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1月16日,明经国涉嫌故意杀人案在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62岁村民明经国站在被告人席接受审判。8个月前,3月17日,他用镰铲击打37岁的乡人大主席卓宇的头部,致其死亡。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明经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经国的辩护律师刘文华认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明经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应减轻处罚。庭审从上午10时开始,持续到晚上7时,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此案曾引起广泛关注,2017年3月27日,《中国经济周刊》也曾刊发《江西“空心房”拆除血案调查》报道。此次开庭,此案又因一位迟姓律师临时要求为明经国辩护被拒再起风波。《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根据庭审相关材料,并分别采访犯罪嫌疑人明经国的辩护律师刘文华、被害人亲属诉讼代理人范卫权及相关人士,力图多视角客观呈现本案争辩焦点。
“致命”的报警电话
据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17年3月17日,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开展危旧土坯房拆除工作。当挖机在拆除被告人明经国隔壁家的危旧土坯房时,明经国的妻子和儿子赶到现场,提出其家房屋中还有杂物未搬,在场工作人员立即叫挖机师傅停止作业。数分钟后,十八塘乡干部卓宇根据工作职责到现场监督工作进展。不久,明经国得知情况后,拿了一把镰铲赶到现场,不顾在场村干部劝阻砸烂挖机玻璃,卓宇见状便打电话报警。
根据起诉书和案发之后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的通报,也正是因为这个报警电话,进一步直接刺激到了明经国。起诉书称,明经国趁卓宇不注意,持镰铲猛击其头部一下,将卓宇打倒在地,安全帽也被打落,明经国紧接着上前再次击打卓宇头部。在场人见状上前阻止明经国,将其抱住,明经国挣脱后再次持镰铲击打卓宇头部。随后,明经国扔下镰铲逃离现场。卓宇当场死亡。2017年3月18日,民警在十八塘乡水源村一山岭发现逃窜中的明经国并迅速对其进行围捕。明经国逃脱无望,捡起石块击打头部企图自杀未果,后被逮捕。
明经国的辩护律师刘文华和被害人亲属诉讼代理人范卫权均提到卓宇所说的“打电话叫派出所铐起你来”。相关笔录显示,卓宇的这个电话打到了十八塘乡派出所所长申昌森的手机上。
劉文华律师认为,“卓宇命令派出所所长把明经国铐起来,是以权压法”,卓宇利用职权叫派出所所长来侵害了明经国的人身权利。
而范卫权表示,被害人卓宇到达案发现场时,发现被告人明经国持镰铲在打砸停在边上的挖机,经言语劝阻无果后,电话报警,合法且正当。
有没有“强拆”?
明经国是否同意拆房?案发时是否在拆明经国的房子?这成为庭审焦点。
检方起诉书称,根据工作安排,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村委会于2017年2月23日、3月16日两次召开会议,部署危旧土坯房拆除工作。其间,该村委会还安排人员到村民家中征求村民的同意,通知村民做好拆除工作。
2月23日召开的樟坊村村委会会议,明经国曾在“到会人员”处签字。此次会议记录提及即将进行危旧土坯房整治工作。出庭作证的几名村干部称,明经国曾口头同意拆除自家房屋,但没有留下书面证据。
刘文华说,本次拆房明经国并未同意。他表示,公诉机关未提交协议书、同意书或会议纪要等证明明经国同意拆除自家房屋的证据。会议记录不能得出明经国同意拆房的结论,证据不足。“明经国说他从来没有同意过拆他的房子。”此外,刘文华认为本次拆房的法定程序缺失,“假设需要行政强制拆除,基层政府也没有履行法定的行政程序。”
范卫权则表示,整治“空心房”的实施主体是村委会,村里还成立了理事会具体负责,整治的核心要求是“农民自愿”,房主不同意拆除的就不能拆,也不会拆。“辩护人把村委会组织的对同意拆除的危旧土坯房的正常拆除行为,说成是政府的违法强拆,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是在故意混淆视听。”范卫权说。
公诉方认为,案件的发生和拆除危旧土坯房工作并无关联。首先,卓宇系乡人大主席,前往现场是监督工作,并非参拆人员;其次,双方发生冲突前,挖机早已经停止了作业,没有“强拆”一说。
“拆边上房子的时候,包括明家房子受损的过程,卓宇根本不在场,卓宇来的时候就已经停下来了。我觉得要注意几个最基本的事实:第一,明家的房子是没有拆的,明经国自己当庭也承认了这一点。第二,明家的房子受损,是因为挖机师傅在拆边上房子的时候瓦梁崩过去了,打到了明家的房子,这个现场证据很充足。”范卫权说。
“空心房”之辩
本案自案发就一直存在的争议是,当地拆除“空心房”是否合法?
