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客运合同又称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行李运抵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票款的合同。那么,旅客乘坐客车或火车在旅途中遭受意外伤害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1.立即求助。意外伤害发生后,应立即告知客车司乘人员和铁路工作人员,请求救助,并要求其作出书面记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值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同时,根据铁道部《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受伤旅客有权要求铁路分局工作人员检查受伤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调查意外伤害的发生经过,作出详细的书面记录,并收集不少于两份的受害人、同行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2.保存证据。妥善保留车票、现场目击者的证言、医疗诊断证明和检查治疗费用单据等证明材料。车票是证明旅客与客运和铁路运输企业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据。医疗诊断证明是证实旅客是否受到伤害及伤害程度的必要证据,而检查治疗费用单据则是确定索赔数额的有力证据。
3.协商解决。意外发生后,关于赔偿的问题,受伤旅客可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与客运公司或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处理,尽量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这样,可节省时间、精力和财力。
4.提起诉讼。在协商不成或者一方不愿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旅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起诉时需注意四个问题:(1)明确赔偿主体。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不论客运公司或铁路运输企业主观上有无过错,旅客均有权向其请求损害赔偿。(2)选准被告。《铁路法》第72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因此,旅客起诉时应将给自己造成损失的铁路分局作为被告,而不应将其下属的车站或客运段等单位作为被告。(3)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旅客也可向意外伤害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主要营业地(铁路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4)明确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上述规定,旅客可结合自身受伤害情况提出索赔请求。另外,在提起索赔诉讼的同时,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
1.立即求助。意外伤害发生后,应立即告知客车司乘人员和铁路工作人员,请求救助,并要求其作出书面记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值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同时,根据铁道部《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受伤旅客有权要求铁路分局工作人员检查受伤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调查意外伤害的发生经过,作出详细的书面记录,并收集不少于两份的受害人、同行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2.保存证据。妥善保留车票、现场目击者的证言、医疗诊断证明和检查治疗费用单据等证明材料。车票是证明旅客与客运和铁路运输企业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据。医疗诊断证明是证实旅客是否受到伤害及伤害程度的必要证据,而检查治疗费用单据则是确定索赔数额的有力证据。
3.协商解决。意外发生后,关于赔偿的问题,受伤旅客可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与客运公司或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处理,尽量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这样,可节省时间、精力和财力。
4.提起诉讼。在协商不成或者一方不愿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旅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起诉时需注意四个问题:(1)明确赔偿主体。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不论客运公司或铁路运输企业主观上有无过错,旅客均有权向其请求损害赔偿。(2)选准被告。《铁路法》第72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因此,旅客起诉时应将给自己造成损失的铁路分局作为被告,而不应将其下属的车站或客运段等单位作为被告。(3)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旅客也可向意外伤害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主要营业地(铁路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4)明确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上述规定,旅客可结合自身受伤害情况提出索赔请求。另外,在提起索赔诉讼的同时,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