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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民终身教育地方性立法是我国终身教育发展中的重要社会问题,它不仅反映了当地终身教育事业发展的层次与水平,更折射出当地政府、社会对终身教育的认识高度和重视程度,已成为各地区终身教育发展的重要标志。
[关键词]全民终身教育 地方性立法 江西省
[作者简介]郑义寅(1959- ),男,江西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院院长,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与成人教育;曾青云(1958- ),男,江西师范大学成人教育研究所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成人教育。(江西 南昌 330027)
[中图分类号]G40-01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18-0026-02
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在我国终身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通过地方性立法建制,制定一部具有统筹和指导作用的,符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适用广泛的终身教育法规,依法落实、保障和规范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学习权利和义务,促进本地区全民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已成为江西省实现中部崛起战略目标的重大现实课题。
一、江西省全民终身教育立法问题的提出
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战略目标,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步骤。在江西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通过地方性立法建制,依法落实、保障和规范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学习权利和义务,促进全民学习活动的发展,提高我省全民素质,已成为江西省实现中部崛起宏大目标的重要现实课题。
1.终身教育发展凸显地方性立法问题。近年来,我国终身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入学率进一步提高,国民受教育机会扩大,受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开发水平明显提升。教育为现代化建设各行各业输送了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大批专门人才,进一步提高了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我国正加速完成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转变。但在我国终身教育整体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的问题和挑战。例如,终身教育发展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强烈需求,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终身教育发展的不协调性,终身教育投入不足等,这些都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紧密相关。因而,如何在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下,通过终身教育地方性立法,促进当地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已成为政府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
从教育学上看,终身教育发展和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并非是一个自发或自然的过程,终身教育的推行和教育体系的构建必须与国家发展目标、政策法规相适应,需要利用法律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对社会和个人要从终身教育方面的行为方式进行约束和规范。因此,制定一部具有统筹和指导作用的广泛适用的终身教育法规,从战略发展的高度来规范、约束和指导终身教育,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性举措。但由于我国各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国家尚未制定终身教育法,全国也只有上海、福建等少数地区正在进行终身教育立法的尝试,特别是像江西这类经济欠发达的省份,目前在终身教育立法建制方面还处于空白状态。然而,随着各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崛起战略的不断升华,人力资源开发在这些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中越来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通过运用有限立法权限,制定地方性终身教育法律法规,依法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全面推进本地区终身教育的发展,已成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中必须解决又最为紧迫的重大命题。
2.终身教育地方性立法问题的理论研究缺失。当前,纵观国内学术界有关终身教育立法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问题,尤其是对地方性构建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立法建制问题研究的成果可以发现,研究重点集中在对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的可行性、必要性分析,对终身教育或终身学习概念的禅释、中外终身教育比效等方面,对终身教育立法问题的研究不多,尤其是对地方性终身教育立法问题的研究更是凤毛麟角。一些学者虽然关注地方性终身教育的发展,但对如何推进不同地区的终身教育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问题研究不足,特别是地方性终身教育立法建制问题对不同地区终身教育事业乃至本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极其重要性认识缺失,以致学术界整体对地方性终身教育立法建制问题的研究存在认知盲点,其结果必然导致地方性终身教育法制建设在实践上处于滞后状态。可以断言,随着我国各地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地方性终身教育立法建制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学术界对依法构建江西省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与江西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关系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深化,这必将促进各地政府对终身教育立法问题的重视,各地区终身教育发展的法制时代必将来临。
