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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诉变更制度目前没有被法律正式确立,实践中仅通过司法解释来规范公诉变更行为。检察机关适用公诉变更方式混乱,适用行为不规范,撤回起诉随意。法院变更罪名表现强势,对撤诉的司法审查流于形式。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为进一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为降低刑罚权实现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我国亟待从实体界限和程序边界上改革和完善公诉变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