情,让社会公众知情。建立统一、科学、规范化的非现场监督体系,将谨慎和弹性原则相结合,合法性与风险性指标相结合,提高风险计量水平,这是增强透明度的重要基础。同时,信息共享,各有侧重,建立非现场监控数据库;加强非现场监督的法制性,对监管人员审核、编制、报送监管报告实行问责制;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严禁自行对外披露农村信用社经营与风险的相关信息。
二.要坚持“三讲一改进”的监管原则(1)处罚要讲求合法性。要划清责任,区分性质,行政处罚一定要重事实,要证据确凿,运用法律条款要正确适当。(2)处罚要讲求合理性。在坚持依法处罚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人的处罚还应讲求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有三种情况是应依法严处重罚的:一是违法、违规经营造成重大资金损失的。二是不服从金融监管,违规债券投资和违规拆借的。三是违规经营有个人行为和以权“寻租”的。(3)处罚要讲求效果。在对人的处理上,应逐步由严处重罚,严防死守,转向科学监测、引导督促和利用市场机制、实行市场淘汰上来,这种监管是一种科学的、人本的、行为规范的、目标引导的、相互协作的“聪明”监管;要保留处罚的权威性,不轻易做出处罚决定。(4)要改进现场检查方法。要拓展广度、提高效率,避免重复检查,并整合现场检查力量。
三.要搭建“三扶一联动”的服务平台 (1)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要支持宣传、新闻等部门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正面宣传力度,为农村信用社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2)加大业务创新的政策扶持。重点要支持农村信用社在经营理念、经营品牌、抓降方式、盈利模式、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进行创新。(3)争取综合改革的政策扶持。监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呼吁扩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以尽早解决农信社历史包袱沉重,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风险与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4)建立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相互联动的机制。监督干部要逐步从封闭型走向开放型监管,通过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合作、联动,促进监管效率提高。
作者单位:河南焦作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