3.江西省终身教育发展需要立法保障。立法建制是江西省全民终身教育发展的迫切要求。江西省历来重视教育的发展,是全国较早提出“科教强省”战略的省份之一。进入21世纪,江西省委和省政府又把“人才强省”作为“江西崛起”发展战略的核心,有力地推动了江西教育事业的发展。近年来,江西省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基础教育、自学考试的发展都取得巨大成就,发展速度在全国也是比较快的。特别是随着江西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国家劳动预备制度的确立,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人们对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要求不断提高,终身教育、终身学习观念已成为社会共识,社会对推进全民终身学习、建立一个健全和完善全民终身学习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社会上出现了对终身教育的认识前所未有、对终身教育的热情前所未有、对终身教育的需求前所未有的良好态势,这些都为江西省全民学习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然而,从经济发展的阶梯上看,江西目前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滞后使省内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面临许多现实问题和深层矛盾,在一些地方虽然声势浩大,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究其根本原因,重要的一点就是缺乏法制保障。从终身教育长远发展着眼,利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对政府、社会和个人在终身教育方面的行为和方式进行约束和规范显得尤为必要,终身教育专项立法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已然成为江西省发展终身教育亟须解决又必须解决的首要命题。
二、江西省全民终身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1.立法的可行性原则。可行性是江西省终身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从立法建制的性质而言,江西终身教育立法应属于行政性的法律法规范畴,受立法权限的局限,其主要是对本地区终身教育客体进行规划和建设,包括明确政府在终身教育发展中的作用与责任、建设终身教育机构、规范终身教育标准、设定终身教育政策,以及调整和规范终身教育行政行为等,这就要求地方性立法必须有较强的可行性。
而在终身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终身教育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不断拓展,出现了诸如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等多个专用名词,而其内涵与外延的异同,对地方性终身教育立法的冠名和结构体系具有决定性影响。目前,国外有终身教育立法和终身学习立法两类立法,两者既有共同点也存在一定差异,涉及立法调整范围的界定即立法的可行性问题。终身教育与终身学习的侧重点不同。一般认为,终身教育主要是指以各级政府为主、结合民间力量、规划并向人民提供多样化的平等学习机会,使每个人在一生中的各个阶段都得到所需要的教育;终身学习主要是从学习者的角度,强调个人学习活动在一生中持续地、多方面地进行,它与终身教育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进行终身学习的主体是学习者本人,即民众本身,终身学习是他们的权利也是义务。发展终身教育,推进终身学习主要是国家各级政府的职责,政府是推进终身教育的主体。在以上两个方面中,江西省终身教育立法建制应重于前者,即主要是通过各级政府的努力,为终身教育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必要标准,使每个人在一生中的各个阶段都得到所需要的教育。从这方面认知考虑,制定江西省终身教育法律法规应比制定终身学习地方性法律法规更具有可行性。
2.立法的特色性原则。特色性是江西省终身教育立法的重要原则。江西省全民终身教育的法制建设属于地方性法规建设范畴,立法必须符合江西省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发展实际,必须将理论研究与实践调研有机连接起来,并在此基础上,立足本省,放眼世界,汲取国家和国内其他省、市、区有关全民终身教育立法建制方面的成功经验,使江西省终身教育立法建制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充分体现本区域终身教育发展的特色。
一方面,终身教育立法建制必须从国情、省情出发。江西省终身教育立法工作要充分考虑中国人口多、教育资源严重短缺、国家财力十分有限的现实大环境,针对我国社会、经济、教育发展的不平衡性现状,有的放矢地对我国台湾、香港、澳门、上海、福建、广州的终身教育立法工作进行比较性研究,汲取其成功经验和立法特色。同时,又要在全面考察本省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把握本省人力资源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对省内重要地区终身教育发展状况进行实证性研究,包括对南昌、九江、赣州等地区的学习型政府、学习型城市、学习型乡镇、学习型社区、学习型组织的范例研究,廓清终身教育在当地发展的历史脉络和发展趋势,从中发现终身教育在本地区发展的特色性,并由此通过并联、耦合,结晶为能反映江西终身教育整体特色的立法信息和资源。另一方面,终身教育立法建制要与国际接轨和顺应世界发展潮流。通过对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不同国家的终身教育政策规划以及终身教育政策合法化的比较性研究,探索关于终身教育发展的一般性规律,掌握世界主要国家和不同地区终身教育立法的异同,力争实现江西省终身教育立法建制与国际的无缝接轨。
