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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桥 旅美教育工作者
成都某高校英语专业毕业生,因为携带乙肝病毒,就业被拒,用人单位因此被告上法庭。中国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很多,有些单位明确规定非211高校毕业生不招,女性不招,等等。一些企业老板,会因为员工属相和自己犯冲,属猴的不招,属羊的不招,无奇不有。中国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上面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可歧视问题还是很多,随着就业者维权意识的强化,相关诉讼一定会大幅度增加。
美国的就业歧视没有我们这么普遍,主要还是预防得力。相关的法律很健全,且逐步完善。美国很早就有了和平等就业机遇有关的立法,这些法律很细,如1963年制定的《男女同工同酬法》、1964年制定的《禁止歧视怀孕妇女法》、1967年制定的《禁止年龄歧视法》等等。
联邦劳动部有两大机构“民权中心”和“联邦合同规定监督局”监督相关法律的实施。另外还有一个独立机构“平等就业机遇委员会”,负责促进就业平等。该机构网站上有雇主权利和义务、应聘者或员工权利和义务等。如果有人违规,大家可以在网站上投诉。用人单位为了避免诉讼和其他形式的惩罚,也都在各自的人力资源政策中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的预防也会减少日后的纠纷和诉讼。我们单位最近要招一位行政助理。招聘广告上对年龄、是否残疾、种族甚至国籍没有任何规定,只规定了技能需求和工作责任。招聘广告不可出现歧视性条款,这是消除歧视的硬规定。确实,在看简历的时候,我发现应聘的人老的少的、男的女的、退伍军人和平民都有,五花八门。
同样可贵的,是预防面试和其他环节的歧视。有些问题,貌似无害,其实可能会被应聘者视作歧视。比如面试时问对方小孩多大,可能被理解为间接在淘汰育龄妇女,或是养育幼儿的母亲等。我们并不熟悉哪些问题可以问,哪些问题不可以问,在接近面试的时候,人力资源部发来了一份面试清单,清单列出了面试当中哪些问题可以问,哪些问题不可以问。为了防止性别歧视,面试者不可以问的问题包括:家里有几个小孩、小孩年龄多大、会不会要更多小孩、婚姻状况如何、小孩入托入学安排、配偶有无保险;为了防止种族歧视,面试者不可以问应聘者的姓名属哪个民族、出生地在哪里、父母出生地在哪里、什么国籍、配偶是什么国籍、母语是什么等等。为了防止年龄歧视,不可以问的问题包括出生日期是什么、哪一年高中毕业,但是可以问应聘者是否超过了18岁。在残疾问题上,不可以问的问题是有无某种残疾、严重程度如何、有无获得残障补贴、最近有无动过某种手术、病史如何等。
人力资源部还规定,哪怕是求职者自己谈起了这些话题,比如家里的孩子,面试的时候也不要沿着这个话题继续追问,否则会引发歧视的质疑。而这些规定,又是根据联邦法律、监督部门的细则制定出来的,单位的规定只会比法律规定更严格而不是相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有些方面规定得也很细,比如针对妇女就业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缺乏监督和推广等预防措施,促进平等的法律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另外,如果仅仅把限制歧视留在招聘广告和合同的纸面上,在面试中的歧视就变得“空口无凭”,让执法部门抓不住把柄,但也留下了很大的诉讼空间,从长远来看会增加用人单位负担。杭州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最近在“文案策划”招聘中遇到了歧视官司。该单位招聘广告并未写明性别,但是一位郭姓女大学生把自己的性别写成男性去应聘,结果该学校在面试中告知,确实因为工作的需要,该职位不能招女性,结果惹上官司并败诉。
希望在这方面,中国相关法律继续健全,预防措施得力,保障不同群体的平等权利,也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就业机会的平等是会让整个社会包括用人单位得益的,任何向着这方面的改进都值得去争取。
成都某高校英语专业毕业生,因为携带乙肝病毒,就业被拒,用人单位因此被告上法庭。中国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很多,有些单位明确规定非211高校毕业生不招,女性不招,等等。一些企业老板,会因为员工属相和自己犯冲,属猴的不招,属羊的不招,无奇不有。中国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上面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可歧视问题还是很多,随着就业者维权意识的强化,相关诉讼一定会大幅度增加。
美国的就业歧视没有我们这么普遍,主要还是预防得力。相关的法律很健全,且逐步完善。美国很早就有了和平等就业机遇有关的立法,这些法律很细,如1963年制定的《男女同工同酬法》、1964年制定的《禁止歧视怀孕妇女法》、1967年制定的《禁止年龄歧视法》等等。
联邦劳动部有两大机构“民权中心”和“联邦合同规定监督局”监督相关法律的实施。另外还有一个独立机构“平等就业机遇委员会”,负责促进就业平等。该机构网站上有雇主权利和义务、应聘者或员工权利和义务等。如果有人违规,大家可以在网站上投诉。用人单位为了避免诉讼和其他形式的惩罚,也都在各自的人力资源政策中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的预防也会减少日后的纠纷和诉讼。我们单位最近要招一位行政助理。招聘广告上对年龄、是否残疾、种族甚至国籍没有任何规定,只规定了技能需求和工作责任。招聘广告不可出现歧视性条款,这是消除歧视的硬规定。确实,在看简历的时候,我发现应聘的人老的少的、男的女的、退伍军人和平民都有,五花八门。
同样可贵的,是预防面试和其他环节的歧视。有些问题,貌似无害,其实可能会被应聘者视作歧视。比如面试时问对方小孩多大,可能被理解为间接在淘汰育龄妇女,或是养育幼儿的母亲等。我们并不熟悉哪些问题可以问,哪些问题不可以问,在接近面试的时候,人力资源部发来了一份面试清单,清单列出了面试当中哪些问题可以问,哪些问题不可以问。为了防止性别歧视,面试者不可以问的问题包括:家里有几个小孩、小孩年龄多大、会不会要更多小孩、婚姻状况如何、小孩入托入学安排、配偶有无保险;为了防止种族歧视,面试者不可以问应聘者的姓名属哪个民族、出生地在哪里、父母出生地在哪里、什么国籍、配偶是什么国籍、母语是什么等等。为了防止年龄歧视,不可以问的问题包括出生日期是什么、哪一年高中毕业,但是可以问应聘者是否超过了18岁。在残疾问题上,不可以问的问题是有无某种残疾、严重程度如何、有无获得残障补贴、最近有无动过某种手术、病史如何等。
人力资源部还规定,哪怕是求职者自己谈起了这些话题,比如家里的孩子,面试的时候也不要沿着这个话题继续追问,否则会引发歧视的质疑。而这些规定,又是根据联邦法律、监督部门的细则制定出来的,单位的规定只会比法律规定更严格而不是相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有些方面规定得也很细,比如针对妇女就业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缺乏监督和推广等预防措施,促进平等的法律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另外,如果仅仅把限制歧视留在招聘广告和合同的纸面上,在面试中的歧视就变得“空口无凭”,让执法部门抓不住把柄,但也留下了很大的诉讼空间,从长远来看会增加用人单位负担。杭州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最近在“文案策划”招聘中遇到了歧视官司。该单位招聘广告并未写明性别,但是一位郭姓女大学生把自己的性别写成男性去应聘,结果该学校在面试中告知,确实因为工作的需要,该职位不能招女性,结果惹上官司并败诉。
希望在这方面,中国相关法律继续健全,预防措施得力,保障不同群体的平等权利,也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就业机会的平等是会让整个社会包括用人单位得益的,任何向着这方面的改进都值得去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