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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除控股股东以外的人,即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各国公司法尽管采用的公司治理模式有差异,但是基本上都反映了分权治理、权力制衡的原则。而实际控制人的过度控制,通常会导致控股股东被架空、董事会流于形式、高管被指控,其本质上即是对正常公司控制程式的侵害,是公司常态控制的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