3.立法的法源性原则。法源性是江西省终身教育立法的主要原则。江西省全民终身教育立法建制作为地方性法规建设,其立法的科学性、立法的一体化、立法的价值性必须具有法源根据,要与国家宪法、基本法以及相关上位法相统一,保障国家法制统一性。必须考虑到上位法和相关法的关系,原则上按照上位法提出的规则办事,协调与相关法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责权利,使立法更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因此,江西省终身教育立法必须有更为广阔的立法视角和社会关怀,要依据有关法源进行立法工作,具体说来法源主要包括三个部分:(1)强调法制、加强教育法律法规建设条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制定地方性法规”,等等。(2)直接提到终身教育的条文。诸如“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国家鼓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等等。(3)涉及发展终身学习内容的条文。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文化、业务教育、鼓励自学成才”等等。
三、江西省全民终身学习立法的框架构想
1.立法的指导思想。“十六大”报告提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从以上认识出发,终身教育立法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条例,以法律的手段落实“十六大”号召,为本省构建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提供法律支撑,促进各级政府和各合法团体加大对终身教育及终身学习的支持力度,从法治的高度约束、规范和指导本省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推进本省全民终身学习理念的形成和落实,进一步提高本省全民终身学习的水平与层次,为迅速提高本省全民素质提供坚实的基础,从根本上解决江西省人才资源相对缺乏与社会经济发展人才需求不断日益扩大的矛盾。
2.立法的主要框架安排。(1)主要结构。拟将江西省终身教育法律法规条例分为五章: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政府部门职责;第三章为社会团体的责任;第四章为公民权利和义务;第五章为附则。(2)主要内容。第一,明确指出制定江西省全民终身教育法律法规条例的依据,在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国家发展的要求;明确指出制定本条例的基本目的是提高国民素质,加强人才增益和人力资源开发,适应国家和本省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同时还要界定本条例中所涉及的终身教育、终身学习、学习型社会等相关名词概念的含义及其所涉及的内容。第二,规定各级政府在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所扮演的角色、所应承担的职责,以及可以采取的相关政策和扶助办法等。同时,要规定地方各级终身教育机构的种类、目标和任务,及其与普通学校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等机构之间的关系。第三,规定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对学生终身教育理念和能力的培养。强调公民参加终身教育的义务以及各级政府对全民提供平等一致的终身教育学习机会的必要性。第四,强调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形式的多样性,鼓励教学方式的现代化和多样化。第五,规定建立各种形式终身教育学习之后的鉴定和认证制度,以及政府对于终身教育机构的监督、评鉴、奖惩责任。(3)内容特点。本条例中以原则性规定为主体,具体规定为辅助,可以通过制定《江西省全民终身教育条例的实施细则》等法规作为补充。
[关键词]全民终身教育 地方性立法 江西省
[作者简介]郑义寅(1959- ),男,江西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院院长,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与成人教育;曾青云(1958- ),男,江西师范大学成人教育研究所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成人教育。(江西 南昌 330027)
[中图分类号]G40-01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18-0026-02
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在我国终身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通过地方性立法建制,制定一部具有统筹和指导作用的,符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适用广泛的终身教育法规,依法落实、保障和规范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学习权利和义务,促进本地区全民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已成为江西省实现中部崛起战略目标的重大现实课题。
一、江西省全民终身教育立法问题的提出
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战略目标,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步骤。在江西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通过地方性立法建制,依法落实、保障和规范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学习权利和义务,促进全民学习活动的发展,提高我省全民素质,已成为江西省实现中部崛起宏大目标的重要现实课题。
1.终身教育发展凸显地方性立法问题。近年来,我国终身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入学率进一步提高,国民受教育机会扩大,受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开发水平明显提升。教育为现代化建设各行各业输送了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大批专门人才,进一步提高了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我国正加速完成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转变。但在我国终身教育整体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的问题和挑战。例如,终身教育发展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强烈需求,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终身教育发展的不协调性,终身教育投入不足等,这些都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紧密相关。因而,如何在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下,通过终身教育地方性立法,促进当地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已成为政府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
