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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遍的人权观念与特殊的文化传统之间,有必要建立起一种新的结构性关系。由于人权理念本身具有的双重性质,人权之证明,不应由某一种认识论来独断地完成:在国际层面,它是一种在实践协商中形成的共识;在文化层面,它意味着基于不同文化的多种理解进路之间彼此的宽容。国际人权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一种“薄理论”,它使文化的内在多样性得以保持。从这一人权正当性的双层理解进路出发,儒家传统完全能够以自己的语言参与到国际层面的人权共识中来。儒家传统越是深入地参与到在民族与国际层面上的人权对话之中.就越有可能增进其自身对于人权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