2016年7月,赣州市现代农业攻坚战领导小组向赣州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下发《赣州市农村“空心房”整治实施方案》(下称“整治方案”),要求用3年时间,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政策,依法依规拆除农村“空心房”。
什么是“空心房”?该文件中并没有说明。根据当地官方的解释,“空心房”是一个俗称,指长期闲置、废弃、残垣断壁、破烂不堪、具有安全隐患以及建新未拆旧或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危旧土坯房。
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委托南康明信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显示,明经国住房危险性达C级,构成局部危房,其安全性能为Cu级,存在安全隐患。鉴定书落款日期为2017年8月10日。
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诗福在庭审后接受采访时表示,整治“空心房”是为了消除安全隐患,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空心房’长期摇摇欲坠,不整治确实危险。它本身就有很多不符合土地管理规定政策的,整治了以后就腾出了一些宅基地,对生活用地就比较好规划了。” 范卫权说,“空心房”一词并非法律概念,系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年11月2日發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一宅’的调查清理工作”中的“空心村”延伸而来的。
但刘文华认为,“整治方案”是本案发生的政策起因,其大政策是违法的。“土地管理法虽然规定了‘一户一宅’,但对‘一户多宅’的处理没有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精神,政府不能想当然地就是要求拆掉。拆除多宅,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与农村实际情况脱节。”
范卫权表示,“整治方案”的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明经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经国的辩护律师刘文华认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明经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应减轻处罚。庭审从上午10时开始,持续到晚上7时,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此案曾引起广泛关注,2017年3月27日,《中国经济周刊》也曾刊发《江西“空心房”拆除血案调查》报道。此次开庭,此案又因一位迟姓律师临时要求为明经国辩护被拒再起风波。《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根据庭审相关材料,并分别采访犯罪嫌疑人明经国的辩护律师刘文华、被害人亲属诉讼代理人范卫权及相关人士,力图多视角客观呈现本案争辩焦点。
“致命”的报警电话
据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17年3月17日,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开展危旧土坯房拆除工作。当挖机在拆除被告人明经国隔壁家的危旧土坯房时,明经国的妻子和儿子赶到现场,提出其家房屋中还有杂物未搬,在场工作人员立即叫挖机师傅停止作业。数分钟后,十八塘乡干部卓宇根据工作职责到现场监督工作进展。不久,明经国得知情况后,拿了一把镰铲赶到现场,不顾在场村干部劝阻砸烂挖机玻璃,卓宇见状便打电话报警。
根据起诉书和案发之后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的通报,也正是因为这个报警电话,进一步直接刺激到了明经国。起诉书称,明经国趁卓宇不注意,持镰铲猛击其头部一下,将卓宇打倒在地,安全帽也被打落,明经国紧接着上前再次击打卓宇头部。在场人见状上前阻止明经国,将其抱住,明经国挣脱后再次持镰铲击打卓宇头部。随后,明经国扔下镰铲逃离现场。卓宇当场死亡。2017年3月18日,民警在十八塘乡水源村一山岭发现逃窜中的明经国并迅速对其进行围捕。明经国逃脱无望,捡起石块击打头部企图自杀未果,后被逮捕。
明经国的辩护律师刘文华和被害人亲属诉讼代理人范卫权均提到卓宇所说的“打电话叫派出所铐起你来”。相关笔录显示,卓宇的这个电话打到了十八塘乡派出所所长申昌森的手机上。
劉文华律师认为,“卓宇命令派出所所长把明经国铐起来,是以权压法”,卓宇利用职权叫派出所所长来侵害了明经国的人身权利。
而范卫权表示,被害人卓宇到达案发现场时,发现被告人明经国持镰铲在打砸停在边上的挖机,经言语劝阻无果后,电话报警,合法且正当。
有没有“强拆”?