从教育学上看,终身教育发展和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并非是一个自发或自然的过程,终身教育的推行和教育体系的构建必须与国家发展目标、政策法规相适应,需要利用法律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对社会和个人要从终身教育方面的行为方式进行约束和规范。因此,制定一部具有统筹和指导作用的广泛适用的终身教育法规,从战略发展的高度来规范、约束和指导终身教育,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性举措。但由于我国各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国家尚未制定终身教育法,全国也只有上海、福建等少数地区正在进行终身教育立法的尝试,特别是像江西这类经济欠发达的省份,目前在终身教育立法建制方面还处于空白状态。然而,随着各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崛起战略的不断升华,人力资源开发在这些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中越来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通过运用有限立法权限,制定地方性终身教育法律法规,依法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全面推进本地区终身教育的发展,已成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中必须解决又最为紧迫的重大命题。
2.终身教育地方性立法问题的理论研究缺失。当前,纵观国内学术界有关终身教育立法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问题,尤其是对地方性构建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立法建制问题研究的成果可以发现,研究重点集中在对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的可行性、必要性分析,对终身教育或终身学习概念的禅释、中外终身教育比效等方面,对终身教育立法问题的研究不多,尤其是对地方性终身教育立法问题的研究更是凤毛麟角。一些学者虽然关注地方性终身教育的发展,但对如何推进不同地区的终身教育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问题研究不足,特别是地方性终身教育立法建制问题对不同地区终身教育事业乃至本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极其重要性认识缺失,以致学术界整体对地方性终身教育立法建制问题的研究存在认知盲点,其结果必然导致地方性终身教育法制建设在实践上处于滞后状态。可以断言,随着我国各地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地方性终身教育立法建制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学术界对依法构建江西省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与江西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关系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深化,这必将促进各地政府对终身教育立法问题的重视,各地区终身教育发展的法制时代必将来临。
3.江西省终身教育发展需要立法保障。立法建制是江西省全民终身教育发展的迫切要求。江西省历来重视教育的发展,是全国较早提出“科教强省”战略的省份之一。进入21世纪,江西省委和省政府又把“人才强省”作为“江西崛起”发展战略的核心,有力地推动了江西教育事业的发展。近年来,江西省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基础教育、自学考试的发展都取得巨大成就,发展速度在全国也是比较快的。特别是随着江西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国家劳动预备制度的确立,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人们对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要求不断提高,终身教育、终身学习观念已成为社会共识,社会对推进全民终身学习、建立一个健全和完善全民终身学习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社会上出现了对终身教育的认识前所未有、对终身教育的热情前所未有、对终身教育的需求前所未有的良好态势,这些都为江西省全民学习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然而,从经济发展的阶梯上看,江西目前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滞后使省内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面临许多现实问题和深层矛盾,在一些地方虽然声势浩大,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究其根本原因,重要的一点就是缺乏法制保障。从终身教育长远发展着眼,利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对政府、社会和个人在终身教育方面的行为和方式进行约束和规范显得尤为必要,终身教育专项立法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已然成为江西省发展终身教育亟须解决又必须解决的首要命题。
二、江西省全民终身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1.立法的可行性原则。可行性是江西省终身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从立法建制的性质而言,江西终身教育立法应属于行政性的法律法规范畴,受立法权限的局限,其主要是对本地区终身教育客体进行规划和建设,包括明确政府在终身教育发展中的作用与责任、建设终身教育机构、规范终身教育标准、设定终身教育政策,以及调整和规范终身教育行政行为等,这就要求地方性立法必须有较强的可行性。
