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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针对传统的成本价的界定方法存在的不利于技术进步的问题,在传统的成本价的界定方法的基础上提出利用主营利润率的成本价界定方法,并建立模型进行研究。
[关键词] 主营利润率 成本价界定 合理低价中
一、引言
根据投标报价中建设成本的“测不准原理”,项目的成本只有在竣工结算后才能清楚的计算,评标中的评估由于要涉及到投标人的施工技术、管理能力、材料采购渠道、财务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所以相对比较困难,而且在目前国家或各地区的相关法规中对于如何确定招投标中“低于成本”的报价只是模糊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对于“低于成本”的不合理报价的认定存在着困难,传统的成本价的界定方法往往造成一些具有价格竞争优势的优秀企业因报价低于评标中界定的成本价而不能中标。
二、传统成本价界定方法存在的问题
传统的成本价界定方法是以标底、投标人的平均值或者复合标底为基准价制定经济标评审指标的合理范围。采用这种方法评标,如果确实有个别投标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大幅度提高了生产率或采用了更为廉价的新材料从而降低了成本、报价,反而有可能使报价低于评标范围而被淘汰,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保护了当前平均先进的生产水平,不利于技术进步。
在传统的成本价界定方法中,虽然对于低于成本价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给与投标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机会,但是对于工程量较大、技术较复杂、竞争性较强的项目,可能会出现很多项目低于成本价。如在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评审中,要对每个投标人的30个以上项目进行评审,会出现很多低于成本价的项目,对此一一给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解释的机会,增大了评标的难度、时间,并且评标专家在对提供出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的时候,主观性太大,不够合理。
三、利用主营利润率界定成本价的应用模型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提出利用主营利润率来界定成本价的方法。借鉴会计学、统计学等有关学科的原理和方法,引入主营利润率作为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的依据。
1.主营利润率的概念
主营利润率是主营业务利润与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比,该指标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获利水平。其计算公式为:
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
利润由主营业务利润 、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及补贴收入和前期损益调整组成。其中主营业务利润是企业盈利的核心,具有永久的持续性,是利润中最稳定和最可预期的部分。
Lev和Thiagajan研究结果表明,盈利的质量与其持久性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主营业务利润比重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盈利质量和获利能力。企业效益好坏,可以从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率的高低反映出来。企业主营利润率的提高,有以下几个原因:
(1)投标施工企业自身实力雄厚,资质较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较高,因而企业定额水平比同行高,极具降价空间。
(2)建筑施工的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一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既降低了成本又能保证质量;对有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特殊项目,投标企业已有较成熟的施工经验和技术或专用机械设备。
(3)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有自营的材料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预制构件厂、制品加工厂、机械施工公司、设计研究院、甚至还拥有矿山资源开采经营权,所以这些投标人能以低于市场的价格采购到相应的材料、制品及有关服务。
2.应用模型
以经过有关机构审计确认的投标人前几个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主营利润率数据作为依据,高于国家或地区平均主营利润率的,可以在传统方法界定的成本价基础上再降低。
传统的成本价界定方法,是以标底或复合标底为基准价,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制定一个最低控制线的价格,凡投标报价低于该价格时,称为低于成本价竞标,不能成为中标候选人,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出投标报价符合条件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在评标中引入主营利润率的概念界定成本价,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以标底或复合标底为基准价,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率β,制定一个基本最低控制线的价格A(1-β)。
第二步,计算投标报价的最低控制线A(1-μ)。主营利润率p低于全国(或地区)平均主营利润率p’的,A(1-μ)=A(1-β),以基本最低控制线A(1-β)来界定,投标报价低于该价格时,为低于成本价竞标,不能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步,主营利润率p高于全国(或地区)平均主营利润率p’的,分别计算每个投标报价的最低控制线A(1-μ),投标报价低于该价格时,为低于成本价竞标,不能成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出投标报价符合条件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这样,主营利润率高的企业报价的最低控制线,就在原有成本价最低控制线基础上又降低了Aμ。
其中,β表示按平均水平浮动的合理下浮范围的基本浮动系数,其值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市场竞价情况统计确定,应保证落入该区间的投标报价具有竞争力,并应随着评审内容和指标的不同有所变化,施工总承包招标的下浮幅度一般不超过6%。该系数也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以保证评标的公平性。
