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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首先的任务是查清争议的事实。而这事实,基本上都是已经发生,成为过去的事实。法官主要利用自己的专业和综合知识、能力、技巧对现有的有限案件信息进行分析,来再现“历史事实”。但是,由于人的认识是有限的,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人类的认识受到自身的知识、技术手段、科学的发展程度、证人的认识、心理和道德素质等的限制,加上历史信息的遗失,尚不能完全复现过去的事实,有些甚至根本无法复现。因此,法官会面临事实不明或各种证据矛盾,难以统一的情况,这时法官仍需及时对案件做出裁判,以达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