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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桩共享单车创造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和社会效益,但也产生了“单车公害”。同其他“公害”一样,极低的成本-效益比使得公众和受害个体都缺乏动力制止公害的蔓延,监管和行业自律也未见成效。基于不同主体的信息优势和机构能力差异,应建立以共享单车运营商风险治理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而非仅依侵权责任的拓展对运营商施加责任。运营者的义务不应是惩罚具体用户和行为,而在于建立风险监控体系并确保这套体系的有效运转;故此,对监管部门和公众进行信息披露是应有之义,但应充分保护个人用户隐私和商业秘密。在立法和行政许可方式尚不具备条件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