μ表示每个投标报价的最低下浮空间的浮动系数,并且μ<β+δ。为保证建筑企业的基本利润,并避免恶意低价,最低控制线不能无限降低,在基本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最多降低不应超过δ。δ值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市场竞价情况统计确定。也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以保证评标的公平性。μ同主营利润率的关系如图所示。
μ依据下式确立:
其中:
p——投标企业的主营利润率;
μi——每个投标报价最低控制线的价格系数;
p’——全国(或地区)平均主营利润率;
β——按平均水平浮动的合理下浮的浮动系数;
δ——在β的基础上还能下浮的最大浮动系数。
这样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大幅度提高了生產率或采用了更为廉价的新材料从而降低了成本、报价的企业因为都具有很好的企业效益和较高的主营利润率,在评投标总价及单价合理性时界定的成本价就会较低,而低于正常成本价但高于结合主营利润率界定的成本价的项就会从原来的得零分而改为得满分,从而高分中标,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技术进步。
四、关于该模型的进一步讨论
利用主营利润率界定成本价的方法是对传统的成本价界定方法进一步的完善,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 “不利于技术进步”的问题。现对该模型做进一步的讨论。
第一,将此模型运用到合理低价评标成本价的确定中,比传统的成本价界定方法评标更具有价格优势;减少因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而需要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解释的时间,降低了评标的难度、时间,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使评标过程更加客观。
第二,该模型系数β、δ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市场竞价情况统计确定,保证落入该区间的投标报价具有竞争力,并应随着评审内容和指标的不同有所变化。
第三,便于编制计算机软件。通过计算机正确无误地评标打分,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评标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能提高工作效率和定标的公正性。
第四,该模型一般适用于施工技术难度大且施工方案竞争性较强的招标项目,侧重于对投标人综合实力的考察。
第五,该模型还不能完全避免投标人报价低于评标时所界定的成本价但是不低于自己的成本价的问题。因此在评标过程中,对于低于界定的成本价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要给与投标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机会。投标人如果有合理的解释(比如运用了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提供出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再进行详细的分析判断,合理打分。
五、结论
在合理低价评标过程中的利用主营利润率界定成本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传统成本价界定方法的 “不利于技术进步”的问题,比传统的成本价界定方法更具有价格优势,更加符合“合理低价”的原则。
参考文献:
[1]熊克齐:现行评标办法及投标技巧初探[J].石油化工技术经济,2003,05
[2]徐峰:建筑工程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格的界定[J].建筑技术,2004,12
[3]蒋义宏魏刚:主营业务利润、核心盈利能力和公司价值[J].证券市场导报,2001,04
[4]蔡雪婧:北京招标标底设预警线[J].政府采购信息报,2007
[关键词] 主营利润率 成本价界定 合理低价中
一、引言
根据投标报价中建设成本的“测不准原理”,项目的成本只有在竣工结算后才能清楚的计算,评标中的评估由于要涉及到投标人的施工技术、管理能力、材料采购渠道、财务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所以相对比较困难,而且在目前国家或各地区的相关法规中对于如何确定招投标中“低于成本”的报价只是模糊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对于“低于成本”的不合理报价的认定存在着困难,传统的成本价的界定方法往往造成一些具有价格竞争优势的优秀企业因报价低于评标中界定的成本价而不能中标。
二、传统成本价界定方法存在的问题
传统的成本价界定方法是以标底、投标人的平均值或者复合标底为基准价制定经济标评审指标的合理范围。采用这种方法评标,如果确实有个别投标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大幅度提高了生产率或采用了更为廉价的新材料从而降低了成本、报价,反而有可能使报价低于评标范围而被淘汰,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保护了当前平均先进的生产水平,不利于技术进步。
在传统的成本价界定方法中,虽然对于低于成本价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给与投标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机会,但是对于工程量较大、技术较复杂、竞争性较强的项目,可能会出现很多项目低于成本价。如在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评审中,要对每个投标人的30个以上项目进行评审,会出现很多低于成本价的项目,对此一一给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解释的机会,增大了评标的难度、时间,并且评标专家在对提供出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的时候,主观性太大,不够合理。
三、利用主营利润率界定成本价的应用模型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提出利用主营利润率来界定成本价的方法。借鉴会计学、统计学等有关学科的原理和方法,引入主营利润率作为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的依据。
1.主营利润率的概念
主营利润率是主营业务利润与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比,该指标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获利水平。其计算公式为:
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
利润由主营业务利润 、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及补贴收入和前期损益调整组成。其中主营业务利润是企业盈利的核心,具有永久的持续性,是利润中最稳定和最可预期的部分。
Lev和Thiagajan研究结果表明,盈利的质量与其持久性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主营业务利润比重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盈利质量和获利能力。企业效益好坏,可以从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率的高低反映出来。企业主营利润率的提高,有以下几个原因:
(1)投标施工企业自身实力雄厚,资质较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较高,因而企业定额水平比同行高,极具降价空间。
(2)建筑施工的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一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既降低了成本又能保证质量;对有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特殊项目,投标企业已有较成熟的施工经验和技术或专用机械设备。
(3)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有自营的材料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预制构件厂、制品加工厂、机械施工公司、设计研究院、甚至还拥有矿山资源开采经营权,所以这些投标人能以低于市场的价格采购到相应的材料、制品及有关服务。
2.应用模型
以经过有关机构审计确认的投标人前几个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主营利润率数据作为依据,高于国家或地区平均主营利润率的,可以在传统方法界定的成本价基础上再降低。
传统的成本价界定方法,是以标底或复合标底为基准价,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制定一个最低控制线的价格,凡投标报价低于该价格时,称为低于成本价竞标,不能成为中标候选人,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出投标报价符合条件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在评标中引入主营利润率的概念界定成本价,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以标底或复合标底为基准价,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率β,制定一个基本最低控制线的价格A(1-β)。
第二步,计算投标报价的最低控制线A(1-μ)。主营利润率p低于全国(或地区)平均主营利润率p’的,A(1-μ)=A(1-β),以基本最低控制线A(1-β)来界定,投标报价低于该价格时,为低于成本价竞标,不能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步,主营利润率p高于全国(或地区)平均主营利润率p’的,分别计算每个投标报价的最低控制线A(1-μ),投标报价低于该价格时,为低于成本价竞标,不能成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出投标报价符合条件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这样,主营利润率高的企业报价的最低控制线,就在原有成本价最低控制线基础上又降低了Aμ。
其中,β表示按平均水平浮动的合理下浮范围的基本浮动系数,其值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市场竞价情况统计确定,应保证落入该区间的投标报价具有竞争力,并应随着评审内容和指标的不同有所变化,施工总承包招标的下浮幅度一般不超过6%。该系数也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以保证评标的公平性。
μ表示每个投标报价的最低下浮空间的浮动系数,并且μ<β+δ。为保证建筑企业的基本利润,并避免恶意低价,最低控制线不能无限降低,在基本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最多降低不应超过δ。δ值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市场竞价情况统计确定。也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以保证评标的公平性。μ同主营利润率的关系如图所示。
μ依据下式确立:
其中:
p——投标企业的主营利润率;
μi——每个投标报价最低控制线的价格系数;
p’——全国(或地区)平均主营利润率;
β——按平均水平浮动的合理下浮的浮动系数;
δ——在β的基础上还能下浮的最大浮动系数。
这样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大幅度提高了生產率或采用了更为廉价的新材料从而降低了成本、报价的企业因为都具有很好的企业效益和较高的主营利润率,在评投标总价及单价合理性时界定的成本价就会较低,而低于正常成本价但高于结合主营利润率界定的成本价的项就会从原来的得零分而改为得满分,从而高分中标,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技术进步。
四、关于该模型的进一步讨论
利用主营利润率界定成本价的方法是对传统的成本价界定方法进一步的完善,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 “不利于技术进步”的问题。现对该模型做进一步的讨论。
第一,将此模型运用到合理低价评标成本价的确定中,比传统的成本价界定方法评标更具有价格优势;减少因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而需要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解释的时间,降低了评标的难度、时间,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使评标过程更加客观。
第二,该模型系数β、δ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市场竞价情况统计确定,保证落入该区间的投标报价具有竞争力,并应随着评审内容和指标的不同有所变化。
第三,便于编制计算机软件。通过计算机正确无误地评标打分,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评标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能提高工作效率和定标的公正性。
第四,该模型一般适用于施工技术难度大且施工方案竞争性较强的招标项目,侧重于对投标人综合实力的考察。
第五,该模型还不能完全避免投标人报价低于评标时所界定的成本价但是不低于自己的成本价的问题。因此在评标过程中,对于低于界定的成本价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要给与投标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机会。投标人如果有合理的解释(比如运用了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提供出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再进行详细的分析判断,合理打分。
五、结论
在合理低价评标过程中的利用主营利润率界定成本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传统成本价界定方法的 “不利于技术进步”的问题,比传统的成本价界定方法更具有价格优势,更加符合“合理低价”的原则。
参考文献:
[1]熊克齐:现行评标办法及投标技巧初探[J].石油化工技术经济,2003,05
[2]徐峰:建筑工程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格的界定[J].建筑技术,2004,12
[3]蒋义宏魏刚:主营业务利润、核心盈利能力和公司价值[J].证券市场导报,2001,04
[4]蔡雪婧:北京招标标底设预警线[J].政府采购信息报,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