而在终身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终身教育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不断拓展,出现了诸如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等多个专用名词,而其内涵与外延的异同,对地方性终身教育立法的冠名和结构体系具有决定性影响。目前,国外有终身教育立法和终身学习立法两类立法,两者既有共同点也存在一定差异,涉及立法调整范围的界定即立法的可行性问题。终身教育与终身学习的侧重点不同。一般认为,终身教育主要是指以各级政府为主、结合民间力量、规划并向人民提供多样化的平等学习机会,使每个人在一生中的各个阶段都得到所需要的教育;终身学习主要是从学习者的角度,强调个人学习活动在一生中持续地、多方面地进行,它与终身教育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进行终身学习的主体是学习者本人,即民众本身,终身学习是他们的权利也是义务。发展终身教育,推进终身学习主要是国家各级政府的职责,政府是推进终身教育的主体。在以上两个方面中,江西省终身教育立法建制应重于前者,即主要是通过各级政府的努力,为终身教育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必要标准,使每个人在一生中的各个阶段都得到所需要的教育。从这方面认知考虑,制定江西省终身教育法律法规应比制定终身学习地方性法律法规更具有可行性。
2.立法的特色性原则。特色性是江西省终身教育立法的重要原则。江西省全民终身教育的法制建设属于地方性法规建设范畴,立法必须符合江西省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发展实际,必须将理论研究与实践调研有机连接起来,并在此基础上,立足本省,放眼世界,汲取国家和国内其他省、市、区有关全民终身教育立法建制方面的成功经验,使江西省终身教育立法建制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充分体现本区域终身教育发展的特色。
一方面,终身教育立法建制必须从国情、省情出发。江西省终身教育立法工作要充分考虑中国人口多、教育资源严重短缺、国家财力十分有限的现实大环境,针对我国社会、经济、教育发展的不平衡性现状,有的放矢地对我国台湾、香港、澳门、上海、福建、广州的终身教育立法工作进行比较性研究,汲取其成功经验和立法特色。同时,又要在全面考察本省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把握本省人力资源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对省内重要地区终身教育发展状况进行实证性研究,包括对南昌、九江、赣州等地区的学习型政府、学习型城市、学习型乡镇、学习型社区、学习型组织的范例研究,廓清终身教育在当地发展的历史脉络和发展趋势,从中发现终身教育在本地区发展的特色性,并由此通过并联、耦合,结晶为能反映江西终身教育整体特色的立法信息和资源。另一方面,终身教育立法建制要与国际接轨和顺应世界发展潮流。通过对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不同国家的终身教育政策规划以及终身教育政策合法化的比较性研究,探索关于终身教育发展的一般性规律,掌握世界主要国家和不同地区终身教育立法的异同,力争实现江西省终身教育立法建制与国际的无缝接轨。
3.立法的法源性原则。法源性是江西省终身教育立法的主要原则。江西省全民终身教育立法建制作为地方性法规建设,其立法的科学性、立法的一体化、立法的价值性必须具有法源根据,要与国家宪法、基本法以及相关上位法相统一,保障国家法制统一性。必须考虑到上位法和相关法的关系,原则上按照上位法提出的规则办事,协调与相关法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责权利,使立法更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因此,江西省终身教育立法必须有更为广阔的立法视角和社会关怀,要依据有关法源进行立法工作,具体说来法源主要包括三个部分:(1)强调法制、加强教育法律法规建设条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制定地方性法规”,等等。(2)直接提到终身教育的条文。诸如“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国家鼓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等等。(3)涉及发展终身学习内容的条文。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文化、业务教育、鼓励自学成才”等等。
三、江西省全民终身学习立法的框架构想
1.立法的指导思想。“十六大”报告提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从以上认识出发,终身教育立法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条例,以法律的手段落实“十六大”号召,为本省构建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提供法律支撑,促进各级政府和各合法团体加大对终身教育及终身学习的支持力度,从法治的高度约束、规范和指导本省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推进本省全民终身学习理念的形成和落实,进一步提高本省全民终身学习的水平与层次,为迅速提高本省全民素质提供坚实的基础,从根本上解决江西省人才资源相对缺乏与社会经济发展人才需求不断日益扩大的矛盾。
2.立法的主要框架安排。(1)主要结构。拟将江西省终身教育法律法规条例分为五章: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政府部门职责;第三章为社会团体的责任;第四章为公民权利和义务;第五章为附则。(2)主要内容。第一,明确指出制定江西省全民终身教育法律法规条例的依据,在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国家发展的要求;明确指出制定本条例的基本目的是提高国民素质,加强人才增益和人力资源开发,适应国家和本省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同时还要界定本条例中所涉及的终身教育、终身学习、学习型社会等相关名词概念的含义及其所涉及的内容。第二,规定各级政府在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所扮演的角色、所应承担的职责,以及可以采取的相关政策和扶助办法等。同时,要规定地方各级终身教育机构的种类、目标和任务,及其与普通学校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等机构之间的关系。第三,规定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对学生终身教育理念和能力的培养。强调公民参加终身教育的义务以及各级政府对全民提供平等一致的终身教育学习机会的必要性。第四,强调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形式的多样性,鼓励教学方式的现代化和多样化。第五,规定建立各种形式终身教育学习之后的鉴定和认证制度,以及政府对于终身教育机构的监督、评鉴、奖惩责任。(3)内容特点。本条例中以原则性规定为主体,具体规定为辅助,可以通过制定《江西省全民终身教育条例的实施细则》等法规作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