明经国是否同意拆房?案发时是否在拆明经国的房子?这成为庭审焦点。
检方起诉书称,根据工作安排,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村委会于2017年2月23日、3月16日两次召开会议,部署危旧土坯房拆除工作。其间,该村委会还安排人员到村民家中征求村民的同意,通知村民做好拆除工作。
2月23日召开的樟坊村村委会会议,明经国曾在“到会人员”处签字。此次会议记录提及即将进行危旧土坯房整治工作。出庭作证的几名村干部称,明经国曾口头同意拆除自家房屋,但没有留下书面证据。
刘文华说,本次拆房明经国并未同意。他表示,公诉机关未提交协议书、同意书或会议纪要等证明明经国同意拆除自家房屋的证据。会议记录不能得出明经国同意拆房的结论,证据不足。“明经国说他从来没有同意过拆他的房子。”此外,刘文华认为本次拆房的法定程序缺失,“假设需要行政强制拆除,基层政府也没有履行法定的行政程序。”
范卫权则表示,整治“空心房”的实施主体是村委会,村里还成立了理事会具体负责,整治的核心要求是“农民自愿”,房主不同意拆除的就不能拆,也不会拆。“辩护人把村委会组织的对同意拆除的危旧土坯房的正常拆除行为,说成是政府的违法强拆,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是在故意混淆视听。”范卫权说。
公诉方认为,案件的发生和拆除危旧土坯房工作并无关联。首先,卓宇系乡人大主席,前往现场是监督工作,并非参拆人员;其次,双方发生冲突前,挖机早已经停止了作业,没有“强拆”一说。
“拆边上房子的时候,包括明家房子受损的过程,卓宇根本不在场,卓宇来的时候就已经停下来了。我觉得要注意几个最基本的事实:第一,明家的房子是没有拆的,明经国自己当庭也承认了这一点。第二,明家的房子受损,是因为挖机师傅在拆边上房子的时候瓦梁崩过去了,打到了明家的房子,这个现场证据很充足。”范卫权说。
“空心房”之辩
本案自案发就一直存在的争议是,当地拆除“空心房”是否合法?
2016年7月,赣州市现代农业攻坚战领导小组向赣州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下发《赣州市农村“空心房”整治实施方案》(下称“整治方案”),要求用3年时间,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政策,依法依规拆除农村“空心房”。
什么是“空心房”?该文件中并没有说明。根据当地官方的解释,“空心房”是一个俗称,指长期闲置、废弃、残垣断壁、破烂不堪、具有安全隐患以及建新未拆旧或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危旧土坯房。
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委托南康明信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显示,明经国住房危险性达C级,构成局部危房,其安全性能为Cu级,存在安全隐患。鉴定书落款日期为2017年8月10日。
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诗福在庭审后接受采访时表示,整治“空心房”是为了消除安全隐患,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空心房’长期摇摇欲坠,不整治确实危险。它本身就有很多不符合土地管理规定政策的,整治了以后就腾出了一些宅基地,对生活用地就比较好规划了。” 范卫权说,“空心房”一词并非法律概念,系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年11月2日發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一宅’的调查清理工作”中的“空心村”延伸而来的。
但刘文华认为,“整治方案”是本案发生的政策起因,其大政策是违法的。“土地管理法虽然规定了‘一户一宅’,但对‘一户多宅’的处理没有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精神,政府不能想当然地就是要求拆掉。拆除多宅,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与农村实际情况脱节。”
范卫权表示,“整治方案”的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